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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刊)20o2年第4期 工作研究
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李 瑛
(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争议
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本文从两者的特点、要素
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阐明了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
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法律关系 雇佣
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
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
和新的特点。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
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中涉
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法律、法
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的法治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
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
这个问题,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将从
他们的特点和要素等方面分别作以论述: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
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
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
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
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
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
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
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
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
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
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
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
・46・
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
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
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
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
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
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
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
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
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主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但劳动者
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
单位。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
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但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与雇
佣法律关系却经常混淆,特别在处理劳动争议
时,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从理论
上分析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即有重大的意义。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
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
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
是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
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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