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起德国,萨维尼对这一概念作了系统的论述。
他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
表示行为。这一定义也被大部分法学家所接受。
从萨维尼给出的定义看,法律行为是一私法上的概念,是私法主
体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以公法的规定为边界。也即法律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
张文显将法律行为定义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
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可见,其对法律关系的界定也更为广泛,
不仅限于私法关系,还包括公法关系。
这样的定义,将所有法律可以规范或评价的行为,都纳入到了法
律行为的范畴之中。其意义在于划分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之间的
界限。
综上,萨维尼所述的法律行为和张文显所诉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
的外延和内涵。前者认为法律行为是能够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而后
者认为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果、后果的行为。前者仅指表意行
为,而后者的外延较大,既包括表意行为也包括非表意行为。
我国立法综合了以上两种定义,采用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以统
辖民法上的表意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
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中民事法律行为
的外延和内涵与萨维尼的法律行为基本一致,只是被限定在了民法的
框架内。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3:4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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