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一部最重要的服务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中文名服务贸易总协定
外文名GATS
制定时间1993年12月
生效时间1995年
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对基础电信生效;(a)根据“基础电信谈判部长决定”第5款确定的实施日;或(b)如果谈判未能成功,则是上述“决定”规定的“基础电信谈判组”提交最后报告的日期。第1款不应适用于已纳入成员承诺表中的任何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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