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等级

更新时间:2025-12-16 00:29: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大学生法律援助)

-1-

法的效力等级

一,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

主要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

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

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

6.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

同本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9.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

下面是另一个效力等级的总结:

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

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国际条约要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只有其规定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以后,才能

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比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

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06:41: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75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效力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