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难点解析: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25-12-12 08:57: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广州市交通违章查询)

2022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难点解析:故意伤害

定义:有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身体安康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特征

(1)必需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值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损害不

犯罪。

(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状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辞人

而损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

(3)必需损害他人身体安康,包括轻伤、重伤、损害致死。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有意——行为人对必定轻伤或重伤有着糊涂的熟悉。

间接有意——行为人不肯定明确熟悉必定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

量刑,无轻伤、重伤不管罪。

认定:

(一)无有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有意,造成临时性肉体苦痛或稍微损害

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污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

人、干预他人婚姻自由、抢劫、阻碍公务、阻碍作证等犯罪有意,不以犯

罪论。随便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二)(1)有意损害致死与有意杀人既遂、有意损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分。

主要在于犯罪有意的内容。前者只有损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

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有意,未遂乃意外

缘由所致。

(2)对于常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

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有意,顶间接有意损害罪、间接有

意杀人罪。

(三)有意损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大事的区分。只有损

害的有意,而无杀人的有意,致人死亡的,定有意损害罪;既无损害的有

意,也无杀人的有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损害的有

意,也无杀人的有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大事。

(四)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污辱、妨害公

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污辱罪、妨害公

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

(五)强*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

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峻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峻情

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几个重要的转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转化为有

意损害罪、有意杀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

或死亡的,既转化,又从重。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6:4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24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