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25-12-20 22:55: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

张宪初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缩写为

“CSR”)运动是“国际商界近十年最令人瞩目的发展”。[1]但这一

运动是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发展的:CSR的理念风靡世界,但迄今为止

对其定义、范围和方法却没有任何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新

兴市场对CSR有不同的优先议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CSR有不同

的关注和准则;对CSR的激烈辩论涉及从含义到前景的一系列问题,

参与者包括商界、专业体、学术界、政府监管部门、国际组织及非

政府组织(GO)。虽然争论仍在持续,但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强有力

的证据证明CSR与企业市场表现之间存在着肯定的相关联系。[2]

CSR近年来从不同方面获取新的动力。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的

CSR准则被制定,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会议(UGlobalCompact)日

内瓦宣言(2007)和其制定的十项国际CSR准则等。[3]联合国于2000

年发起了全球契约会议,被称为“历史上在企业责任和领导能力议题

上最大型和最重要的事件”。[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层面,出现了更多的关于CSR的立法和规范。另外企业联

盟、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和评级、各类

CSR论坛、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标准等很多做法也在宣传推动CSR发展

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司法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判例也反映出对CSR

发展的司法关注。[5]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CSR发展中关于法律

规管的一些问题进行检视,并探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CSR发展

对中国的意涵。

一、在法律视角下关于CSR的一些主要争议

如上所述,CSR从其定义开始就有争议。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

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CSR无法达成任何一致。因此,对CSR

有大量不同的定义。例如,墨尔本大学Parker教授认为,理想的CSR

定义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

甚至于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6]佐治亚大学的Carroll教授和

Buchholtz教授也主张CSR应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在一定时期

内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慈善方面的期盼。[7]Parker

教授使用了“变位规管”(Meta—regulation)的概念来描述通过不

仅是法律规范手段,而且用商业良心的方式进行规制以使企业承担社

会责任的过程。他指出,如果只是以自愿和自由选择的方式发展CSR,

则法律责任强制就没有什么意义。[8]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另一位CSR法律专家RamonMullerat却认为CSR只是企业在社

会中以负责任方式发挥作用,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的自愿行动。[9]欧盟委员会把CSR定义为在商业运作中公司自愿与

利益相关者联系社会和环境关注的理念。另一种意见提出,为了避免

对CSR是否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争议,可用另一个概念“公司责

任”(Corporateaccountability)来反映公司应保证其产品和运作

符合社会利益所承担的法律义务。[10]这一简短不完全的检视不仅

说明了在CSR定义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也反映了CSR内在的问题。有

人已警告说对CSR缺乏一致的定义和目标已成为CSR进一步发展的障

碍。[11]

对CSR还涉及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主体的基本理念。虽然在亚当斯

密时代就曾有过商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论述,但CSR成为商业运作和

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从20世纪开始的。[12]例如,哈佛

大学MerrickDodd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AdolfBerle教授在二十世

纪30年代的争论就关注到公司管理层除了盈利责任外,应否负有社

会责任的问题。[13]这一争论为当代CSR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

献,至今仍然可以感受到这一争论的深远影响。[14]

30年代以来,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arlWarren曾指出,

在文明社会,法律之舟是飘浮在道德海洋上的。不仅法律以道义责任

为先决条件,而且法律认为在很多领域人们的活动只受制于道德,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完全不受制于法律。[15]这一名言对于理解某些商业活动可能超越

法律约束,而管理人士应做出合乎道义的决策以达致社会目标是至为

重要的。[16]另一方面,著名的经济学家MiltonFriedman曾写道,

“社会责任的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只有一种而且是唯一

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即在其活动中善用资源和能源以增加盈

利„„”[17]这一论断其实和20世纪早期一些法院判决中的观点是

相似的。这些判决认为商业公司就是以股东盈利为首要目的而组织和

运作的。[18]

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基础上,社会经济发展更进一步推动了

CSR讨论,其中包括公司并购浪潮、消费者保护运动、冷战结束、人

权运动兴起、安然等一系列重大公司丑闻,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

冲击等。在这一背景下前英国首相布莱尔曾指出,“21世纪是与前

不同的世纪。很多世界著名公司已对他们传统的公司理念进行了重新

定位。他们认识到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社区的一员,他们的社会责任并

不应只是自愿选择的行为。”[19]

