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大纲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3: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维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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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一、法律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

总和。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广义的

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

1.宪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

姻法》《旅游法》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

治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一般场合,仍根据约

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法系

1、法系是按照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种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属于同一传统

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与成文法

典的形式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

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它是以判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

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

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

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的反应和表现。

20世纪初,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十月革

命的影响下,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

度。

二、法治

(一)法治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作为法治依据

的法律是完善的,自成体系的,并且是良法。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和遵守。

1.法制≠法治

2、法治是一种优良的统治

治国模式有两种:法治与人治

法治优于人治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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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

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写进《宪法》。

2012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1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法治中

国建设”。

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推进依

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以中央全会的规格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还是第一次。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

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专题二宪法

一、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

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

年和2004年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包括两条:第一条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

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

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和管理。”这是明确对私营经济的

政策和地位,以促进其发展。

第二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包括:

1、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

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

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

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

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

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宪法第七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

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反映了企业

自主权的扩大。

4、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

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

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25页。

2习近平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上做的工作报告。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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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

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将宪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

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全民管理。”

7、将宪法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

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

经济管理的重大问题。”

8、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

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9、将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有以下内容:

第一,在序言中将理论作为指导思想。(1)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

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中的“都”字去掉。(2)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把“根

据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道路。”(4)

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

小平理论指引下。”-政治方面的修改

第二,突出依法治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方面的修改

第三,突出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第6条中增加了:“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四,体现了保护农民利益原则。把“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体现了保护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的原则。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修改为“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

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济方面的修改

第六,把“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法律方面的修改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在序言中将指导思想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第二,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第三,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

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

第五,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六,增加“国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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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在现有的宪法体制下,中国正在形成既不同于西方既有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体制,

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较为僵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

二、我国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

同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如宪法的修改在我国须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方能,而法律及其它议案则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

综上所述,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

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

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

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8、特定主体权利。

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给予特定保护,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

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如计划生育等。

专题二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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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

起到指导作用的根本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法律上的人

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与民事权利是性质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义务,并且能够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通》根据公民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可以本人的名义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监护是指为保护、监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

益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监督和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

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3)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

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

责主要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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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与非法人团体的实质性区别。

《民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种

又可总称为非企业法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在行使职务时,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定

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章程,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法人的授权,而法人的授

权行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

法人的成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指

注销登记。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然性质、法律、法人目的各种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同时中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法

定代表人来行使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

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

设立公司等等。

1、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

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

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

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2、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定或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适用代理。主要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放弃继承、接受赠与、收养子

女、演出、绘画等。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此善意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不得拒绝代理行为对自己发生效力。

四、民事权利制度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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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我国民法所

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

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的有如下

几类。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

主要的法律事实。我国债法的内容主要是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

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

权、债务关系。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而受益的人

为本人,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

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有义务负责赔偿。

侵害人的赔偿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称。它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四)继承权

(五)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

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

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和亲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如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与其他法律责任不同。如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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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财产性的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撤消行政职务,开除公职等。民事责任的

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损失,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具有惩罚性,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民事

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一般不约束人

身,这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

审理民事案件中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适用的惩罚性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

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拘留。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

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一个权利人

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其他民事

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很长时间之后在突然行使权利,就会使多年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

会关系必须进行调整,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另外,一个民事关系,经过多年,有关当事人

会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寻。法院就很难查清实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决。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民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通》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

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暂时停止时效进行,

待这种法定原因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况。《民通》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某种法定原因而使已经进行的时间全部

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况。《民通》140条:“诉

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限重新计算。”下列三种事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1、起诉;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

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而延误了诉讼期限,经人

民法院查明有正当理由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情况。《民通》第137条: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意见》第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

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主要后果是使得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权利人来说,时

效期间届满在后果上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虽然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但抗辩权的发生使

其实体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

专题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念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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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而适用其它法律的

规定。

二、合同的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

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悬赏广告、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

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

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格式合同多存在于公共事业、邮电、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领域。

采用格式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同时,格式合同不得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不得具有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

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条款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五、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合同以下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

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

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六、合同的效力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亦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依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童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总结

-

七、合同的担保

(1)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

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为一般保证,一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

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如为一般保证,则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换言之,债权人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

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

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

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2)抵押

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

权利。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其登记部门为核

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

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林木,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

部门;(4)航空器、船舶、车辆,其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

财产,其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又特别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

质押具体有以下几类:1、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

票、股份;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八、违约责任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包括:(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

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定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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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

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专题婚姻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

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男女平等

在婚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如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后,子女可以由母

亲抚养,也可以由父亲抚养,抚养费合理分担等。

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

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四)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缔结婚姻后,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女方的权益予以照

