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
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
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
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
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
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
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
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
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
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
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
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
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
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
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
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
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
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
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
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
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
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
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
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
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
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
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
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
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
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
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着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
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
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
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
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
分。
48、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9、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
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产。
50、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
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
其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关系。
5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指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物并对外代表合业的
权利。
52、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在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因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对
于第三人的债务。
53、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
份,成为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54、退伙:指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
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55、: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
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
机构。
56、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7、合伙企业清算:指合伙企业符合
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禁止、解散
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
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
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
的行为。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
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
59、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指为设立
合营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
总额,其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
之和。
6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
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
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61、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
资的企业。
62、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
目的,由股东投资形式的企业法人。
63、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64、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
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的公司。
65、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
本化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66、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
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
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
股份的公司。
67、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8、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能力、财
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
的公司。
69、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
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70、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
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
公司。
71、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通
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
72、子公司:是指其控制股份为另一
公司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受另一个
公司控制的公司。
73、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指有权
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
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
等的总机构。
74、本国公司:凡是依照中国法律,
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占
多大比例,均是本国公司。
75、外国公司:凡是依照外国法律,
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均是外
国公司。
76、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77、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
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
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
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股东: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
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79、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
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
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80、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
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
分配权。
81、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公
司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
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82、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
清算时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剩余
财产的权利。
83、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指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
东享有的优先于非股东认购的权利。
84、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
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
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85、股东的转让权:指股东将自己持
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8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
权:指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享有的向公司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
事会拒绝召开会议时依法自行召集会
议的权利。
1.破产法: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
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
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债务人财产:指在破产程序启动时,
以及自该破产程序启动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
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4.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时,为避免受到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
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
预防破产的制度。
5.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
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6.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1.财政: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
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家
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
殊分配关系。
2.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
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3.预算: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
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
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
务收支计划。
4.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指确定
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
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
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5.国债法:指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
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权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财政转移支付法:指调整在财政转
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7.政府间转移支付:指各级政府之间
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
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
8.政府采购法: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9.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
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等。
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
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
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
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
入的形式。
2.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3.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4.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
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
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5.关税: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
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6.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之
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7.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
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
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
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
8.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
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
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在来
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
一种制度。
9.个人所得税法:指调整个人所得税
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统。
10.财产税: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
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类税。
11.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
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税收保全:指当纳税义务人或扣
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那谁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
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
1.金融: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
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
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
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赢利为
目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
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
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5.银行业监管:指对银行金融机构等
的设立、市场准入与推出和经营活动
所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6.广义和狭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
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
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7.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
和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8.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9.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其所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
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
为。
10.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1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
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
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3.保险法:是调整保险经营关系和
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14.保险代理:指保险代理人在委托
代理权限内,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
业务,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名师责任。
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
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2.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
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
3.能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
发、生产、使用和节约能源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煤炭法:是调整在开采,使用,管
理,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循环经济促进法:指调整在生产,
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
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1.对外贸易: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
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
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
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系统。
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
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合作活动,享有对
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
事人。
4.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
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
5.国际服务贸易:指服务提供者从一
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
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
的过程。
6.倾销:在我国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
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
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1.竞争法: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
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3.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
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
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
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
法利益的行为。
5.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
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其他报偿,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
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的行为。
6.回扣:指经营者商品时在帐外暗中
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
款。
7.折扣: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
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
格优惠。
8.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
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9.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10.诋毁商誉: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
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
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
2.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一般是指在
同一相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
或者多个竞争者以合同、协议或者其
他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的行为。
3.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指参与垄断
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的
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
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4.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指若干
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
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者产品市场的
行为。
5.联合抵制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
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
他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
易的行为。
6.固定转售价格:指经营者与交易相
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像第
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7.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指经营者与交
易相对人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
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
地位。
9.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
用其竞争优势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10.广义上的私人实施:指因私人当
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各种反垄断
法实施行为,包括私人当事人向反垄
断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1.产品质量认证:指依据具有国际水
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
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
响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
3.产品瑕疵责任:只因生产或销售的
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
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
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4.产品缺陷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
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确定侵权
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承担产品责
任的规则或准则。
1.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
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
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
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4.政府的定价行为:指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
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活
动。
5.价格监督检查:指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
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
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
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自然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调整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3.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知悉真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
真实情况的权利。
5.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
赔偿的权利。
6.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
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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