尽管对于CSR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人们注意到Dodd和Berle

在其论战中都认为大型公司已积聚了巨大的权力,如果不根据社会利

益来加以管理,他们可能将公司利益置于社会之上。[20]据此以公

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膨胀的权力和相应责任为基础发展出一种理

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已具有对世界事务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和权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而同时公众因丑闻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却在下降。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提

出了21世纪公司目的的根本性问题。[21]现代公司可以成为为一定

社会政策服务的具有巨大潜能的强有力的社会机制。[22]

因此CSR的发展已不仅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挑战,而且引发

了对社会管制的激烈争论。一般的共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的

发展将对社会治理模式和参与者作用产生重要影响。更为具体地说,

资源制约、商业活动日益复杂,政府监控的低效益将不可避免地使政

府改变其治理模式,引入私有资源来实现规管的目的。[23]但是,

专家们对商业领域和公众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应对新现实应采取的策

略持有不同意见。根据所谓“新治理学派”(Thenewgovernance

school)CSR运动已经向新的治理模式发展:资源分配可以从私人商

业领域向公共领域流动,从而取代传统的政府通过税收立法和监管来

管理的模式。因此,奉行自由理念的政府可以同时利用税收和其对

CSR政策的影响来实现一些困难的更有需求进行二次分配的目标。

[24]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正在改变其传统的从上而下的监管方式,而

采用在政府、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散权力

和责任的模式。[25]在这一模式下,权力被分散并分享。政府机构

已充分意识到公司自我规制体制的出现并视公司是政府取得监管目

标的合作者,而不只是被动的监管对象,因为这种治理模式可有效降

低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中监控和执法的成本。[2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些学者相信,尽管商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和道德责任的

制约,但根本上讲他们仍是享有自主权和有限责任法律保护的私人企

业。因此作为直接建立法律义务的替代方式,自我规制是一种更好的

方式:让公司在持续发展基础上创造利润,同时遵守负责任商业行为

的承诺。他们认为,“通过强制性规则改变传统股东权益至上的原则

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27]

西方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重新

管制的现象。对此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

而CSR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完全依照自愿将不会取得什么效果;自

愿的国际性的CSR规则甚至可能有碍于一些国家自己优先治理领域

的发展。一个更为强势的监管体制可以与超越新自由主义国家模式的

努力形成互补,是国家处于引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动位置。[28]因

此,政府机构的强制监管对于私有公司自愿实行的履行责任仍是必不

可少的。再有,自我规制的体制可信性在一系列公司丑闻之后已受到

质疑。安然事件提醒我们在公司治理鼓励创新和进取和顾及监管执行

经济成本时已包含了潜在的风险。[29]这样从监管和发展政策角度

看,依赖自愿的CSR是一个错误。[30]

在两派争论之间亦有其他居间的观点建议强制性法规只起间接

的、为维护利益相关者广泛权益构建框架的作用。特别是在美国,人

们认为用强制性法规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好的公司治理是行不通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而通过间接的如信息披露或上市规则等则能有更好的效果。[31]另

外,西方放松监管后重新监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进程,政府回来并不

是要重新掌控市场,而是强化法规以保护某些领域中的利益,如财产

权、对外贸易和投资、环保等。因此,重新监管代表了一种正在变化

体制的特点和所谓“社会自我约束与合作监管”的多方利益相关者

参与治理模式的兴起。[32]

尽管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强劲发展,CSR运动也受到了很

多批评。除了对缺乏定义和范围的共识及其他争议的问题外,有些专

家甚至认为CSR是一种虚伪的东西,因为公司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

[33]亦有些学者认为CSR运动搞得太过分了。目前的CSR运动正在改

变社会对公司行为的期待,但作为为创造私人财富提供基本动力的公

司不可能被改造成公众利益的创造者,除非对公司进行基因改造和新

的设计。[34]一些专家甚至警告说,缺乏共同定义、目标和地区差

异已使CSR变为一个成问题的理念,到2015年可能已不复存在了。

[35]

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的CSR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和

新兴市场中都已成为瞩目的现象,这可以从联合国契约会议有来自近

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得到证明。[36]除了这一会议外,一些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际标准不断在发展中国家被采用。很多国家地区已经发展了其自己的

CSR项目以及立法和规范。CSR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得到了更多的

体制上的支持。比如印度最高法院曾以其鲜明的立场对CSR表示了支

持:宁愿损失1000个工作机会也要通过清洁空气和更好的环境保障

上百万人的健康。[37]

