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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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附和读音)

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工作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本部专职辅导员的考核评优,使用本细则

(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正副处级辅导员)。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学

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学院考核细则须以学院

党委文件形式下发,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下于每年年

底开展,考核期限为自然年。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为量化考核,满分100分。其中学生

评价占30%(原则上评价人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60%),

其它考核占70%。考核内容中须包括辅导员工作基本考核,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三)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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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十)真实、及时、准确上报各项信息。

(十一)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辅导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劝进谈话;连续两年被劝进

谈话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转到学校人才交流中

心:

1.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

与党保持一致。

2. 考核原始总分60分以下。

3. 考核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

4. 学生评价差,学生评价原始分低于满分的60%

5. 经查实,存在各类奖助学金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

6. 经查实,存在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

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责任心懈怠等严重影响辅导员

队伍形象的师德师风问题。

7. 出现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条 由于借调、请假等原因,年度内连续3个月(含)

以上未从事辅导员工作者,不参与优秀评选,但需学院对其

进行工作是否合格的考核。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挂

职的专职辅导员,由挂职工作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所

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辅导员评优在考核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设置

“优秀辅导员标兵”及“优秀辅导员”两项荣誉称号。学院

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排名先后顺序进行申报。学院推荐优秀辅

导员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当年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

20%,当年获评“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学院,党委学生工

作部将酌情追加优秀辅导员评选名额。优秀辅导员标兵评选

名额不超过当年全校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5%正、副处

级辅导员每年可申报参评“优秀辅导员标兵”,评选名额不

超过当年全校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1%辅导员数量不足

3人的学院,每年可推荐1人申请评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组织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挂职的专职辅导员参照学院评

优规则推荐人选。

第九条 优秀辅导员标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

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条 优秀辅导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本校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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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核年度工作效果显著,在德、能、勤、绩、廉方

面表现优秀。

3. 近三年在一般公开发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生工

作相关论文,或参与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课题研究,或

获得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奖励。

4. 考核年度有两项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包括网文,网

课等)在校级及以上新媒体平台展播。

5.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未受到违纪处分

(学院自报处分不计)。

6.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无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7. 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无安全稳定事件。

第十一条 优秀辅导员标兵需具备优秀辅导员的条件

外,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 近三年在一般公开发行及以上级别期刊以第一作者

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2. 近三年参与(排名前三)市级(含)以上学生工作

课题研究。

3. 近三年获得省级(含)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荣誉称号、

以上表彰。

6. 考核年度在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

治教育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拟推荐的优秀辅导员和

优秀辅导员标兵名单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

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

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辅导员和优秀辅导员标兵予以

表彰。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工作满

一年的兼职辅导员可以参评优秀兼职辅导员,由党委学生工

作部具体组织评选。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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