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条文

更新时间:2025-12-22 02:29: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

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

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

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

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

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

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

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

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

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

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

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

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

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

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

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

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后撤销案件适用《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释放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

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17、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

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

《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

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

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

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

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

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

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

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

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

(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

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

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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