可以肯定的是全球经济化的浪潮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国家

和市场的疆界,来自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公司不得不在同一个市场上

竞争。国内企业可能要经过外国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上融资,国内产

品可能要符合外国质量安全标准才能打入外国市场,国内生产越来越

多地受到国际人权、劳工保护、反腐败、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

的影响和约束。因此,CSR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确实有共同的关注和主

题。但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自己的

CSR发展优先关注。例如,教育和培训普及、工作安全、女工保护、

解除贫困、健康和艾滋病防范,反贪腐和逃税以及社区发展可能不是

发达国家的重点议题,但却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问题。[38]

即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某一CSR问题都有关注,也不见得

在同一优先位置。比如最近一项对墨西哥CSR的研究表明,国家层面

主要的CSR关注的是由外国跨国公司倡导和外国消费者期望的工作

安全和环境保护,而这与墨西哥社区首要关注的劳资关系、工资、地

区经济联系和商业道德等优先问题并不相同。这些地区优先问题对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墨西哥实行CSR有重大影响。一项对公司行为守则广泛应用的研究表

明,发达国家中使用的公司行为守则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问题

给予足够的重视。[39]另一个对联合国科技、商业和社会研究项目

在印尼开展CSR运动的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法

治和劳工保护及环保问题,西方标准与发展中国家标准存有较大差

距。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在发达国家热情高涨地要派发蛋糕时,

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却是面包。”[40]

跨国公司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对履行CSR中的主要关注。到二十世

纪90年代中期,世界大约有37000个跨国公司及超过20万个关联企

业和子公司。最大的一些跨国公司拥有世界约1/4的生产资料。[41]

今天跨国公司的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量的70%。[42]在这一背景下,

少数大型跨国公司不仅应对经济繁荣负责,而且对社会发展负有责

任。在国际GO,消费者和东道国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

取更鲜明有力的立场主动推动CSR,这转而对其他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43]同时,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都不成熟,缺

乏经验和资源及存在更多贪污现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活动。因此,跨

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可能因利用这些国家的体制缺陷,规避本

国严格监管而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44]

迄今为止,在国际层面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监管一直是靠自愿约

束,发展对跨国公司有广泛约束力的监管体制进展得极其有限。这样,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二十世纪90年代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亚洲

国家,对跨国公司运作已变得越来越不信任。因此,跨国公司除对

CSR加深理解和作出承担外别无其他选择。[45]

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推进CSR前进更重要的动力应是其自

身的发展需要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压力,包括对发达国家市场的

进入。[46]在这方面,新兴国家中的大型企业作为本国经济的主导

力量一直积极致力于达致发达国家CSR标准,提升自己的CSR水平,

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最近一份CSR研究报告对21个新兴

市场中的127家带头企业和发达国家中1700个主要公司进行了比较,

而结果是多少令人惊讶的:这些公司的CSR水平基本相同;新兴市场

带头企业CSR实践超过了人们的一般预期,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

的标准。[47]在这份报告中,有趣的是在与拉美和非洲国家带头企

业相比时,亚洲和中欧新兴市场中的带头公司在社会责任投资和发展

道德行为准则方面反而显得逊。[48]

在中小企业方面,一些情况是令人鼓舞的。例如,最近参加联合

国全球契约会议的巴西中小企业人数超过了从英国、意大利和德国中

小企业与会者的总和。[49]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发展CSR中面

临着更多的困难,CSR标准可能对其有负面作用,不仅因为他们缺乏

现代科技、环保材料、必要的信息和培训,而且CSR标准可能成为保

护主义的工具并且只反映发达国家消费者的优先关注。有鉴于此,保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证CSR支持,但不损害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是至为关

键的。[50]发展差异、缺乏对CSR的认识、机制支持不足、不能有

效监管和执法一直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小企业无力发

展自己的CSR目标和策略。[51]在这些国家由于治理模式,民主政

治环境和教育程度的问题,不能有效地使中小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参

与,而使CSR发展极具难度并提出了一系列与发达国家企业不同的问

题。

三、CSR在中国提出的挑战

在中国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和市场扩张的进程中,CSR已成为

一个日益重要的关注。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其关于CSR著作的结尾

曾预期,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至少不应在发

展CSR理论、立法和实践中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52]近年来,一

些学者还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如儒学

中的“仁”的理念及相关格训其中就包含了诚实、信义、关怀、仁爱、

和谐、尊严等一系列核心成分。这与以西方基督教价值为基础的CSR

理念是相容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可成为中国商界履行其社会责任

的重要基础。[53]

