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6期 电子产业经济
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陈 玮
我国固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
作用,保证工作的可行性。
四、加强现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
在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要完善
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不能单纯的从制度上人手,因为一切工作
的进行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先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问的能力培
训,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的顾顺利进行。在工作中,要适时的对人员
进行培训。对其进行培训,首先要让他们充分的认识到:加强对国有企
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是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通行作法。在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
问制度不为完善,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现阶段,
应该如何完善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保证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
作人员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自从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企业就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
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诞生于2004年,从国务院施行《国有企业法律顾
问的管理办法》以来,虽然时间已经将近十个年头,但现阶段我国国有
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结合自
己的思考,对现阶段,应该如何完善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这一问
题作了分析。
一
业法律顾问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认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作用,认识到
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小可替代的重要岗位。同时,当
今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迫切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知识的不断更
新。现在国家为法律顾问人员提供了很多学习的机会,创造了很多便利
的学习条件,要学会珍惜,要努力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认识到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
五、以人为本、共创和谐、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在完善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企业的法
、加快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 律顾问工作人员才是工作的主体,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工作的效率和
可行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必须坚持“以工作人员利益为本”,从
实际情况出发,一切管理为他们服务,千方白计地为他们谋利益,积极
妥善地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是关键所在。首先,要坚持共建共享,要将企业改革和创新所获得的成
果惠及他们,从他们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
质量和水平。其次,在工作中,企业领导人员要做到亲力亲为,让他们
感受该有的关心和爱护。要时常深入他们,深入基层中,及时发现问题,
要想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加强立法,用法律和
明文规定的手段强化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从2004年国
务院施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以来,国家就很少出台有关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甚至于在国家立法的高峰阶段,国家都没有
出台有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的重视程度并不够。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重
视程度,并适时的加快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用法律约束人、
规范人、管理人。只有国家先重视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国有企
业的法律顾问制度。
了解民情和民意,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办其所盼,谋其所需,把企业
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他们心中,让他们在工作中保持较高的积极性,推动
工作的发展。 二、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以刺激法律顾问体的整体提高
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不论是做什么行业,
人们首先关注的都是收入。只有在保证自己的收入水平得以提高的同
时,才会关注自己的价值取向。因此,国家应该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的工资待遇,刺激他们向往朝着本行业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通
总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需要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要从多个方面出发,切实解决好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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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他们带动其他人员的发展,指导其他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提高工作能力
和水平。通过这些方面,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水平,提高工作
效率,让他们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服务。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真正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2]张同利,吴晓东.建立和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制度探讨[J].中国医
院管理,2012(09).
[3]兰红坤.浅谈冶金地质企业加强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的必要
性[J].冶金管理,2012(09).
[4]徐文.对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几点认识[J].
冶金管理,2012(08).
在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必须强化监督作用,建立完善
的监督体制,真正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
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国家的明文规定作为监督保证,但要想真正
的完善监督体制,还需要建立起企业内部的总法律顾问的监督体制。通
[5]本刊常年法律顾问一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J].科技资
讯。2006(04).
过监督,保证国有企业建立起真正的总法律顾问。当然,建立起监督制
度,并不是从根本上排斥兼职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而是要求兼职领导必
须要有担任起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条件,有胜任工作的能力,保证自己在
工作中能够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这种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保证
在具有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之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起到总法律顾问的
[6]王红.来自一个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思考[J].印刷工
业,2007(02).
[7]吴学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J].中外企业文
化,2007(09).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陈玮(1992~),男,汉族,四川成都,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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