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TQC/K85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完
整版
Throughstrengtheningmanagement,improvingproductionconditionsandworking
environmentandincreasingall-roundmonitoringandothermeasures,inordertoprevent
casualtiesandachievethebestproductionstateforsafeproductionandcivilizedconstruction.
【适用安全技术/生产体系/提升效率/企业管理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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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合用于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和增加全方位监控等措施,以期达到预防伤亡事故,并实现最佳的生产状态用以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等。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
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
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
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
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
《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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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xx年颁
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
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
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
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
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
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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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
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
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
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
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
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
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
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
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
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
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
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
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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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
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
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
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
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
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
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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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
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
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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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
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
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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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
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
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
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
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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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
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
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
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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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
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
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
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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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
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
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
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
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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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
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
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
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
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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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
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
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
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
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
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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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
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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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
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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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
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
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
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
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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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
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
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
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
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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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
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
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
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
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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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
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
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
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
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
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
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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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
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
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
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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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09:09: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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