目前CSR在中国已取得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发展,包括政府和企业

更为积极地参加各类CSR论坛和活动,推广国际CSR标准、认证、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告等方法,与国际机构组织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并把国内CSR活动体

制化。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企业社会责任被明确作为公司

运作中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54]

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的CSR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

战。大量的工伤矿难惨剧,对劳工权益的侵害,食品安全、消费产品

质量、环境污染、商业腐败和市场欺诈等在国内外都引起强烈关注。

为有效的评估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应对不同层面的企业作更具体的

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由于其优越的条件和实力,人

们期望他们不仅引入先进的科技、产品和管理技能,而且应在树立更

高CSR标准,作出承担和表率。一份内容广泛的报告指出,在华的美

国多数公司都引入了美国的商业道德和管理标准,对提升中国的CSR

做出了贡献,包括以这些标准适用于其在中国的工厂、劳资关系、及

中国的所在社区。根据这一报告,这些公司为发展CSR做出了榜样,

很多做法不断被中国企业借鉴吸取。[55]欧盟商会也开始每年发表

“欧盟企业在中国立场报告”检视欧盟在华企业运作的整体情况,并

有对不同方面问题的建议。这一报告每年被送交中国政府和欧盟主管

部门以期不断改善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的环境。[5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然而这些报告可能并没有反映跨国公司在中国CSR情况的全貌,

一些负面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如绝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CSR只局

限于某些捐助和教育,而对中国长期发展战略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

问题则需进一步关心和投入。根据最近中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院

2006年发布的《2006年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

逃避企业社会责任并涉嫌行贿逃税,违反劳动及生产安全法规。[57]

另如,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跨国公司在中国避税超过了300亿元;

[58]还有一些研究发现有些跨国公司使用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所用的

手段,利用法制不够完善等情况,仅仅履行最低限度的法律要求,而

没有更高的CSR承诺。有些跨国企业甚至从国内企业学到了不好的做

法。[59]

对国内企业来说,必须承认与国际标准和实践的差距是非常明显

的。在一个对21个新兴市场127家大型公司的调查中,中国的大型

带头企业在应对商业道德、环保和劳动安全等问题方面落后于巴西、

印度和南非的同类公司。[60]CSR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与发达国家的CSR理念和要求相比,中国企业还没有发展出慈善公益

理念和文化。有报告指出,中国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61]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的课题组甚至发现,国有企业财力最

强,但在社会捐赠中却居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后。[62]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国内的一些企业把CSR作为一种短期的策略,如二十世纪中期以

来,数以千计的沿海地区企业已参加了国际供销采购体系,从而使其

必须接受相关国家CSR的审计。[63]但仍有不少人单纯认为SA8000

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只是不得不需要在中国发展一个可

行的应对策略。[64]另外,也有报道称有不少企业在其CSR报告中

并没有如实反映实际情况。[65]

这种心态还反映在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CSR表现

的被动消极的态度。最近一项研究发现,中国的一些大型公司对准备

CSR报告耗费资源颇有怨言,跟随这一实践只是因为这类报告是“进

入海外市场的必要护照”。[66]这种不情愿的履行似乎和国际上盛

行的自愿提交CSR报告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据一个调查,在

1993年到2002年间,全球财富250强中自愿提交CSR报告的比例从

35%上升到45%并发展到附有独立审计。在日本,100强企业中发表

CSR报告的已达到72%;这一比例在英国和美国分别达到了49%和36%。

[67]

CSR在中国的现状反映了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中国产品价格仍

是极端敏感的竞争要素,几乎全部企业都受到价格竞争的压力,这样

提高利润率就成了企业的唯一目标和评价市场表现的唯一标准,而对

其行为在社会和道德上的影响关注不足。在这种环境中,企业管理层

不得不把追求市场表现的短期效应作为其首要任务;[68]而几乎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中小企业都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推行CSR产生的额外成本。

[69]

在中国发展CSR还会涉及如人权和GO等政治敏感问题。有些人

士在中国甚至认为某些西方CSR标准不仅是贸易壁垒,更是“殖民主

义的阴谋”。[70]这样的论断如与西方一些人士曾经认为CSR运动

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的言论放在一起会显得非常有趣和有讽刺意味。温

斯顿·邱吉尔曾说过,“认为追求盈利不道德是社会主义的理念,而

真正的不道德是亏损。”[71]Friedman亦说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他

认为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就等于接受了社会主义的观点,既是政治机制

而不是市场机制来决定稀缺资源的支配使用。[72]即使在最近有的

CSR专家还提出CSR正是从资本主义后门推介社会主义的工具。[73]

