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本章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作了系统的阐述。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管辖制度;
(2)刑事回避制度;
(3)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被告人罗某,系某市出租汽车公司职员。2021年10月20日下午6时许,唐
某乘坐被告人罗某的出租车。下车后,唐某忘记拿走自己的皮包。后罗某径直开
车,到家后,从驾驶室回头看到后坐上放了一个很精致的皮包,打开一看,发现
里面有一部手机、7万元现金等物。罗某便把手机关掉,把皮包带回家锁在柜里。
10月21日,罗某照常上班。9时许,唐某到罗某的单位,向罗某讨回昨天遗
失在其车上的皮包,并许诺,只要罗某肯还给其皮包,他愿拿出一万元酬谢。罗
某矢口否认,并说:“我在送唐某之后还送过其他好几个客人,没准是其他客人
拿走了。”唐某无奈于当天向该市某区公安局报案。区公安局认为这种侵占案法
律明确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当即拒绝立案并告诉唐某直接到
法院起诉。唐某便去案发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得知被告人罗某否认在
自己出租车上捡过皮包,唐某也无证据证明罗某的侵占行为,法院便以证据不足
为由,驳回唐某的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
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属
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
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
拒绝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唐某的起诉在法律上都是有根据的。
但是,在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当自诉人唐某需要追究被自诉人的法律责
任而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时,他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现行法律没有提
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实践中有公安机关介入自诉案件的侦查而引起对其管辖权以
及获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争议的案例发生。因此,本案反映出我国自诉案件职
能管辖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在侵占案件中合理配制职能管辖权,建构合理的
权利救济、保障机制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我
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补充的起诉
制度,即对于侵占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且应当受刑事追究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
机关应当立案,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这样既维护了侵占
罪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7-14 11:5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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