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12 03:05: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首套房贷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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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刊)20o2年第4期 工作研究 

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李 瑛 

(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争议 

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本文从两者的特点、要素 

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阐明了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 

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法律关系 雇佣 

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 

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 

和新的特点。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 

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中涉 

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法律、法 

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的法治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 

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 

这个问题,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将从 

他们的特点和要素等方面分别作以论述: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 

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 

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 

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 

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 

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 

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 

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 

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 

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 

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 

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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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 

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 

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 

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 

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 

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 

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 

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 

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主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但劳动者 

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 

单位。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 

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但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与雇 

佣法律关系却经常混淆,特别在处理劳动争议 

时,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从理论 

上分析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即有重大的意义。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 

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 

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 

是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 

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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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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