相反,最近澳大利亚金融评论的一篇社论指出,现代资本主义有很多

强项,但却有一个重大缺陷:一些主管迫于压力只追求更多的利润和

更高的股东价值。因此危险在于管理层没有从社会整体利益关注根本

的公平问题。[74]

在这一世界进程中,中国某些企业和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已经

证明不仅在实践中是没有效益的,也是不能持续的和不道德的。因为

这种发展导致贫富悬殊、环境恶化、工伤矿难频仍,贪污成风及产品

质量下降。事实上,最近世界银行研究机构的一份报告发现,世界范

围内越来越多的政府把CSR作为其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战略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部分。[75]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以更加务实认真的态度接

受CSR的挑战,而不是简单地把问题政治化;当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CSR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用平行的不同标准来评价。

中国CSR发展现实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和体制发展中的一些特别

的中国特。因此,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民权社会主导CSR发展不同,

中国政府的强势地位使CSR进程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严

重依赖于政府在劳动环境、消费者保护、科技创新及和谐社会的政策

和行政措施。[76]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致一些自相矛盾的效果。一方

面政府立法和执法仍是最多使用和最被依赖的方法来规范企业市场

行为。鉴于国内对CSR的有限认知和市场机制正在发育,CSR发展还

不太可能完全依靠公司企业的自愿。事实上,在评论CSR在中国发展

时,所有人都一致提到改善有效监管和执法的法治环境是推动CSR发

展的迫切需要。但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和强制推行道德标准的困难

都要求政府为自己重新定位,并重新设计自己在CSR中的作用。除法

律措施外,政府应更加关注有效地以政策指引,优先议题和激励机制

使企业作为合作者一起参与CSR的发展。

与政府在市场上作用密切联系的问题是众多大型国企在市场上

的垄断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进程中,一些巨型国有公司在国家航母

政策下被以行政方式建立,并以其垄断暴力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但这些公司的运作却在全社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垄断价格的广泛怨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77]目前的法规似乎更侧重于要求国有企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

却没有强有力的CSR要求。[78]在这种不平衡的框架内,盈利和CSR

不太可能同时得到进展。

另外,CSR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尽管中央

政府已经调整了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和谐社会,创新产业和环境保护,

但如何有效地在地方层面实施这些政策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例如,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漠视法规,牺牲劳工及工

会利益和环保要求。[79]最近因为地方政府抵制而被宣布无限期推

迟发布绿GDP指标报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80]这些问题充分

显示CSR在中国的发展对中国政府及其管治模式的挑战远重于对企

业的挑战。

GO和媒体或进一步的“民权社会”都是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承认

的推动CSR发展的关键动力。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内,结

社和信息传播都受到一定限制,不少民间团体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

府的管理和影响。GO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充分的,独立性有限。因

此,在中国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CSR发展的空间是有限的。

[81]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密切关系和缺乏GO和媒体

的参与和监督使企业不能受到足够的社会压力。这种环境对企业发展

CSR不仅是不健康的,而且对发展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台也是不利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这一问题事实上已被国内一些学者所指出。如复旦大学董保华教

授就提出,尽管解决中国CSR最好的机制应是有劳动者、消费者或非

政府组织监督贯彻CSR的实施,但在现阶段这种情况还未能出现,所

以只能考虑接受次好的选择。[82]吉林大学冯彦君教授进一步提出,

国外CSR标准对中国企业造成压力迫使他们履行某些责任以拿到订

单。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这种状况不是理想的,但必须要容忍因其

有正面意义。[83]

迄今为止在中国关于CSR的讨论基本局限在企业界。但可以肯定

的是CSR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后监管时代国家新治理模式的相

关问题。有一种理论认为,与“从上到下”主导控制的监管治理模式

不同,后监管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监管权力在公权和公权以外的领域以

共享和共同参与的形式分担。[84]因此,后监管国家会通过淡化决

策政治性和发展自我约束规制

四、结论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强劲的发展,CSR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

性并正在发展中的理念。从法律的视角,CSR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法

律基础、强制执行性、对公司法改革和国家治理模式的挑战。发展中

国家和新兴市场的CSR在跨国公司监管、机制构建和优先关注等方面

有着特殊的复杂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CSR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在取得进展,但亦面临着一些

严重的长期挑战。除了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共性的问题

外,政府的强势主导,国有企业在市场的垄断地位,正在完善中的体

制建设,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国内民权社会发展的政治敏感性

都使CSR发展具有显著的中国特,并同时对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

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对北京大学甘培忠教授在本文发表

修改过程中提供的宝贵意见表示由衷的感谢。

[1]ms,Engage,Embed,

andEmbellish:TheoryVersusPracticeintheCorporateSocial

alStudiesResearchPaper

no.05—16(2005),availableathttp:

///abstract=691521,P.1.

