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11〕95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
防火部各处、室,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部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总队
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以及配套制度《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消
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队《关于规范消防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消监字[2010]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
2.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消防执法
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
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
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
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
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
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
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
确保执法一致性,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规范使用统一案由,并设定裁量基准(见附件1)。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
进行裁量:
(一)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处罚的,对其幅度予以细化;
(二)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
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法定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对应将法定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
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
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
乘以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从中确定金额。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阶次或者予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减轻处罚,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
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
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
定。
第十五条各级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应当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
代刑。
第十七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
一、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0000元。案由如下:
(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二)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三)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四)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五)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六)投入使用后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七)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八)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5000元。案由如下:
(九)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十)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三、依据《消防法》第59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10000元。案由如下:
(十一)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十二)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十三)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十四)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5000元。案由如下:
(十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十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十七)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八)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5000
元,个人500元。案由如下:
(十九)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十)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二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十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二十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十四)占用防火间距;
(二十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六、依据《消防法》第61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
元。案由如下:
(二十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十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十八)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依据《消防法》第62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案由如下:
(二十九)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十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三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三十三)阻碍执行职务。
八、依据《消防法》第63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500元。案由如下:
(三十四)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三十五)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三十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依据《消防法》第64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500元。案由如下:
(三十七)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八)过失引起火灾;
(三十九)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四十)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四十一)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四十二)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四十三)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十、依据《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5000元,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案由如下:
(四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十一、依据《消防法》第66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元。案由如下:
(四十五)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四十六)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四十七)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四十八)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十二、依据《消防法》第67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案由如下:
(四十九)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十三、依据《消防法》第68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为拘留,裁量基准按公安机关
的规定执行。案由如下:
(五十)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十四、依据《消防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位50000
元,并处个人1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案由如下:
(五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十五、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单
位10000元,个人500元。案由如下:
(五十二)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十三)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五十四)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训练;
(五十五)未进行内部防火检查;
(五十六)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五十七)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十八)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五十九)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六十)消防值班、巡逻人员擅离职守;
(六十一)不履行报警、扑救和疏散义务;
(六十二)不履行保护火灾现场义务。
十六、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为:单位2000元,个人200元。案由如下:
(六十三)未按规定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六十四)施工辅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
(六十五)违反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六十六)设置宿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十七)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
(六十八)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十七、对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
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实施的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为:1000元。
(六十九)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十)未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十一)未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七十二)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十三)未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十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
教育;
(七十五)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十八、对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
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实施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5000元。案由如下:
(七十六)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十七)未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七十八)未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七十九)未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八十)未对生产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说明: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附件2:
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具体情形及权重系数
考量因素
一档(系数5%)
火灾危险三级以下建筑
人员密度非人员密集场所
二档(系数10%)三档(系数20%)
不合乎要求的彩钢板等易燃易爆场所或
建筑
人员密集场所
施工现场
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养老院、幼儿园
弱势人不涉及弱势人中小学校聋哑学校等残障人员聚
集场所
建筑面积1000m2以下1000m2至5000m25000m2以上
发案时期日常时期
违法行为
占检查比例
小于30%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时期
30%-70%
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保
卫时期
70%-100%
所在位置多层建筑
所作区域远郊
50以下高层,地下一层、50米以上高层,地下二、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近郊
三层
政治中心区
主观程度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同类违法行为曾被处罚违法行为引发火灾事故
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
求,不需改动建筑结构求,需要改动建筑结构
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而未设置
整改难度
备注:所作区域分为政治中心区(东一、东二、西一、西二)、近郊(朝阳、海
淀、丰台、石景山)、远郊(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专业分局中天安门按政
治中心区、开发区按近郊、其他按远郊计算系数。
例1:以执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为例:应处单位5000-50000元的,
裁量幅度为45000元。根据《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裁量基准》,该法条裁量基准
为5000元,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计算权重系数之和,确
定处罚阶次。
(1)当系数之和<30%时,对应较轻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0-30%,区间罚
款幅度为0(0×45000)-13500(30%×45000)元,加上裁量基准5000,应在5000
-18500元之间确定金额;
(2)当30%≦系数之和<70%时,对应一般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30%-70%,
区间幅度为13500(30%×45000)-31500(70%×45000)元,加上裁量基准
5000,应在18500-36500元之间确定金额;
(3)当系数之和≧70%时,对应较重阶次,区间百分比范围为:70%-100%,
区间幅度为31500(70%×45000)-45000(100%×45000),加上裁量基准5000,
应在36500-50000元之间确定金额。
如:东城区某歌舞厅,建筑面积6000m2,2010年5月15日,因三层堵塞疏散通
道,被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以10000元的行
政处罚。2010年6月18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检查发现该单位四层再次发现
同类违法行为。在确定数额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1)公众聚集场所,确定权
重系数为20%;(2)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确定权重系数为20%;(3)发案时期
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确定权重系数为10%;(4)同类违法行为曾被处罚过,
确定权重系数为10%;(4)违法行为发生在政治中心区,确定权重系数为20%。综
合确定处罚权重系数为(20%+20%+10%+10%+20%)=80%,确定属于较重处罚阶
次,区间幅度为45000×70%-45000×100%,即31500-45000元,加上裁量
基准5000,实施36500元-50000元均可。
例2:以执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为例:当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时,
法条仅规定了处罚金额上限,未规定下限,即处500元以下的。根据《消防行政
处罚依据案由和裁量基准》,该法条裁量基准为500元,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
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计算权重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1)当系数之和<30%时,对应较轻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0-30%,
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0-150元之间确定金额;
(2)当30%≦系数之和<70%时,对应一般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30%
-70%,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150-350元之间确定金额;
(3)当系数之和≧70%时,对应较重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为:70%-
100%,乘以裁量基准500,应在350-500元之间确定金额。
主题词:消防行政处罚适用导则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11年3月1日印发
校对:周丹打印:刘朋琛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8:12: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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