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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
张宪初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缩写为
“CSR”)运动是“国际商界近十年最令人瞩目的发展”。[1]但这一
运动是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发展的:CSR的理念风靡世界,但迄今为止
对其定义、范围和方法却没有任何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新
兴市场对CSR有不同的优先议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CSR有不同
的关注和准则;对CSR的激烈辩论涉及从含义到前景的一系列问题,
参与者包括商界、专业体、学术界、政府监管部门、国际组织及非
政府组织(GO)。虽然争论仍在持续,但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强有力
的证据证明CSR与企业市场表现之间存在着肯定的相关联系。[2]
CSR近年来从不同方面获取新的动力。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的
CSR准则被制定,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会议(UGlobalCompact)日
内瓦宣言(2007)和其制定的十项国际CSR准则等。[3]联合国于2000
年发起了全球契约会议,被称为“历史上在企业责任和领导能力议题
上最大型和最重要的事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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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层面,出现了更多的关于CSR的立法和规范。另外企业联
盟、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和评级、各类
CSR论坛、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标准等很多做法也在宣传推动CSR发展
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司法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判例也反映出对CSR
发展的司法关注。[5]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CSR发展中关于法律
规管的一些问题进行检视,并探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CSR发展
对中国的意涵。
一、在法律视角下关于CSR的一些主要争议
如上所述,CSR从其定义开始就有争议。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
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CSR无法达成任何一致。因此,对CSR
有大量不同的定义。例如,墨尔本大学Parker教授认为,理想的CSR
定义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
甚至于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6]佐治亚大学的Carroll教授和
Buchholtz教授也主张CSR应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在一定时期
内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慈善方面的期盼。[7]Parker
教授使用了“变位规管”(Meta—regulation)的概念来描述通过不
仅是法律规范手段,而且用商业良心的方式进行规制以使企业承担社
会责任的过程。他指出,如果只是以自愿和自由选择的方式发展CSR,
则法律责任强制就没有什么意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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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CSR法律专家RamonMullerat却认为CSR只是企业在社
会中以负责任方式发挥作用,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的自愿行动。[9]欧盟委员会把CSR定义为在商业运作中公司自愿与
利益相关者联系社会和环境关注的理念。另一种意见提出,为了避免
对CSR是否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争议,可用另一个概念“公司责
任”(Corporateaccountability)来反映公司应保证其产品和运作
符合社会利益所承担的法律义务。[10]这一简短不完全的检视不仅
说明了在CSR定义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也反映了CSR内在的问题。有
人已警告说对CSR缺乏一致的定义和目标已成为CSR进一步发展的障
碍。[11]
对CSR还涉及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主体的基本理念。虽然在亚当斯
密时代就曾有过商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论述,但CSR成为商业运作和
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从20世纪开始的。[12]例如,哈佛
大学MerrickDodd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AdolfBerle教授在二十世
纪30年代的争论就关注到公司管理层除了盈利责任外,应否负有社
会责任的问题。[13]这一争论为当代CSR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
献,至今仍然可以感受到这一争论的深远影响。[14]
30年代以来,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arlWarren曾指出,
在文明社会,法律之舟是飘浮在道德海洋上的。不仅法律以道义责任
为先决条件,而且法律认为在很多领域人们的活动只受制于道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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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受制于法律。[15]这一名言对于理解某些商业活动可能超越
法律约束,而管理人士应做出合乎道义的决策以达致社会目标是至为
重要的。[16]另一方面,著名的经济学家MiltonFriedman曾写道,
“社会责任的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只有一种而且是唯一
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即在其活动中善用资源和能源以增加盈
利„„”[17]这一论断其实和20世纪早期一些法院判决中的观点是
相似的。这些判决认为商业公司就是以股东盈利为首要目的而组织和
运作的。[18]
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基础上,社会经济发展更进一步推动了
CSR讨论,其中包括公司并购浪潮、消费者保护运动、冷战结束、人
权运动兴起、安然等一系列重大公司丑闻,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
冲击等。在这一背景下前英国首相布莱尔曾指出,“21世纪是与前
不同的世纪。很多世界著名公司已对他们传统的公司理念进行了重新
定位。他们认识到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社区的一员,他们的社会责任并
不应只是自愿选择的行为。”[19]