[2],BusinessandItsEnvironment,5thed.,

PearsonPrenticeHall,2006,P.654;forarecentsummaryand

eAlloucheandPatriceLaroche,The

Relationshipbetwee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

CorporateFinancialPerformance:ASurvey,inJ6se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Allouche(e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vol.2Palgrave

Macmillan,2006,PP.3—40.

[3]SeetheUGlobalCompactwebsiteathttp:

//.

[4]Theewswire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Press

releaseonJuly11,2007,availableathttp:

///ews/.

[5]KarimMedjad,InSearchofthe“HardLaw”:Judicial

ActivismandInternational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见Allouche,见前注[2],vol.1,pp.181—204.

[6]ChristineParker,Meta—Regulation:Legal

Accountabilityfo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University

ofMelbourne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191(2007),

pp.1—2,availableathttp:

///so13/?abstract_id=942157.

[7]ltz,BusinessandSociety:

EthicsandStakeholderManagement,nLearning,

2000,p.35.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8]Parker,见前注[6],pp.2—3;andp.48.

[9]RamonMullerat,TheGlobalResponsibilityofBusiness,

inRamonMullerat(e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e

CorporateGovernanceofthe21stCentury,KluwerLaw

International,2005,p.3.

[10]GOTaskForceonBusinessandIndustry(ToBI),Minding

OurBusiness:TheRoleofCorporateAccountabilityin

SustainableDevelopment—AnGOreporttotheUCommissionon

SustainableDevelopment(1997);availableathttp:

///tobi/accountability/.

[11]mithandHalinaWard,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ataCrossroads?,BusinessStrategyReview,

Spring2007,P.18.

[12]MichaelHopkin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

IssuePaper,PolicyIntegration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

gpaperno.27(2004),P.3.

[13],atePowersasPowersinTrust,

44HarvardLawReview1049(1931);me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CorporateManagersAreTrustee:Aote,45HarvardLawReview

1365(1932);kDodd,Jr,ForWhomAreCorporateManagers

Trustees?45HarvardLawReview1145(1932).

[14],Jr.,WhomShouldtheCorporationServe?The

Berle—DoddDebateRevisitedSixtyYearsLater,16Delaware

JournalofCorporateLaw33(1991).

[15]转引自Preston,UnderstandingEthics,2nded.,

FederationPressSydney2001,p.24.

[16]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

Law,见Allouche,同上注[2],vol.1,P.154.

[17]MiltonFriedman,TheSocialResponsibilityofBusiness

IstoIncreaseItsProfit,ewYorkTimes,Sept.13,

1970(Magazine),P.32.

[18]DodgevFordMotorCo.,170.W.668(1919).

[19]ck,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inaChangingCorporateWorld,见Mullerat,

见前注[9],P.100.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Shestack,见前注,P.98.

[21],LostinTranslation?TheFutureof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eJournalofCorporate

Citizenship,Winter2006,P.21.

[22]to,CHope,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Auditing:FromTheorytoPractice,Judge

InstituteofManagement,UniversityofCambridge,Research

PaperinManagementStudies,WP14/2004,P.7.

[23]OECD,ReducingtheRiskofPolicyFailure:Challenges

forRegulatoryCompliance(2000).

[24]CatherineListon—,Corporate

SocialPerformanceandPolicies,TheJournalofCorporate

Citizenship,Spring2007,pp.95—108.

[25]ConleyandWilliams,见前注[1],p.9.

[26]OECD,FromInterventionismtoRegulatory

governance(2002).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7]AndrewLumsdenandSaulFridman,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theCaseforaSelfRegulatoryModel,Legal

StudiesResearchPaperoftheLawSchooloftheUniversityof

Sydney,no.07/34(2007),availableathttp:

///abstract=987960.