顾等。

(五)实行计划生育

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

总结

-

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

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

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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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问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

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

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

关系相同。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三、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

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

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

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一)离婚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

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

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的行为。

(二)特殊主体利益的保护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

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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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时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

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

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

偿金。

专题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转移给他

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

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

承: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法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

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进行遗产继承的制

度。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总结

-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胎儿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遗嘱

未处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转移给指定的继承入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三、遗赠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

或者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赠是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而无论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

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四、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五、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

专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

称。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具有无

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在国际方面,我国加入了

总结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等。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

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人主要是作者,也包括其他

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

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该表现形式属于

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文字和计算机软件。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等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

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

(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作者紧密相连,不可

分离,一般情况下,也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

2.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

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汇编权、摄制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权利,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作者可以自己使用这些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三)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总结

-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

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一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

制。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

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

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三、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的期限内所

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因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专利制度的价值

承认发明创造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尊重发明者的劳动,以法律的形式肯认发明者对

其成果的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他们能通过实施发明收回投资,获取利润,从而为创造更多

的发明准备物质条件,当独占期限届满后,就解销发明者的垄断权,发明创造遂归于全人类。

美国专利局门前镌刻着:“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二)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

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性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方

法发明。

2.实用新型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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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

计。如一幅画在纸上只能是件艺术品,但如画在磁器等产品上,就有可能成为外观设计。如

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天然椰子汁包装贴等。

(三)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和设计人及其合法继受人有权申请和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发明人和设计人所

属单位有权申请和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积极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创作性和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消极条件

下列情况不能授予专利: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如,赌具。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包括原子的自然衰变和人工核反应。

不能被授予专利,原因有二。其一,考虑到国家和公众的安全而不对其授予专利。就

是利用裂变的原理制造的。如果将这类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使这类技术公之于众,而又被及

少数极端分子所利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其二是为了保护本国核工业而

不对其授予专利。

(五)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六)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拒不承担这一义务的,其专利

权将自动终止。专利年费在数额上采用累进方式逐步增加。

(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

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商标法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

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组合,以

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一)商标的分类

1.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1)形象商标:

文字商标,如“SOY”、“海尔”、“Lenovo”;

图形商标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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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

立体商标

(2)非形象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鲜有注册保护的实例。

2.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表明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如

铁路、银行、邮政、电信的标志。

(4)证明商标。如纯羊毛标志、绿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羽绒制品标志、安全认证

标志、CCC标志、邮电部通讯设备进网标志等等。

3.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1)等级商标。北京大华衬衫厂使用的三A、天坛、、鸿雁等商标也属于区别不同档次

衬衫的等级商标。

(2)从属商标。如德国大众与中国一汽、上海大众合资生产的捷达、宝来、帕萨特、

桑塔纳、POLO、GOL等不同款式的汽车,在最明显的位置统一使用大众商标外又分别使用

了专用于标志自身的上述商标。

(3)备用商标

指贮藏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如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行业使用备用商标可

以起到满足消费者追求新、奇、特的心理需要。

(4)联合商标

(5)防御商标

(二)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下列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既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记,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的标

志: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

导公众的除外。

⑷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

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如凤凰县。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2.相对禁止条件

下列标志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

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⑵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⑶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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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三)驰名商标

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

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四)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2.禁止权

3.转让商标的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五)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4.优先权原则

(六)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

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

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专题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

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

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3.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

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

其罪。如对于预备犯、中止犯,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犯罪概述

(一)犯罪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

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总结

-

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包括四

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

备这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

产权,故意杀人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人,而

犯罪客体则是这些物或人体现的被侵害了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它是连接犯罪主体

于客体的中介。

(1)危害行为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

配下,违反禁止规范积极地实行法律禁止不得为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等。

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的不为法

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是来自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母

亲不哺育婴儿使他饿死;二是来自职务职责所规定的义务,如幼儿园阿姨有救落水幼儿

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对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动

物、精神病人有防止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义务;四是来自实施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必须实

行后继行为的义务,如将不会游泳的人带到深水处,就有义务将其带回浅水地带。

(2)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如杀人已把人杀死,

纵火已把房屋烧毁。有的犯罪不需犯罪结果,如侮辱罪、诽谤罪。

(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他们规定为犯罪的构成必要因素。如刑法把“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为非法捞捕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禁猎期”“禁猎区”

同上。如非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罪。

3.犯罪主体

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

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

总结

-

对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概括如下:

②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

劫、放火、、贩卖、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③不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

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的实

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内容: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

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

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某公司为解决公司困境,走私香烟。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是的思想意识活动。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某甲想杀死某乙,用顶在某乙的脑袋上射击。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某甲投毒杀害某乙,而对同室的某丙可能被毒死这种危害结