尽管对于CSR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人们注意到Dodd和Berle
在其论战中都认为大型公司已积聚了巨大的权力,如果不根据社会利
益来加以管理,他们可能将公司利益置于社会之上。[20]据此以公
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膨胀的权力和相应责任为基础发展出一种理
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已具有对世界事务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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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时公众因丑闻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却在下降。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提
出了21世纪公司目的的根本性问题。[21]现代公司可以成为为一定
社会政策服务的具有巨大潜能的强有力的社会机制。[22]
因此CSR的发展已不仅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挑战,而且引发
了对社会管制的激烈争论。一般的共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的
发展将对社会治理模式和参与者作用产生重要影响。更为具体地说,
资源制约、商业活动日益复杂,政府监控的低效益将不可避免地使政
府改变其治理模式,引入私有资源来实现规管的目的。[23]但是,
专家们对商业领域和公众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应对新现实应采取的策
略持有不同意见。根据所谓“新治理学派”(Thenewgovernance
school)CSR运动已经向新的治理模式发展:资源分配可以从私人商
业领域向公共领域流动,从而取代传统的政府通过税收立法和监管来
管理的模式。因此,奉行自由理念的政府可以同时利用税收和其对
CSR政策的影响来实现一些困难的更有需求进行二次分配的目标。
[24]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正在改变其传统的从上而下的监管方式,而
采用在政府、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散权力
和责任的模式。[25]在这一模式下,权力被分散并分享。政府机构
已充分意识到公司自我规制体制的出现并视公司是政府取得监管目
标的合作者,而不只是被动的监管对象,因为这种治理模式可有效降
低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中监控和执法的成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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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相信,尽管商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和道德责任的
制约,但根本上讲他们仍是享有自主权和有限责任法律保护的私人企
业。因此作为直接建立法律义务的替代方式,自我规制是一种更好的
方式:让公司在持续发展基础上创造利润,同时遵守负责任商业行为
的承诺。他们认为,“通过强制性规则改变传统股东权益至上的原则
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27]
西方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重新
管制的现象。对此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
而CSR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完全依照自愿将不会取得什么效果;自
愿的国际性的CSR规则甚至可能有碍于一些国家自己优先治理领域
的发展。一个更为强势的监管体制可以与超越新自由主义国家模式的
努力形成互补,是国家处于引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动位置。[28]因
此,政府机构的强制监管对于私有公司自愿实行的履行责任仍是必不
可少的。再有,自我规制的体制可信性在一系列公司丑闻之后已受到
质疑。安然事件提醒我们在公司治理鼓励创新和进取和顾及监管执行
经济成本时已包含了潜在的风险。[29]这样从监管和发展政策角度
看,依赖自愿的CSR是一个错误。[30]
在两派争论之间亦有其他居间的观点建议强制性法规只起间接
的、为维护利益相关者广泛权益构建框架的作用。特别是在美国,人
们认为用强制性法规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好的公司治理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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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过间接的如信息披露或上市规则等则能有更好的效果。[31]另
外,西方放松监管后重新监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进程,政府回来并不
是要重新掌控市场,而是强化法规以保护某些领域中的利益,如财产
权、对外贸易和投资、环保等。因此,重新监管代表了一种正在变化
体制的特点和所谓“社会自我约束与合作监管”的多方利益相关者
参与治理模式的兴起。[32]
尽管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强劲发展,CSR运动也受到了很
多批评。除了对缺乏定义和范围的共识及其他争议的问题外,有些专
家甚至认为CSR是一种虚伪的东西,因为公司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
[33]亦有些学者认为CSR运动搞得太过分了。目前的CSR运动正在改
变社会对公司行为的期待,但作为为创造私人财富提供基本动力的公
司不可能被改造成公众利益的创造者,除非对公司进行基因改造和新
的设计。[34]一些专家甚至警告说,缺乏共同定义、目标和地区差
异已使CSR变为一个成问题的理念,到2015年可能已不复存在了。
[35]
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的CSR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和
新兴市场中都已成为瞩目的现象,这可以从联合国契约会议有来自近
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得到证明。[36]除了这一会议外,一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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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标准不断在发展中国家被采用。很多国家地区已经发展了其自己的
CSR项目以及立法和规范。CSR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得到了更多的
体制上的支持。比如印度最高法院曾以其鲜明的立场对CSR表示了支
持:宁愿损失1000个工作机会也要通过清洁空气和更好的环境保障
上百万人的健康。[37]
可以肯定的是全球经济化的浪潮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国家
和市场的疆界,来自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公司不得不在同一个市场上
竞争。国内企业可能要经过外国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上融资,国内产
品可能要符合外国质量安全标准才能打入外国市场,国内生产越来越
多地受到国际人权、劳工保护、反腐败、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