[28]YohannesKassahum,ney,Rosemary

avarreteandOdetteBoyaResta,PuttingRegulationbefore

Responsibility:TheLimitsofVoluntary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VoiceofDevelopmentJurists,vol.Ⅱ,no.3,

2005,ChapterⅢ.

[29]rporateLawProtecttheInterestsof

Shareholders?EnronandtheDarkSideofShareholdersValue,

76TulaneLawReview(2002),P.1283.

[30]Kassahum,McInerney,avarrete,andResta,见前注[28],

P.46.

[31]JanetMorrison,LegislatingforGoodCorporate

Covernance:DoWeExpectTooMuch?,TheJournalofCorporate

Citizenship,Autumn2004,pp.121—13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32]l,PartnersinTime?Business,

GOs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URISD,Discussionpaper

no.109(1999);PeterUtting,RegulatingBusinessthrough

MultistakeholderInitiatives:APreliminaryAssessment,in

GLS/URISD(ed.),VoluntaryApproachestoCorporate

Responsibility:ReadingandaResourceGuide,GLSDevelopment

Dossier,U,2002.

[33]MichaelHopkins,Criticismofthe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Movement,inMullerat,见前注[9],pp.481—482.

[34]White,见前注[21],pp.19—24.

[35]mithandHalinaWard,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ataCrossroads?,BusinessStrategyReview,

Spring2007,pp.17—21.

[36]UGlobalcompactCOPProjectfrontpage,athttp:

//.

[37]转引自JohnQuigley,TheChallengeof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inIndia,Eur—AsiaBulletin,vol.10,no.11&

12,200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38]MumoKivuitu,KavwangaYambayambaandTomFox,HowCan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DeliverinAfrica?Insights

fromKenyaandZambia,CREDPerspective,no.3(2005),

pp.1—5;FolusoPhilip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An

AfricaContext,TheJournalofCorporateCitizenship,Winter

2006,pp23—27;StephenSchmidheiny,AViewofCorporate

CitizenshipinLatinAmerica,ThejournalofCorporate

Citizenship,Spring2006,P.22.

[39]FrancisWeyzig,LocalandGlobalDimensionof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inMexico,TheJournalofCorporate

Citizenship,Winter2006,pp.69—80.

[40]MelodyKemp,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

Indonesia:QuixoticDreamorConfidentExpectation?,United

ationsResearchInstituteforSocialDevelopment,Technology,

BusinessandSocietyProgrammePaperumber6,2001,PP.33—37.

[41],TheFutureofEnterpriseOrganisation,

MichiganLawReview,vol.96(1998),P1952;JanJonker,Insearch

ofSociety:Redefining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OrganisationalTheoryandBusinessStrategies,inJohathan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andThomasAFetherston,SocialResponsibility:

CorporateGovernanceIssuesAmsterdam,JAI,2003,P.426.

[42]Hopkins,见前注[12],P.4.

[43]PeterUtting,RethinkingBusinessRegulation:From

Serf—RegulationtoSocialControl,URISDTechnology,Business

andSocietyProgrammePaperumber15(2005),PP.4—5.

[44]reathead,DrawingBrightLines:Setting

Standardsfor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throughVoluntary

Initiatives,inJoseAllouche,见前注[2],pp.185—186.

[45]JohnZinkin,MaximisingtheLicencetoOperate,The

JournalofCorporateCitizenship,Summer2004,pp.67—80.

[46]JedrzejGeorgeFryna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inEmergingEconomies,TheJournalofCorporateCitizenship,

Winter2006,pp.16—19.

[47]JeremyBaskin,CorporateResponsibilityinEmerging

Market,TheJournalofCorporateCitizenship,Winter

.29—47.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8]见前注,pp.34—37.

[49]见theWebsiteofUGlobalCompact(2006),athttp:

///partieipantsAndStakeholders/index

.html.

[50]UnitedationIndustrialDevelopmentOrganization,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DevelopingCountrySMEs,

June2002,athttp:///doc/5162.

[51]DimaJamaliandRamezMirshak,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CSR):TheoryandPracticeindeDeveloping

CountryContext,72JournalofBusinessEthics(2007),

pp.243—262.

[52]刘俊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3。

[53]ChristinePhoon—Le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andPuttingPeopleFirstfromaChineseCulturalPerspective,

TheJournalofCorporateCitizenship,Summer2006,pp.23—25.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5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55]TheBusinessRoundtable,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inChina:ies—How

iesContributetotheImprovementofSocial,Labor,

andEnvironmentalConditions(2000),availableathttp:

///TaskForces/TaskForce/document.

aspx?qs=6905BF159F249514481138A74FA1851159169FEB56839.

