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手机实名制的益处

更新时间:2025-12-21 20:22: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就业再就业)

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

费手机。目前短信息服务投诉是电信服务投

诉中最多的业务,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垃圾短

信和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实行手机实名

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短信、情短

信等垃圾短信,规范经营,减少通过手机短

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

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

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申请者为个人用户

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

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

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另外,在办理完入网

手续后,移动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

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在为短信息服务业务

提供者代收信息费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短

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

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推行“手机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

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

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

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

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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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

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

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

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

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

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

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

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

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

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

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

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

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

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

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

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

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

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

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

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

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

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

于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

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

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

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

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

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

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

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

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

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

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

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

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

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

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

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

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

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

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

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

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

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

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

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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