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诗文肖像权纠纷民事管
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7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辖终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夏诗文
【当事人】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夏诗文
【当事人-个人】夏诗文
【当事人-公司】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诗文
【本院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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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系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
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
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7 05:56:24
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诗文肖像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辖终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
市中山路807、819、821号。
法定代表人:乔德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诗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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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夏诗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系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
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
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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