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硕士(法学)刑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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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劳动法婚假)

2019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论述考前23题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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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论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论述犯罪既遂的认定

论述我国刑法死刑适用的限制

论述累犯的构成要件

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论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

论述我国刑法中教唆犯

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论述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具体来说,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相比其

它法律比较广泛,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在犯罪行为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

为,都可能进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

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相比较其它法律,显著的特点集中在其对犯罪行

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包括对生命的剥夺,对自由的限制等等。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

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二、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②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

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

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

③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

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要求刑罚的轻

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

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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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三、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原则的主旨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保障公民自由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

罪量刑,习惯法和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②禁止类推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③禁止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

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④禁止绝对不定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允许

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

⑤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明确性原则,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

准确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的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障该

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法规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论述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其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

法律后果的前提。

(2)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

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而

且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种具体条件。

(3)犯罪构成包含一系列要件的内容,从性质上看,分为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

特征的主观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要件,从数量上看,犯罪构成并不是

由单个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构成,而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结合;从组成上看,

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作用,共同构成

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互作用,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差别,表现

为抽象与具体,宏观与微观的关系。犯罪构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

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的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

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

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具体的界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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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

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直接客体是

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要侵害一定的客体,不侵害客体的行为就是不具备社会危

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行为的首要

条件,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问题。

(2)犯罪对象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行为对象是

物与人②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犯罪对象是被危害行为所作用

的。特定的犯罪对象影响着某些犯罪是否成立,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犯罪对

象不同也影响着罪刑的轻重,影响量刑。

(3)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

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

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

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

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六、论述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危害性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来说危害指社会对某一

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认定危害结果通常从两个方面展开,

包括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

(2)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

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3)对于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

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4)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

罪的场合

(5)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6)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

七、论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1)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

行这种义务,从而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两种:一是

法律明文规定的以不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并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

罪的;二是法律规定以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但是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

施的犯罪。

(2)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

关系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仅指刑法,也包括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但违反非刑事法律规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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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义务的根据,只有经过刑法的认可或者要求,才是视为作

为义务的根据

②行为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和对象。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

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之时,便不可能产生义务。

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

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

该义务,导致刑法所保护的适合关系受到侵害,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

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

务,主要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

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八、论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特点:

①客观性: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

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②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

原因。

③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

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④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状

(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可

以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②原因说:该说认为在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原因,它对

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作用,因而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余条件只对结果的

发生起次要的影响作用。

③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在众多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根据一般

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

为与结果就具有因果关系,该说具有两个特点:①条件性,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②相当性,要求从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

法则判断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正常的,一般的。

九、论述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1)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

为的能力

(2)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

(3)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能力

(4)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法律通过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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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推定其对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承担刑事

责任的能力,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推定对法律明文规定几种犯罪的

情况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

力,自然人不满14周岁的,推定其不具备法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

十、论述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内容

(1)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

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明

确的认识。

(2)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者目的而放任另

一犯罪结果发生、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者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突发

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十一、论述刑事犯罪的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依照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

(3)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实施的行为。

(5)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情况。

(6)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

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十二、论述刑法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说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

构成条件熟背)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注微博:法硕杂货铺)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

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

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

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

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

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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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

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

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十三、论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实害犯:不仅要求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

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

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

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

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要求,这种行为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

为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十四、论述刑法中犯罪未遂的内容

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

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

未遂

(3)能犯未遂:有可能既遂,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

(4)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十五、论述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成立

(1)犯罪中止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形态

(2)成立条件

①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

中止犯,如果对法益侵害已经成为事实,就不存在中止

②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自认为能够

完成犯罪,是认定犯罪自动性的前提,只要行为人自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不

管客观上是否可以完成,均可以成立中止犯;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停止犯罪,

是自动性条件的实质内容,且该中止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彻底悔悟,可以出于

各种动机

③客观有效性:客观上有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且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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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论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1)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

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2)按照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式为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

罪,前者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犯罪可以可以是由

一个人实施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实施,后者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

体是二人以上,必须是采取共同犯罪刑事的犯罪,包括对象犯和众多犯

(3)按照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

的共同犯罪,前者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

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后者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

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4)按照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前

者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

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行为人都是实行了犯罪,在处理时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负

责这一原则,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都属于实行

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犯罪这一点上,表现出完整的犯罪意思和主观恶性,并且

由于各个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都应该对自己和他

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后者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

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区别

(5)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

犯罪,前者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犯罪;后者为有组织犯罪或者犯

罪集团,一般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者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十七、论述刑法中主犯的内容

(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前者必须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并且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认定主犯过程中,应该注意不同种类的主犯其考察的标准不同,对于集

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考察犯罪人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是否起到组织领

导策划指挥作用,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应当考察比如实行犯罪前的表现,实行犯

罪中的表现,实行犯罪后的表现。这其中的主要作用是判断主犯的关键,需要从

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起到何种作用,另一方

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什么作用,犯

罪后采取哪些逃避刑事责任的措施

(3)对于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两类,首先,对于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

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十八、论述刑法中罪数判断标准

(1)行为说: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

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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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犯罪

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

准。

(4)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

符合数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十八、论述继续犯的内容

(1)继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

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容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客体③犯罪行为能

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犯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应当

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3)继续犯包括三种类型:①持有型犯罪②不作为犯罪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继续犯的法律后果:①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

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开始计算②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之后,如

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③犯罪继续

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十九、论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

吸收原则的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

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

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拘役不再执行

并科原则的适用规则: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

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的,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

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十、论述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

合并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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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

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者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

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中原则: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

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其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

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二十一、论述刑法中的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

性,是对犯罪人财产权益的剥夺,对于罚金的适用方式包括:选处罚金、单处罚

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方法,属于资格刑,适用对象包括三种,分别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四方面:①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

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的刑罚方法,共有三种方式:①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②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③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择一判决,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并且是

必须适用。

(4)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专门

适用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十二、论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

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

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

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

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

制。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减刑以后的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二十三、论述刑法中自首的规定

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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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

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

(3)犯罪行为人如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

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也属于自首,如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

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也属于自首

特别自首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但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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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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