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规常识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6: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赤峰房屋出租)

交通安全法规常识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

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即将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和代

码,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干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

行,严禁违法执法。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者

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

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

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在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

围实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

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机动车: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

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2、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

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

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民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人的

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对机动车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

的乘车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

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处罚的,经办案大队、法制办公室和支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公安

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

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

人处以200元以下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

规定执行。

(二)一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暂扣或者吊销驾

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

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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