[56]最近的报告见EuropeanChamber,2007/2008European

BusinessInChinaPositionPaper(Sept.2007).

[57]商务部研究院:部分跨国公司在华逃避社会责任;新华网,

2006年2月17日,见http:

///fortune/2006—02/17/content_

.

[58]李卫玲:“在华跨国公司避税300亿,税务总局调整外税

30多亿”,人民网,2006年1月24日,见4091614。

[59]MariaLai—LingLam,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ofMultinationalEnterprises

inChina,GeorgiaTechCenterforInternationalBusiness

EducationandResearch,WorkingPaperSeries2007—2008,

Workingpaper017—07—08.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60]Baskin,见前注[47],pp.38—45.

[61]王亦君:“99%企业没有过捐赠,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亟待完

善”,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22日;周凯:“只有1%企业

家关注慈善,99%的企业从未捐赠”,新华网,2005年11月28日,

见http:

///Content/200511/aecaafa158a1446392a98e9a75b

.

[62]转引自刘美玉:“国企社会责任意识亟待加强”,《经济》

2007年第4期,页45。

[63]ChinaWTOTribune,ThePresentConditionof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inChina,ovember1,2005,availableat

http:///html/csrr/09_58_48_.

[64]StephenFrost,CSRinChina,CompanySecretary(Hong

Kong),September2005,pp.15—16.

[65]YongnianZhengandMinjiaChen,ChinaMovestoEnhance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Multinational

olicyInstituteoftheUniversityof

ottingham,BriefingSeries—Issue11(2006),p.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66]陆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半径”,载《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年8月27日,第24版。

[67]KPMGInternationalSurveyofCorporateSustainability

Reporting2002,pp.9—14.

[68]Lam,见前注[59],pp.16—17and24—25;andYongnian

Zheng,WhyChinaLackstheRightEnvironmentforCorporate

versityofottingham,China

PolicyInstituteBriefingSeries,issue6(2006),p.8.

[69]蔡伟:“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苦衷与出路”,《粤港澳市

场与价格》2006年第2期,页35。

[70]这方面争论的一个概述,见王飞鹏、江伟、仝震:“关于企

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与思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2

期,页33—36。

[71]转见自DiegodelaTorre,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ABusinessApproach:TheEconomicof

bleathttp:

///blogs/business,/337.

[72]Friedman,见前注[17]。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73]Hopkins,见前注[33],p.474.

[74]HardieeededtoDrawtheLine,AustralianFinancial

Review,Sept.22,2004,p.62.

[75]DjordjijaPetkoski,igelTwose(ed.),PublicPolicyfor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Summaryofaconferenceonthe

sametopicjointlysponsoredbytheWorldBankInstituteand

the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onJuly7—25.2003.

[76]韦黎兵:“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推着企业走”,载《南方周

末》,2007年11月1日,C17。

[77]刘美玉,见前注[62],页44—45。

[78]如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即是这方面的例子。

[79]孟华、张强和何云江:“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应

引起重视”,2005年10月12日,新华网报道,见http:

////newmedia/2005—10/12/content_3609374.

htm.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80]“地方政府不合作,绿GDP临破局”,香港文汇报报道,

2007年7月23日,见http:

///doc/1004/1/4/6/?col

uid=7&kindid=0&docid=100414669

[81]ickYoung,Three“C”s:CivilSociety,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andChina,TheChinaBusinessReview,

Jan.-Feb.2002,availableathttp:

///public/0201/;Yongni

anzheng,whyChinaLackstheRightEnvironmentfor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TheUniversityofottingham,China

PolicyInstituteBriefingSeries,issue6(2006),pp.7—11.

[82]叶静漪、肖京:“‘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综述”,《中

外法学》2006年第5期,页561—562。

[83]同上注。

[84]Anne—MarieSlaughter,GlobalGovernmentetworks,

GlobalInformationAgencies,andDisaggregateDemocracy24

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041(2003),p1059;and

ColinScott,RegulationintheAgeofGovernance:TheRiseof

thePost—RegulatoryState,ationalEuropeCentrePaper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no.100,AustralianationalUniversity,June6,2003,available

athttp:///EC/.

[85]Slaughter,同上注,p.1068;andConleyandWilliams,

同上注[1],p.53.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1:0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25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中国法律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