的影响和约束。因此,CSR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确实有共同的关注和主
题。但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自己的
CSR发展优先关注。例如,教育和培训普及、工作安全、女工保护、
解除贫困、健康和艾滋病防范,反贪腐和逃税以及社区发展可能不是
发达国家的重点议题,但却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问题。[38]
即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某一CSR问题都有关注,也不见得
在同一优先位置。比如最近一项对墨西哥CSR的研究表明,国家层面
主要的CSR关注的是由外国跨国公司倡导和外国消费者期望的工作
安全和环境保护,而这与墨西哥社区首要关注的劳资关系、工资、地
区经济联系和商业道德等优先问题并不相同。这些地区优先问题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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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实行CSR有重大影响。一项对公司行为守则广泛应用的研究表
明,发达国家中使用的公司行为守则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问题
给予足够的重视。[39]另一个对联合国科技、商业和社会研究项目
在印尼开展CSR运动的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法
治和劳工保护及环保问题,西方标准与发展中国家标准存有较大差
距。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在发达国家热情高涨地要派发蛋糕时,
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却是面包。”[40]
跨国公司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对履行CSR中的主要关注。到二十世
纪90年代中期,世界大约有37000个跨国公司及超过20万个关联企
业和子公司。最大的一些跨国公司拥有世界约1/4的生产资料。[41]
今天跨国公司的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量的70%。[42]在这一背景下,
少数大型跨国公司不仅应对经济繁荣负责,而且对社会发展负有责
任。在国际GO,消费者和东道国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
取更鲜明有力的立场主动推动CSR,这转而对其他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43]同时,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都不成熟,缺
乏经验和资源及存在更多贪污现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活动。因此,跨
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可能因利用这些国家的体制缺陷,规避本
国严格监管而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44]
迄今为止,在国际层面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监管一直是靠自愿约
束,发展对跨国公司有广泛约束力的监管体制进展得极其有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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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二十世纪90年代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亚洲
国家,对跨国公司运作已变得越来越不信任。因此,跨国公司除对
CSR加深理解和作出承担外别无其他选择。[45]
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推进CSR前进更重要的动力应是其自
身的发展需要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压力,包括对发达国家市场的
进入。[46]在这方面,新兴国家中的大型企业作为本国经济的主导
力量一直积极致力于达致发达国家CSR标准,提升自己的CSR水平,
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最近一份CSR研究报告对21个新兴
市场中的127家带头企业和发达国家中1700个主要公司进行了比较,
而结果是多少令人惊讶的:这些公司的CSR水平基本相同;新兴市场
带头企业CSR实践超过了人们的一般预期,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
的标准。[47]在这份报告中,有趣的是在与拉美和非洲国家带头企
业相比时,亚洲和中欧新兴市场中的带头公司在社会责任投资和发展
道德行为准则方面反而显得逊。[48]
在中小企业方面,一些情况是令人鼓舞的。例如,最近参加联合
国全球契约会议的巴西中小企业人数超过了从英国、意大利和德国中
小企业与会者的总和。[49]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发展CSR中面
临着更多的困难,CSR标准可能对其有负面作用,不仅因为他们缺乏
现代科技、环保材料、必要的信息和培训,而且CSR标准可能成为保
护主义的工具并且只反映发达国家消费者的优先关注。有鉴于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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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CSR支持,但不损害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是至为关
键的。[50]发展差异、缺乏对CSR的认识、机制支持不足、不能有
效监管和执法一直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小企业无力发
展自己的CSR目标和策略。[51]在这些国家由于治理模式,民主政
治环境和教育程度的问题,不能有效地使中小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参
与,而使CSR发展极具难度并提出了一系列与发达国家企业不同的问
题。
三、CSR在中国提出的挑战
在中国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和市场扩张的进程中,CSR已成为
一个日益重要的关注。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其关于CSR著作的结尾
曾预期,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至少不应在发
展CSR理论、立法和实践中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52]近年来,一
些学者还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如儒学
中的“仁”的理念及相关格训其中就包含了诚实、信义、关怀、仁爱、
和谐、尊严等一系列核心成分。这与以西方基督教价值为基础的CSR
理念是相容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可成为中国商界履行其社会责任
的重要基础。[53]
目前CSR在中国已取得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发展,包括政府和企业
更为积极地参加各类CSR论坛和活动,推广国际CSR标准、认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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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方法,与国际机构组织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并把国内CSR活动体
