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
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
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
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
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
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保卫处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
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
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
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
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
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
议中心)、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
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
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
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
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
卫处消防科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要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学校保卫处
消防科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
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
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
消防科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各单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
卫处消防科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