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5-12-10 21:27: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克丽缇娜美容院招聘)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

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

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

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

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

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

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

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

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

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

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

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

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

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

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

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

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

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

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

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

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

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

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

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

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

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

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

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

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

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

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着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

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

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

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

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

分。

48、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9、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

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产。

50、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

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

其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关系。

5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指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物并对外代表合业的

权利。

52、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在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因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对

于第三人的债务。

53、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

份,成为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54、退伙:指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

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55、: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

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

机构。

56、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7、合伙企业清算:指合伙企业符合

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禁止、解散

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

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

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

的行为。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

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

59、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指为设立

合营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

总额,其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

之和。

6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

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

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61、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

资的企业。

62、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

目的,由股东投资形式的企业法人。

63、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64、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

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的公司。

65、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

本化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66、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

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

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

股份的公司。

67、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8、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能力、财

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

的公司。

69、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

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70、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

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

公司。

71、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通

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

72、子公司:是指其控制股份为另一

公司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受另一个

公司控制的公司。

73、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指有权

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

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

等的总机构。

74、本国公司:凡是依照中国法律,

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占

多大比例,均是本国公司。

75、外国公司:凡是依照外国法律,

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均是外

国公司。

76、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77、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

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

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

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股东: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

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79、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

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

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80、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

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

分配权。

81、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公

司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

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82、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

清算时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剩余

财产的权利。

83、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指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

东享有的优先于非股东认购的权利。

84、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

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

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85、股东的转让权:指股东将自己持

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8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

权:指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享有的向公司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

事会拒绝召开会议时依法自行召集会

议的权利。

1.破产法: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

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

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债务人财产:指在破产程序启动时,

以及自该破产程序启动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

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4.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时,为避免受到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

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

预防破产的制度。

5.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

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6.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1.财政: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

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家

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

殊分配关系。

2.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

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3.预算: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

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

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

务收支计划。

4.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指确定

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

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

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5.国债法:指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

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权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财政转移支付法:指调整在财政转

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7.政府间转移支付:指各级政府之间

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

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

8.政府采购法: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9.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

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等。

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

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

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

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

入的形式。

2.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3.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4.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

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

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5.关税: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

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6.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之

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7.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

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

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

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

8.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

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

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在来

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

一种制度。

9.个人所得税法:指调整个人所得税

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统。

10.财产税: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

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类税。

11.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

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税收保全:指当纳税义务人或扣

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那谁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

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

1.金融: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

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

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

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赢利为

目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

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

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5.银行业监管:指对银行金融机构等

的设立、市场准入与推出和经营活动

所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6.广义和狭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

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

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7.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

和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8.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9.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其所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

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

为。

10.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1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

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

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3.保险法:是调整保险经营关系和

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14.保险代理:指保险代理人在委托

代理权限内,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

业务,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名师责任。

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

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2.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

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

3.能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

发、生产、使用和节约能源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煤炭法:是调整在开采,使用,管

理,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循环经济促进法:指调整在生产,

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

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1.对外贸易: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

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

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

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系统。

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

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合作活动,享有对

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

事人。

4.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

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

5.国际服务贸易:指服务提供者从一

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

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

的过程。

6.倾销:在我国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

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

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1.竞争法: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

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3.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

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

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

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

法利益的行为。

5.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

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其他报偿,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

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的行为。

6.回扣:指经营者商品时在帐外暗中

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

款。

7.折扣: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

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

格优惠。

8.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

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9.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10.诋毁商誉: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

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

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

2.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一般是指在

同一相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

或者多个竞争者以合同、协议或者其

他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的行为。

3.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指参与垄断

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的

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

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4.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指若干

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

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者产品市场的

行为。

5.联合抵制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

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

他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

易的行为。

6.固定转售价格:指经营者与交易相

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像第

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7.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指经营者与交

易相对人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

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

地位。

9.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

用其竞争优势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10.广义上的私人实施:指因私人当

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各种反垄断

法实施行为,包括私人当事人向反垄

断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1.产品质量认证:指依据具有国际水

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

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

响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

3.产品瑕疵责任:只因生产或销售的

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

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

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4.产品缺陷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

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侵权

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承担产品责

任的规则或准则。

1.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

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

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

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4.政府的定价行为:指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

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活

动。

5.价格监督检查:指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

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

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

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自然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调整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3.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知悉真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

真实情况的权利。

5.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

赔偿的权利。

6.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

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5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383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