制化。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企业社会责任被明确作为公司
运作中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54]
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的CSR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
战。大量的工伤矿难惨剧,对劳工权益的侵害,食品安全、消费产品
质量、环境污染、商业腐败和市场欺诈等在国内外都引起强烈关注。
为有效的评估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应对不同层面的企业作更具体的
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由于其优越的条件和实力,人
们期望他们不仅引入先进的科技、产品和管理技能,而且应在树立更
高CSR标准,作出承担和表率。一份内容广泛的报告指出,在华的美
国多数公司都引入了美国的商业道德和管理标准,对提升中国的CSR
做出了贡献,包括以这些标准适用于其在中国的工厂、劳资关系、及
中国的所在社区。根据这一报告,这些公司为发展CSR做出了榜样,
很多做法不断被中国企业借鉴吸取。[55]欧盟商会也开始每年发表
“欧盟企业在中国立场报告”检视欧盟在华企业运作的整体情况,并
有对不同方面问题的建议。这一报告每年被送交中国政府和欧盟主管
部门以期不断改善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的环境。[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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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报告可能并没有反映跨国公司在中国CSR情况的全貌,
一些负面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如绝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CSR只局
限于某些捐助和教育,而对中国长期发展战略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
问题则需进一步关心和投入。根据最近中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院
2006年发布的《2006年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
逃避企业社会责任并涉嫌行贿逃税,违反劳动及生产安全法规。[57]
另如,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跨国公司在中国避税超过了300亿元;
[58]还有一些研究发现有些跨国公司使用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所用的
手段,利用法制不够完善等情况,仅仅履行最低限度的法律要求,而
没有更高的CSR承诺。有些跨国企业甚至从国内企业学到了不好的做
法。[59]
对国内企业来说,必须承认与国际标准和实践的差距是非常明显
的。在一个对21个新兴市场127家大型公司的调查中,中国的大型
带头企业在应对商业道德、环保和劳动安全等问题方面落后于巴西、
印度和南非的同类公司。[60]CSR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与发达国家的CSR理念和要求相比,中国企业还没有发展出慈善公益
理念和文化。有报告指出,中国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61]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的课题组甚至发现,国有企业财力最
强,但在社会捐赠中却居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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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一些企业把CSR作为一种短期的策略,如二十世纪中期以
来,数以千计的沿海地区企业已参加了国际供销采购体系,从而使其
必须接受相关国家CSR的审计。[63]但仍有不少人单纯认为SA8000
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只是不得不需要在中国发展一个可
行的应对策略。[64]另外,也有报道称有不少企业在其CSR报告中
并没有如实反映实际情况。[65]
这种心态还反映在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CSR表现
的被动消极的态度。最近一项研究发现,中国的一些大型公司对准备
CSR报告耗费资源颇有怨言,跟随这一实践只是因为这类报告是“进
入海外市场的必要护照”。[66]这种不情愿的履行似乎和国际上盛
行的自愿提交CSR报告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据一个调查,在
1993年到2002年间,全球财富250强中自愿提交CSR报告的比例从
35%上升到45%并发展到附有独立审计。在日本,100强企业中发表
CSR报告的已达到72%;这一比例在英国和美国分别达到了49%和36%。
[67]
CSR在中国的现状反映了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中国产品价格仍
是极端敏感的竞争要素,几乎全部企业都受到价格竞争的压力,这样
提高利润率就成了企业的唯一目标和评价市场表现的唯一标准,而对
其行为在社会和道德上的影响关注不足。在这种环境中,企业管理层
不得不把追求市场表现的短期效应作为其首要任务;[68]而几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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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小企业都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推行CSR产生的额外成本。
[69]
在中国发展CSR还会涉及如人权和GO等政治敏感问题。有些人
士在中国甚至认为某些西方CSR标准不仅是贸易壁垒,更是“殖民主
义的阴谋”。[70]这样的论断如与西方一些人士曾经认为CSR运动
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的言论放在一起会显得非常有趣和有讽刺意味。温
斯顿·邱吉尔曾说过,“认为追求盈利不道德是社会主义的理念,而
真正的不道德是亏损。”[71]Friedman亦说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他
认为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就等于接受了社会主义的观点,既是政治机制
而不是市场机制来决定稀缺资源的支配使用。[72]即使在最近有的
CSR专家还提出CSR正是从资本主义后门推介社会主义的工具。[73]
相反,最近澳大利亚金融评论的一篇社论指出,现代资本主义有很多
强项,但却有一个重大缺陷:一些主管迫于压力只追求更多的利润和
更高的股东价值。因此危险在于管理层没有从社会整体利益关注根本
的公平问题。[74]
在这一世界进程中,中国某些企业和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已经
证明不仅在实践中是没有效益的,也是不能持续的和不道德的。因为
这种发展导致贫富悬殊、环境恶化、工伤矿难频仍,贪污成风及产品
质量下降。事实上,最近世界银行研究机构的一份报告发现,世界范
