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体系研究论文(全文)

更新时间:2025-12-18 11:55: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经济法的体系研究论文

1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

(1)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建

设的进程。一是要能够有效地提高RM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

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能够不断扩大生产和促进商

品流通,加快服务贸易的进展。三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进展能够

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四是能够保证进展ZG家成员

的贸易与经济进展。五是建立与WTO规则顺利对接到一体化的

多边贸易体制。六是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能够“平衡协调”经济

生活中的经济贸易关系,以规范社会整体进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

标相统一。

(2)经济法律所调整经济关系的覆盖面应该是全方位、多

层次的,而不能有缺口和漏项。这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

条件和基本标志。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经济关系:在

国民经济治理活动中属于决策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治理活

动中属于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治

理活动中属于部门(行业)经济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治

理活动中的经济监督关系;在国民经济治理活动中企业内部的治

理关系以及涉外经济治理关系。

(3)政府的经济职权必须规范化,权责必须经法律加以确

认,职权的构成必须科学,法律地位必须明确。政府机构在法律

上的资格是否明确,以及体现,其法律地位的经济职权是否确定

1

的规范化、科学化,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政府机构的经济职权是GJ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在法律上

的表现。这种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政府机构既不能任意转让,也

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面滥用;这种权力是权责一致的,即政

府机构享有经济职权的权力同时也承担恪守职责的义务。

(4)必须明确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

务。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否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

在实际生活中能否付诸实施,也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

重要标志。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成运行过程中,都要以它们为基本

的依托和重要载体。

(5)法律体系上必须门类齐全、成龙配套、协调进展、系

统严谨。经济法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本身和其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互相配

合、互为补充。即每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与GJ宪法相协调;

地方性经济法规必须与GJ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相协调;同类

的经济法律法规之间相协调,以幸免相互矛盾抵触。

(6)立法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经济立

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是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基础条件之一。

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机关的权限,严

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经济立法的的技术水平是法制文明的需

1

要。

2我们只有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才能认清经济法的体

经济法应调整以下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2.1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政

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

(2)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

法、地位、宗旨、基本原则、作用、体系和适用范围等。

(3)经济法主体理论,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分类(市场主体、

经济行政主体和中间层主体)和立法模式,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相

关主体(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各种市场主体

(ZY、地方政府及其经济行政部门)、各种经济行政主体和各种

社会中间层的特征、法律资格和法律形态。

(4)经济法行为理论,包括市场对策行为的概念、特征、

要素和分类;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概念等。

(5)经济法责任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的立法模

式,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组合

和运用的特别性等。

(6)经济法奖励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模式、原则、

1

主要研究经济基础理论和经济法总则。可以分为下列各部分:

形式、条件和程序。

2.2宏观调控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

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峻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

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

而对于宏观调控的方式,学界的认识较为一致。一般认为,

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两次调控的成功,主要是运用从适度从紧的

财政政策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运用税率和国债利息率;适度

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了银行利息率和货

币发行总量,这样两个宏观调控的手段,拉动内需,刺激投资,

扩大对外贸易,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安全着陆,继续健康进展,其

法治手段配合得也还可以,但是滞后了,以至于腐败现象没能得

到扼制,甚至还在漫延。因此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

业政策、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

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

口政策等方面及其法制化。

2.3微观规制关系

长期自由竞争必定会拉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

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垄断内生

于竞争又限制竞争,这就是市场的辩证法。由于垄断可以带来超

额利润,从而令人们趋之若鹜。同时竞争的进展也必定催生出不

正当竞争,这是一种竞争过度,其对市场机制的损害也是显而易

1

见的。不管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其结果都使市场经济的微观调

节机制受到扭曲,令市场这无形之手失灵。在微观经济领域ZG

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

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

主。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微观规制法,其要义在于

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进展的微观秩序。

2.4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关系是GJ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

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有参与

关系可以认为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之所以把它独立

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经济实

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GJ参与市场经

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

2.5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

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其实将市场监管关系

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2.6涉外管制关系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及体系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

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3结语

当然,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体系设计,用不同的研究方

1

法,也会有不同的体系设计。但我们认为,无论怎样设计,都应

该符合前面所说的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同时,我们也应该

更加深入的研究,拓宽研究的方法,争取更多的更完美的体系设

计,让学术建立在更加宽阔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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