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5-12-21 15:08: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河北二手房)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

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

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

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

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

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

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

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

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

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

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

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

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

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

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

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

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

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

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

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

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

构成。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

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

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果三部分组成。

2.法律规则的种类

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

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

式”的规则。其在立法中最常见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

等。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

则。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它也分

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

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

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作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

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

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

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

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

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

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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