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1、<教育法》第八章第七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
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未成年保护法》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
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
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
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社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
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4:28: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87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