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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个人见解范文

更新时间:2025-12-21 00:26:4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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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歧视英语)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个人见解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

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

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

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时常出

现争执,甚至发生冲突以及处罚等后果。199571日开始

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

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

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

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

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7

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

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

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

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

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

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

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

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

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

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

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

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

律文书。

2.税务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

收管理法》[20015l日起施行]54条规定:“税收机关

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

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7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6

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

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

力。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

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

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

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

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

存款的权力。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13日发布施行)第14

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

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

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

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

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

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1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

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

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

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

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

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

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

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

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

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2000年修改后,

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

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19975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

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

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11日起施行)第33

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

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1021

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

例》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

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

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

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

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

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329

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

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

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

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91

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

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

户可以进行查询。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19993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

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

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

款之先河。

(四)其他

1.丧失原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

①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9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

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是无效的。同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

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

一规定也是无效的。

②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

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上述

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

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

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

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

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法》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

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

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认为人民银行有权

查询银行存款。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

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

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

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宜将其划归有

权查询存款的机关范围中。

2.关于几个模糊性规定。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

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主要

有以下一些情况:

①关于财政部门的权力。《会计法》200071日施行)

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

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

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

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

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

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

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

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因此,财政部

门是否能查询存款在实践中就难以把握。

②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价格法》﹝199851

施行)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

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

进行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1998611日法释[1998]15号)34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

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

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

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

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1999

9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

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

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

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

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

明。

2.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

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

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7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

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

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

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

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

划。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

《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

业债务。

三、其他问题

1.关于银行扣划欠款问题。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银行在

其贷款户拒不归还其贷款时,采取了直接从其贷款户在本机构的

账户内扣划存款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行使抵销权的问

题。分析可知,银行和其客户符合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双方

互为债务人,债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在双方债务都到期的情

况下,银行可以单方行使抵销而无需征得客户的同意,《合同法》

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但由于在具体

的法律法规中,例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

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

里只规定了约定抵销而没有规定法定抵销,而《商业银行法》又

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

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

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

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单方面扣划客户的存款是缺乏完整的法律

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和客户事先约定银行行使扣划

欠款的条件,在满足条件时,由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

2关于银行提前扣息问题。在实践中还有银行发放贷款时,

事先扣除贷款的利息的做法,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200

条作出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

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付利

息。”但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可

以划收贷款,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

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

金融机构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严格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对不符合规

定的,应予以拒绝,以维护客户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

机关在行使查冻扣权力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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