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12 06:27: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重庆商标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

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

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

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

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

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并可以将

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

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

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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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

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

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

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

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或者

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

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罚。

2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

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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