围内越来越多的政府把CSR作为其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战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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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75]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以更加务实认真的态度接
受CSR的挑战,而不是简单地把问题政治化;当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CSR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用平行的不同标准来评价。
中国CSR发展现实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和体制发展中的一些特别
的中国特。因此,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民权社会主导CSR发展不同,
中国政府的强势地位使CSR进程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严
重依赖于政府在劳动环境、消费者保护、科技创新及和谐社会的政策
和行政措施。[76]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致一些自相矛盾的效果。一方
面政府立法和执法仍是最多使用和最被依赖的方法来规范企业市场
行为。鉴于国内对CSR的有限认知和市场机制正在发育,CSR发展还
不太可能完全依靠公司企业的自愿。事实上,在评论CSR在中国发展
时,所有人都一致提到改善有效监管和执法的法治环境是推动CSR发
展的迫切需要。但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和强制推行道德标准的困难
都要求政府为自己重新定位,并重新设计自己在CSR中的作用。除法
律措施外,政府应更加关注有效地以政策指引,优先议题和激励机制
使企业作为合作者一起参与CSR的发展。
与政府在市场上作用密切联系的问题是众多大型国企在市场上
的垄断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进程中,一些巨型国有公司在国家航母
政策下被以行政方式建立,并以其垄断暴力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但这些公司的运作却在全社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垄断价格的广泛怨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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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目前的法规似乎更侧重于要求国有企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
却没有强有力的CSR要求。[78]在这种不平衡的框架内,盈利和CSR
不太可能同时得到进展。
另外,CSR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尽管中央
政府已经调整了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和谐社会,创新产业和环境保护,
但如何有效地在地方层面实施这些政策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例如,
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漠视法规,牺牲劳工及工
会利益和环保要求。[79]最近因为地方政府抵制而被宣布无限期推
迟发布绿GDP指标报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80]这些问题充分
显示CSR在中国的发展对中国政府及其管治模式的挑战远重于对企
业的挑战。
GO和媒体或进一步的“民权社会”都是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承认
的推动CSR发展的关键动力。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内,结
社和信息传播都受到一定限制,不少民间团体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
府的管理和影响。GO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充分的,独立性有限。因
此,在中国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CSR发展的空间是有限的。
[81]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密切关系和缺乏GO和媒体
的参与和监督使企业不能受到足够的社会压力。这种环境对企业发展
CSR不仅是不健康的,而且对发展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台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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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事实上已被国内一些学者所指出。如复旦大学董保华教
授就提出,尽管解决中国CSR最好的机制应是有劳动者、消费者或非
政府组织监督贯彻CSR的实施,但在现阶段这种情况还未能出现,所
以只能考虑接受次好的选择。[82]吉林大学冯彦君教授进一步提出,
国外CSR标准对中国企业造成压力迫使他们履行某些责任以拿到订
单。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这种状况不是理想的,但必须要容忍因其
有正面意义。[83]
迄今为止在中国关于CSR的讨论基本局限在企业界。但可以肯定
的是CSR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后监管时代国家新治理模式的相
关问题。有一种理论认为,与“从上到下”主导控制的监管治理模式
不同,后监管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监管权力在公权和公权以外的领域以
共享和共同参与的形式分担。[84]因此,后监管国家会通过淡化决
策政治性和发展自我约束规制
四、结论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强劲的发展,CSR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
性并正在发展中的理念。从法律的视角,CSR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法
律基础、强制执行性、对公司法改革和国家治理模式的挑战。发展中
国家和新兴市场的CSR在跨国公司监管、机制构建和优先关注等方面
有着特殊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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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在取得进展,但亦面临着一些
严重的长期挑战。除了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共性的问题
外,政府的强势主导,国有企业在市场的垄断地位,正在完善中的体
制建设,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国内民权社会发展的政治敏感性
都使CSR发展具有显著的中国特,并同时对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
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对北京大学甘培忠教授在本文发表
修改过程中提供的宝贵意见表示由衷的感谢。
[1]ms,Engage,Embed,
andEmbellish:TheoryVersusPracticeintheCorporateSocial
alStudiesResearchPaper
no.05—16(2005),availableathttp:
///abstract=691521,P.1.
