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
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
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
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
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
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并可以将
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
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
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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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
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
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
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
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或者
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
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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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
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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