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更新时间:2025-12-12 06:03: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快递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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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

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里所称

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

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需要办理

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

1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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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

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和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时

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

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

警察的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机动车在没有

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

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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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

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法通则:

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损伤不承

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安

全的,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程序规定: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扣留车

辆或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但是不可以就地逮捕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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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

留。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的,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来接受处理的,不受

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

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6、交通警察可以收缴擅自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等非法装置。

7、交通警察对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强制检验车

辆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对酒后行为失控的驾驶人,交通警察现场

可以采取使用约束性警械措施。

8、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

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

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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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11、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原记分分值

予以消除。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

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

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

制撤离。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

伤者,同时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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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参加人

因故不能按期参

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

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8、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

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

9、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

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依法撤销驾

驶许可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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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

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员对各

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核发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应当地填写《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表》,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

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5、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

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

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1年提交一次身

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

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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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当在

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9、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申请补发时应提供机动车驾驶人的身

份证明和遗失的书面声明。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

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

车驾驶证申请表》。

10、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申请预约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时

间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

八、机动车登记规定: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

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

据不符的,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

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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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应当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幅度。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

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应当不

提高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

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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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

有人、管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

纳的保险费的2倍。

7、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16、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

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7、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降低速度,谨

慎驾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

低速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

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18、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在没

有交通

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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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铁路

道口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观察。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

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过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减速或

停车观察。

2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

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21、机动车在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当立即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

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

志。

2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

车辆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养

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2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

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4、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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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

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事件。

2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

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

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

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

29、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

定的,处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3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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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款。驾驶人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20元

以上200元以下。

3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

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33、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处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3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书、号牌、驾

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5、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

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6、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

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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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8、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交由机动车驾

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元以上2000以下,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

驶证。

4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44、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

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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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6、故意捣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7、对驾驶拼装的

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吊销驾驶证。

48、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

额等额的,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9、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50、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

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2、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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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变更登记。

3、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

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同时还要交验机动车。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

回收企业将报废的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注销。

5、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

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

请材料。

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不得

影响安全驾驶。

7、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2

年检验1次,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1年检验1次。

8、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

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实习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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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驾驶出租车,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

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

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

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

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0、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动

车驾驶人驾驶证丢失或者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1、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

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2、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

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

为30公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没有道路中

心线的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40公里。

13、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

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没有限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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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规定最

高时速为70公里。

14、汽车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天气,能见度在50

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驶入、驶出非机动车道,

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

桥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在下陡坡、掉头、转弯时,

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在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

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15、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没有中心线或

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

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16、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会车中道路一侧有障碍,双方

车辆应做到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

让上坡车先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

灯。

17、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上坡途

中、有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不准掉头。机动车不可以在交叉路口、

隧道中、单行路段选择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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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

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19、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

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让右转弯车先行,相对方向

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20、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

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应当依次

排队。遇有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依次排队行驶。

21、除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和载运集装箱的车辆,其他

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小型载客汽车只

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

22、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

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3、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

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4、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路灯或者路灯不良时,应当开启前

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时,应当交替使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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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光灯示意。

25、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

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开关车门时,不得

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6、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速,避让行

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

安全后,低速通过。

28、机动车行经渡口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

地点依次待渡,上下渡口时,应当低速慢行。

29、机动车白天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

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

志。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

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

处设置警告标志。

30、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1、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应当

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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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米。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

装置索引。转向、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

清障车拖曳。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被牵

引的机动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3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空挡或熄火。

34、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驾驶机

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35、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

向靠道路右边停放。机动车距离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隧道

50米以内不准停车。

36、公交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

停车。机动车在急救站30米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加油站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加油设施的车辆外,不得停车。机动车在消防

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7、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

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不得停车。非施

工机动车在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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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公里。

39、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

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

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40、机动

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

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

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

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

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

雹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

离。

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

雹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

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

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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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鸣标志设置规范

44、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不准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

急道行驶或者停车。

4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

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损害赔偿事宜。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

事故全部责任。

4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47、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

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

拍卖。

4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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