[2],BusinessandItsEnvironment,5thed.,
PearsonPrenticeHall,2006,P.654;forarecentsummaryand
eAlloucheandPatriceLaroche,The
Relationshipbetwee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
CorporateFinancialPerformance:ASurvey,inJ6se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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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ouche(e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vol.2Palgrave
Macmillan,2006,PP.3—40.
[3]SeetheUGlobalCompactwebsiteathttp:
//.
[4]Theewswire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Press
releaseonJuly11,2007,availableathttp:
///ews/.
[5]KarimMedjad,InSearchofthe“HardLaw”:Judicial
ActivismandInternational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见Allouche,见前注[2],vol.1,pp.181—204.
[6]ChristineParker,Meta—Regulation:Legal
Accountabilityfo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University
ofMelbourne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191(2007),
pp.1—2,availableathttp:
///so13/?abstract_id=942157.
[7]ltz,BusinessandSociety:
EthicsandStakeholderManagement,nLearning,
2000,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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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MichaelHopkins,CriticismoftheCorporat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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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White,见前注[21],pp.19—24.
[35]mithandHalinaWard,Corporat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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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UGlobalcompactCOPProjectfrontpage,at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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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转引自JohnQuigley,TheChallengeofCorporat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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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reathead,DrawingBrightLines:S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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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见前注,pp.34—37.
[49]见theWebsiteofUGlobalCompact(2006),at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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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DimaJamaliandRamezMirshak,Corporat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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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刘俊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3。
[53]ChristinePhoon—Le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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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最近的报告见EuropeanChamber,2007/2008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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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商务部研究院:部分跨国公司在华逃避社会责任;新华网,
2006年2月17日,见http:
///fortune/2006—02/17/content_
.
[58]李卫玲:“在华跨国公司避税300亿,税务总局调整外税
30多亿”,人民网,2006年1月24日,见4091614。
[59]MariaLai—LingLam,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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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Baskin,见前注[47],pp.38—45.
[61]王亦君:“99%企业没有过捐赠,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亟待完
善”,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22日;周凯:“只有1%企业
家关注慈善,99%的企业从未捐赠”,新华网,2005年11月28日,
见http:
///Content/200511/aecaafa158a1446392a98e9a75b
.
[62]转引自刘美玉:“国企社会责任意识亟待加强”,《经济》
2007年第4期,页45。
[63]ChinaWTOTribune,ThePresentConditionof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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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StephenFrost,CSRinChina,CompanySecretary(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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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YongnianZhengandMinjiaChen,ChinaMovestoEnh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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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陆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半径”,载《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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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KPMGInternationalSurveyofCorporateSustai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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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Lam,见前注[59],pp.16—17and24—25;andYong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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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蔡伟:“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苦衷与出路”,《粤港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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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这方面争论的一个概述,见王飞鹏、江伟、仝震:“关于企
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与思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2
期,页33—36。
[71]转见自DiegodelaTorre,Corporate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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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at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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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Friedman,见前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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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Hopkins,见前注[33],p.474.
[74]HardieeededtoDrawtheLine,Australian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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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DjordjijaPetkoski,igelTwose(ed.),PublicPolicy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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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韦黎兵:“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推着企业走”,载《南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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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刘美玉,见前注[62],页44—45。
[78]如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即是这方面的例子。
[79]孟华、张强和何云江:“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应
引起重视”,2005年10月12日,新华网报道,见http:
////newmedia/2005—10/12/content_3609374.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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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地方政府不合作,绿GDP临破局”,香港文汇报报道,
2007年7月23日,见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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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7&kindid=0&docid=100414669
[81]ickYoung,Three“C”s:CivilSociety,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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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Feb.2002,availableathttp:
///public/0201/;Yongni
anzheng,whyChinaLackstheRightEnvironmentfor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TheUniversityofottingham,China
PolicyInstituteBriefingSeries,issue6(2006),pp.7—11.
[82]叶静漪、肖京:“‘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综述”,《中
外法学》2006年第5期,页561—562。
[83]同上注。
[84]Anne—MarieSlaughter,GlobalGovernmentet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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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041(2003),p1059;and
ColinScott,RegulationintheAgeofGovernance:TheRis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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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0,AustralianationalUniversity,June6,2003,available
athttp:///EC/.
[85]Slaughter,同上注,p.1068;andConleyandWilliams,
同上注[1],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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