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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时间:2013-03-01 | 作者:佚名

王敏和前夫吴某于2005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5 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吴某与陈某二人债务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及王敏的利益,所以她旁听了开庭。吴、陈二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涉及2005年2月王某给陈某打的欠款50000元的证据材料一份。通过二人在法庭上的辩论,王敏发现该欠条可能是陈某应吴某要求二人共同伪造的,伪造的原因是昊某想在和王敏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事实上吴某根本就不欠陈某钱。在法院判决离婚时此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吴某承担,王敏因此而少分了一些财产。如果该笔债务确系吴某为离婚时多分财产而故意伪造,而王敏和吴某的离婚判决生效已经一年有余,她现在还能否再诉请法院要求退还多分的财产?

某些人为了在离婚中多得财产,往往制造“假债务”来获取利益,如父母赠与的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我国《婚姻法》第47条对造假的后果做了明确的规定,应对造假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如果吴某给陈某打的欠条确系吴某为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伪造,而该债务已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由双方分担,那么,虽然王敏和前夫离婚已经一年有余,现在仍可以诉请法院再次分割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王敏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且吴某和陈某合谋制造伪证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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