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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方法律意见书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
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
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
鉴与阅读!
被收购方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7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8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8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8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9
八、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10
九、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0
十、结论意见......1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载明外,下列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弘祥隆/被收购人指北京弘祥隆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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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指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收购指收购人拟以现金认购被收购人定向发行
的股份20,000,000股,在
前述收购足额完成后将持有被收购人%的股份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5号准则》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指《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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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小雷收购
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祥
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隆”或“公司”)
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
法》、《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细则》、《5号准则》等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
责精神,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已经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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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弘祥隆本次收购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弘祥隆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弘祥隆在《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之内容,但弘祥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引谦彧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起法律上的任何曲解和歧义。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弘祥隆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
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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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张小雷,男,1969年7月生,本科学历,无
永久居留权,中国国籍。
主要工作经历如下:1989年7月至1993年2月,任天
津嘉善陶瓷有限公司会计;1993年2月至1996年10月,任
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1996年10月
至XX年5月,任天津仲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XX年5
月至XX年9月,任海南泛美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XX
年9月至XX年8月,任南京易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XX年
8月至XX年12月,任南京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XX
年12月至今,任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XX年4
月至今,任江苏钱旺信息产业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收购人张小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细则》关于自然人
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可以申请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与核心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工商登记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张小雷及其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该单位的在该单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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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该单位的主要业务
投资金额所占股权(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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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比例管)
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473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江苏钱宝信息产业投资5001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信
息产业项目投资
有限公司
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49049%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南京雷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4549%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餐饮服务
江苏钱酒汇娱乐投资发展有娱乐投资、实业投
12004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限公司资及管理
百货、文化办公用
品、五金机电、建
南京宝旺日勤商贸有限公司24549%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筑材料、装潢材料、
酒店设备、办公家
具、电子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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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45599%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实业投资
江苏苏河实江苏苏河投资项目咨询管
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业发展有限实业发展理、
物业管理、自
执行董事
司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有房屋出租及相关
持股99%配套服务
江苏钱吉通柳电子商务有限电子商务;实业投
1000100%无
公司资及管理
(三)收购人最近2年内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其最近2年内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收购人资格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收购人不存在下列
情形:
(1)收购方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
续状态;
(2)收购方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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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方最近2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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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公众公司股份。本次收购中,
收购人拟以现金认购弘祥隆定向发行的不超过20,000,000
股股票。收购人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20,000,000股股票,
收购人将持有公司20,000,000股股票,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比例为%,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江
玉龙变更为张小雷。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方)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乙
方(认购方)张小雷与XX年12月5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双方就本次认购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认购方式及支
付方式、本次发行的有关费用、声明和保证、违约及其责任、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等事项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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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相关程序
(1)被收购人履行的相关程序
XX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议案。
XX年12月5日,公司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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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收购豁免核准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弘祥隆本次发行股票后股
东累计不超过200人,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
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授权程序,尚待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审查备案。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通过认购弘祥隆定向发行的股票的方式实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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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祥隆的收购。收购人拟以货币方式参加认购弘祥隆定向发
行的不超过20,000,000股股票,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股,
认购价款合计不超过20,000,000元。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说明与承诺,收购人
用来认购弘祥隆发行的新股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
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方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收
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形,也不
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及支付方式合法。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张小雷本次收购弘祥隆的目的是
利用公众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情况,
快速把公众公司做大做强。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弘祥隆的控股股东。根
据《收购报告书》,未来12个月内,张小雷对弘祥隆主要业
务方面将计划适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资金购买资产事项。收购人对弘祥隆组织机构方面暂时不
存在调整计划。关于员工聘用方面,暂无对现有员工聘用做
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弘祥隆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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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彧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适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12个月
内,收购人拟根据弘祥隆经营情再次定向发行股票,并相应
修订公司章程。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收购人已经按照《5号准则》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收
购报告书》。收购人承诺,《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收购人本次股份取得的情况,并拟于本
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在现阶段收购人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XX万股股票(含XX万股),预计
募集资金不超过XX万元(含XX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使公司股本、净资产、货币资金等财务指标有一定程度的提
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从而增强了公司抵御财务风险
的能力、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股票发行完成
后,张小雷将持有弘祥隆%的股份,成为弘祥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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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雷控制的其他企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
的主体资格(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与核心业务)的经
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不重合,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
竞争可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小雷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
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为货币资金认购,募集金额不超过XX万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公司股本、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得
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抵御财务
风险的能力将得到增强。
谦彧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者权益有较大幅度的提
升,资本实力得到增强,可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
权益有积极影响。
公司不存在其他类别股东,本次发行对此无影响。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无。
八、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
根据张小雷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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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张小雷最近24个月不存在与弘祥隆发生交易的情形。
九、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6个月,张小雷及其控制的关联方
买卖弘祥隆股票的情况如下:张小雷控制的关联方之江苏钱
酒汇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钱宝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的监事均为张小悦。同时,张小雷和张小悦二人系兄弟关
系。
张小悦于XX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买入张永健、尹辉、董志峰、雷世文、北京中金鑫磊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韩展、董智勇、江灏、董淑玉、张龙、叶
向辉、赵新宇、董琴等13人所持弘祥隆流通股股份2,590,000
股;于XX年12月2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张永健所持弘祥隆流通股股份117,000股;于XX年12月4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南京天成金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所持弘祥隆流通股股份100,000股。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小悦合计持有弘祥隆流通股股份
2,807,000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
购人具有本次收购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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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收购人作为弘祥隆本次定向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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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
性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收
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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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4:3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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