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文件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12-12 07:18: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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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

修改。

2、法律: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凹凸,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

会制定。

机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

2、其次就是各种法律。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

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行政法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

3、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

性文件,一般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

章。

常表述为“条例”或“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然后以国务院

4、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的名义转发或颁布);有时也可见“通知”、“问题”等形式。

5、最终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是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

详细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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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文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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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一般以条例或规定来命名。

5、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

以公布;常见的名称一般是“方法”、“规定”、“意见”,但规章是不

能以“条例”相称的;假如专业性较强或需要强调说明的,一般用如会计

“制度”、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至于“方案”,好像

比较少见;

6、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

解释,一般也称“意见”、“解释”、“问题”、“批复”、“规定”、“通

知”;

7、国际“条约”或“协定”,及谅解“备忘录”。

不全都时的解释: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

范。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全都,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打算

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全都时,

由国务院裁决。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状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行政惩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惩罚已有规定的状况下,法规、规

章可使之详细化,但必需在法律关于行政惩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

围以内,不得抵触。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

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需听从法律。

特殊需要留意的是,在依法行政中落实“法律优先”原则,有必要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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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法中的“依据”和“不抵触”原则,《宪法》和《立法法》对行政机关

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分别用了“依据”和“不抵触”两个不

同的词,这绝不是偶然的。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

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依据”原则:

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依据”当然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状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做出规

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状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

详细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依据”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

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3、由于我国法律的掩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依据”

和“不抵触”的规范;也由于阅历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马上形成法律,

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状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

规范的制定,必需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

权、财产权时,必需有法律授权。这是“依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明显,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的状况下制定的,假如一旦法律填补

空白,对同一问题做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就要自动让位于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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