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四)

更新时间:2025-12-17 09:01: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石家庄王亚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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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处罚办法

著作权解释

作品转载的规定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

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

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

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

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提示]

本条规定了权利人有权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

权,同时规定了他人义务。

[相关法条]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

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

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约规定]

《版权公约》第11条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

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

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技术措施相关知识]

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

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部件。如防止复制

措施、部分阅读措施、使用特定软件浏览、播放、下载措施等。

1.技术措施分类:一类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控

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2.规避技术措施分类:一类是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另一

类是规避控制作品使用技术措施。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权

利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对技术措施进行破解等。除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规避行为均是侵权行为。

3.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反复制设备:如用于阻止用户复制的SCMS系统;

②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要求登记、加

密、密码系统,可以用数字化手段对作品进行加密,并且可以装

载归纳作品内容、识别作者身份的信息以及与作品使用相关的信

息,以及利用数字信封封存内容摘要、权利人信息和使用作品条

件等;

③追踪系统:即确保数字化作品始终处于版权人控制之下,

并且只有在权利人授权后方可以使用的软件。如陈桥五笔设置的

提示注册信息。

④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以识别作品及权

利人,鉴定作品的真伪;

⑤标准系统,即按地区划分,设定不同的标准以避免对著

作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⑥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即ECMS系统,可以识别作者的身

份,通过加密保护作品,同时又可以像电子契约那样与使用者进

行交易,收取使用价款。

4、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限制与例外

①有效性:是根据著作权法和本条例规定保护特定作品版

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用以限制对其作品进行未经有关著作权人

授权或者未经法律允许的行为。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制品访

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包

括对该作品或者制品的解密、解码或转换形式)才能进行,该类

技术措施被视为有效的措施。但是,不是自己的作品,比如对

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具有有效性;

②合法性:是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1)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只能

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如,植入病毒)。(2)技术措施给予

侵权盗版活动制造障碍,但是不能超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须的限

度(如,逻辑锁)。(3)技术保护措施只能被用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

利,不应被用来取消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

可),破坏权利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4)除著作权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和公共利益。如侵害消费者知悉权、选择权等权益。

③采取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法律法规对技术措施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存在限制和例外。

如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

[案例]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审理北京

市首例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案件。3名犯罪嫌

疑人分别是:谈某,曾是国内某著名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辞职

后自办公司;沈某,谈某的大学同学,《传奇三代》的游戏玩家,

同时也是谈某自办公司的网络部经理,核心业务人员,负责外挂

软件的研发;刘某,谈某的妻子,负责公司财务和客服工作。

检察院指控,谈某的外挂不是免费提供给玩家的,他们租

用某网络服务公司两台服务器,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私自

设立007智能传奇3G外挂等网站,非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

卡向玩家出售以牟取暴利,收费标准为10元一个月、50元半年、

80元一年、100元终生。同时,检察院当庭举证国家新闻出版

总署对外挂违法性作出的认定书。该证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物《传奇三代》

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

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007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未经著作

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三代》中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

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三代》的

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传奇三代》外挂卡。这些行为违

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本案正在审理中,但是足以说明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

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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