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13 10:11: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双限房)

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司法部专业师资进修班(经济法)资料之五

(二)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同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是有联系的,是相互渗透和交叉的。因此,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由于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所以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但是,很显然经济法的某些概念受民法的影响较大,如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合同与经济合同等,有些概念对经济法和民法来说是共同的,如法人、自然人等。经济

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中的法律部门,有许多经济关系民法是无法调整的,如计划方面

的经济关系,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关系和其它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经济关系,等等。

由于它们调整经济关系的侧重不同,这些区别主要是:

(1)调整对象有所不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内部及其相互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也调整它们与公民之间,

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也

调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在调整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这

一点,经济法与民法是相互渗透与交叉的。但是,进一步探讨还是可以区分的,例如,

通过法人与个体经营户或农村社员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将其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这就可以由经济法调整。而公民以其劳动所得的收入,直接或间接获取自己生活所需的

消费品等,在这些方面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2)主体的差别。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还包括公民。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一方是社会组织。民事主体主要是公

民,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等。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一方是公民。看起来

是很相似的,但是进一步探讨还是可以区分的,经济法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时,和民法、在调整公民之

间的财产关系时,主体的不同是很清楚的,但是在涉及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从

表面上看就有相同的地方。这可以看成经济法和民法的渗透与交叉。如果将主体与调整

对象联系起来,则是不难区别的。

(3)调整的原则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运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和平等协商的

关系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经济法的特点.而民法的调整原则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一

律平等。

(4)处理程序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解

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财产纠纷就没有仲裁这个处理程序。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但也可以加以区别。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和公民的关系的。它涉及的范围此较广泛,包括民政、治安、财经、文教、卫生、人事

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而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巾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时涉

及经济行政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它们在调整对象和调整

方法方面有相似之处,这是它们互相联系和渗透的一面。如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经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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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不少经济合同是根据指令性的计划来签订的,从中可以看到行

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不同在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过程

中,同其他围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关系,涉及具有经济方面内容的,不过是其中

之一,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又比行政法广泛的多。在调整的原则方面,行政法运

用上下级隶属关系,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经济法的调整经济关系,是用上下级的隶

属关系与平等协商相互结合的原则。

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是指

以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经济管理活动,扰乱经济管理

秩序,致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例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伐滥伐

森林或其他林木罪等等。在其他章还规定了贪污罪和渎职罪。另外,对有关经济犯罪的

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经济法也有对经济犯罪处以刑罚的规定,例如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加重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物价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2、

采取抬价压价、变相涨价等非法手段,从中贪污的;3、违反物价纪律,并对抵制、揭

发或控告其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极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把刑法的有关条

款具体化,可见,刑法与经济法也有相渗透的地方。

经济法与刑法不同,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两者是不同的。而且刑法上规定的经济犯罪与渎职罪以外的犯罪,并不涉及经

济法。因此,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必然是违反经济法的。但是,违反经济法的,不

一定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

总之,从经济法与其他相邻近的法律部门的关系中可以看到他们之间有联系,有交

叉、有区别。随着生产的发展,某些交叉部分将会减少,区分一定会更清楚。最近,实

行以利代税的试点等情况都说明了这一点。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

1.经济法与民法起源差异。自18世纪至19世纪末,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当时

的西方国家推崇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创立的古典市场经济论,崇尚理性主义国家职能

说。他在《国富论》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国家应尊重个人的

自由与权利,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退出。在这一历史时期,依据理性主义国家职能学派

的观点除了一些必要的社会经济管理如国家开支征税等,国家尽量少去干涉社会经济活

动。所以在这一时期西方的行政法尤其是民法高度发展。从而确立西方近代民法的“私

法自治”“契约绝对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

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价格失灵,私

人垄断行为最终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导致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生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必须以市场之手与

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2.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差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管关系与宏观调控

关系。具有管理性、公共性、干预性。主要包括:一是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固定

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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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二是在市场监管方面经济法运

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

调整。为市场竞争创造了公平的环境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

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经济法能够一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实

现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

有平等性、私人性、自制性。他以民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

自治。民法是完全处于民间社会经济领域之中,是“私”的领域内部关系。主要调整平

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

3.经济法与民法的主体差异。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有法人和公民,

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当事人。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民法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则不一定是

平等的。

4.经济法与民法的利益本位的差异。法的利益本位是指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

与立场。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的

价值目标,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对各类主体的意志、

行为、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经济良好运行、协调发展。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确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对平等主体的商品关系加以保护,从而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其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

求,往往又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5.经济法与民法调整方式差异。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

应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

涉。但民法其完备的微观经济行为规则又很难解决经济垄断、资源配置不当,弱者特别

保护等现代经济中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

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

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

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

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

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

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互补性

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民法和经济法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共同适应和维护商品

经济的发展。民法需要经济法来矫正市场失灵,克服市场经济中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和市

场竞争的无序性的局限。经济法不但需要民法对市场经济基础关系加以调整,而且经济

法许多调整方法正是借助与民法,通过民法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的互补性。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使每个人能机会均

等的占有生产资料和交易,而形式的公平有时会忽略结果的合理性。与民法相比经济法

更侧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以维护实质公平为目标,矫正民法因追求形式公平产生的不

公平后果,他更注重在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全社会的实质公平。而经济法要实现其整体效

益的提高和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通过民法的基础作用才能实现。同时经济法所追

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的矫正。由

此可见,民法和经济法并非单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而是二者兼有,既体现了平等

有体现了特权。

2.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互补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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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成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经济法与民法的

分界与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

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

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服务、价格、质量及其他条件进行的较量

由民商法调整,而当这些竞争不利于经济发展时,经济法就会承担起维护竞争及公众利

益的责任。

3.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

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

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

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

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注重机会均等,

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以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为其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利益为

本位,它给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国家采取种

种措施,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缺陷,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一方面保护个体的营利活动,提高市场在配置方面的

效率;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才可能促进经济方面的

稳定增长,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社会与经济良好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

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

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而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

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

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

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经

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

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

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

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

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5、

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

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

有。

4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经济本质决定了它与行政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部门,没有从属关系,也不是

交叉关系。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主要有:(l)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

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

性。(2)法律构成要素不同。行政法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

讼法所组成;经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计划法和反垄断法。(3)调节机制不同。行政法的

调节机制是命令服从,是一种完全建立在公权力支配之下的法律;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

平衡协调,强调社会整体性,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采取引导、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措

施,不能够直接实施指令。(4)作用不同。经济法的作用在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

体制改革的发展;行政法的作用则偏重于促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法和行政法对

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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