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法社保的规定最新

更新时间:2025-12-10 19:04: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爱昧)

2020劳动法社保的规定最新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

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

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

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

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

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

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

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

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

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

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

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

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

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

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

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

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

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

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

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

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

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

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

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

不计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

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

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

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

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发生的

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

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

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

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

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

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

30%。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

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

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

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一、总则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

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

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

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

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

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

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

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的

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

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

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

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

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

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

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

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

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

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

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

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

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

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

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

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

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

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

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

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

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

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

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

补充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

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

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

第1条的规定,也是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

劳动争议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

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虽然第77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

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

3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

理”。上述规定对人社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及《劳动合同法》的

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没有纳入劳动争

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人社部门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

争议,是由我国社会保险费险种的模式组成决定的。

我国的社保险种中,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现收现付制。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这几项保险费用不能补缴而发生待遇支付

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养老保险实行的则是部分积累式,

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可以补缴。目前申报缴纳社保费

争议主要也是缴纳养老保险费争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

户,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申报缴

纳社保费,将影响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被侵权的是社

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由此可见,社保费申报缴纳因涉及用人单位、

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应该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

综上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属

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

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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