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更新时间:2025-12-19 07:07: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什么是注射死刑)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

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

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

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

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

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

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

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

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

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

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

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

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

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

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

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

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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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

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

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

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

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

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

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

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

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

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

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

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

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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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

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

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

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

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

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

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

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

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

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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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

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

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

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

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

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

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

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

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

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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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

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

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

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

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

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

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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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

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

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

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

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

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

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制度

第三篇: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

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

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

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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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

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XX年?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

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

审核,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财务总监依法

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

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

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

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

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

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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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

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

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

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

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

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

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

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

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

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

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

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

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

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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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审后支付。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

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

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

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

定。

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

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

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

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

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一)对有关公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

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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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

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

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篇: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

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

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

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

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

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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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

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

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

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

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

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

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

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

况;

(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

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

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

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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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

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

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

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

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

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

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

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

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

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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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

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

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

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

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

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

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

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

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

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

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

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

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

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

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

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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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

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

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

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

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

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

《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

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

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

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

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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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

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

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

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

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

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

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

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

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

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

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

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

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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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

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

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

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

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

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

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

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

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

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

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

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

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

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

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

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

16

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

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

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

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

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

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

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

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

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

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

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

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

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

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

分。

17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

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

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

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

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

行。

第五篇: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

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

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

标公告。

2、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

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

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

18

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

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

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

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反映问题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

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

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

论决定;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保证制度

1、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

2、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

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

4、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

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宴请。

19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

况;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设立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2828018);

6、严格执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

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

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

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符合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

6、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

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7、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

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

况。

七、以上制度于二0一0年月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

二0一0年月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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