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维权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
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
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任。
二、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一)或调或诉。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应自
医疗终结或作出伤残鉴定结论次日起一年内起诉。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
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伤残赔偿金、死亡
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标准为:
(一)医疗费(包括后续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
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后续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
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误工时间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
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
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
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理人
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根据法医鉴定结论
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
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
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
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
岁减少ー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
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
岁减少ー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
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
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
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ー)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増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害的程度责任方过错的大小、经济负
担能力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确定。
四、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部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人身伤害
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00:0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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