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2009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
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
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
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下面本
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
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
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
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
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
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
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
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
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
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
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
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
“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
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
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
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
依”几个字那么简单。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上走。企
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而与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
求供电、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用水亏损严重,
2006年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元。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
他们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这些问题希望等相
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
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民法中债的发生有四而重要部分则是合同,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为基础的
法律之一,因其极强的实用性而受到考试出题者的特别青睐,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多、
内容庞杂,要学好的难度都非常大,但是又并非无从入手,对合同法的学习必须注意住以下
几个方面:第一,全面把握,各个击破。由《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
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
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中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
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条列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
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以及国际
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
裁协议等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
各法的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
面把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
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考试重点的把握,真正起到举一反三的复习效果,同时又适应
了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第二,澄清认识,精细耕作。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
门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它的很多规定都是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论和精神是
合同法的基础,学好民法是学习合同法的先导。学习过程中,有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作
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引起考生相当的重视: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
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中对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按
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到
适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
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
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
任意性规定。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
该两年的规定,这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
疵担保区间。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做出了不
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
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在时间与精力都极其有限,而
考试难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巧取胜,即在繁杂的内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义的精华部
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
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面向社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
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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