果采取放任态度,结果毒死了某丙。

(2)犯罪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

的过失。

总结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给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

件。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犯罪动机是指

当时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

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

和动机并不是认定故意犯罪成立与否的要件。只有在法律又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抢劫

罪、侵占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倒卖文物罪、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罪都已牟

利为目的。

(三)正当行为

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

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

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配制含

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误把

尸体当活人;误把食盐当毒药;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等。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一样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结

-

(4)犯罪既遂

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犯罪的完成状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①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

子。主犯应从重处罚。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比照

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④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

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

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刑法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

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一)刑罚的体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方法。主要包括: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

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

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

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变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对适

用死刑严格控制。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

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主要包括: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

有的刑罚方法。

总结

-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二)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

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1.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时,据以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

实情况。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严、

从宽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事实情况。

酌定情节是指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根据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抽象

概括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造

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等。

2.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罚。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刑法》第68条规定:由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1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

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以外,应当在总和行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行期,但是管制最

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但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不满35年

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5.缓刑

就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

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

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

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不适用

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可以等于或长于原判刑

总结

-

期,但不能短于原判刑期。

(三)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就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

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制度。

一般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

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

2.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

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

用。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

年。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下列十大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

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走私文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罪、贷款罪、信用卡罪、

保险罪、逃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

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

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司财

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抢劫罪、盗窃罪、罪、抢夺罪、侵占罪、勒

索罪等。

总结

-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

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斗殴罪、

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倒卖文物罪、非法组织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持有

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容留他人罪、组织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

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等。

8、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

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

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的犯罪行为。如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

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

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战时违抗命令罪、投

降罪、军人叛逃罪、战时自伤罪等。

专题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为了使民事诉讼制度契合新时期民事审判

的需要,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强化法律监

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运作规律和价值取向,是解释和适用民事诉讼法

总结

-

的依据。在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之外,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和

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

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辩论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程序中的主体地

位。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三)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诉讼权利,不受法院的不当干涉。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诉讼解决私益纠纷的定

位决定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诚实和善

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不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求当事人不恶意地起诉、拖延或者言行矛

盾,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为虚假的诉讼行为,等等。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解答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划分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类型,具体是指: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

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全国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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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反诉、撤诉、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上诉等。

总结

-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以地区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是指原告起诉通常应当到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提起。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便于法院审理,也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

例外,包括: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

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

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因案件类型特殊,而为其规定了多样的管辖地,共同管辖。其确定管

辖的标准是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所

在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类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票据纠纷;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

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

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

有极强的排他性,凡法律规定专属管辖的,不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也不得按照当事人

协议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三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管辖权异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当性,民事诉讼法设立管辖权异议制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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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异议。当事人

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规定的除外。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法定的情形下,自

行退出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而退出某一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的法定原因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对原被

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

参加诉讼的人。

上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人,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

代理权时,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总结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三、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属性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

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属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者虚假的材料;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

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二)证明标准

通常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属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就是说,一方提供的

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即可采信证明力明显较大的证据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该事实不被法院

采纳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证据还应当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该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

件审理情况来确定。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

限。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

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四、民事诉讼的临时救济措施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针对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情况,可能造成将来的判决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对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等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针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

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比如知识产权诉前禁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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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民事保护令等。

(三)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为满足申请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人民法院在判决前裁定被申请人预先履

行一定的义务。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

酬以及其他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同时符合几个条件:一是本案属于给付之诉;二是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三是申请人确有

困难并提出申请;四是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五、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

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了较为全面

的规定,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应问题,也适

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

定等内容。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

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

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庭审的顺

利,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诉讼

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进

行程序分流等。

总结

-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

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查核实各种证据的活

动。法庭调查应当依照下列顺序: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进一步论证自己观点、反驳对

方观点的活动。法庭辩论应当依照下列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

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入评议阶段。合议庭

评议应当秘密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宣告判决。人民法院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

判两种情况。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

书。

(二)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其“简易”体现在可以口头起诉,可以以简便方式

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和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两

种:

1、简单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对于此类

简单的民事案件,若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实行一审终审。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第二审程序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尚未确定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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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

理:

1、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2、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则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则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撤销原判决,发回

重审。

(四)特别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认定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

适用特别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了选民资格案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合议审

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

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

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的事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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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

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书,不得申请再审。

(六)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简捷程序,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但债务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的情况。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

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或者提出异

议不成立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其票据被

盗、遗失或灭失,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

无人申报,法院则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判决最后持有人享有该票据的权利,而利害关

系人丧失该票据的权利。

六、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其中,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确定的判决、确定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强制执行的措施

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

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

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

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等。

(二)执行救济

1、执行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

请求执行法院救济。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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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

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总结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22:35: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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