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
费手机。目前短信息服务投诉是电信服务投
诉中最多的业务,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垃圾短
信和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实行手机实名
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短信、情短
信等垃圾短信,规范经营,减少通过手机短
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
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
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申请者为个人用户
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
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
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另外,在办理完入网
手续后,移动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
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在为短信息服务业务
提供者代收信息费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短
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
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推行“手机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
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
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
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
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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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
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
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
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
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
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
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
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
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
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
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
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
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
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
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
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
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
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
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
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
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
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
于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
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
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
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
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
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
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
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
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
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
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
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
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
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
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
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
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
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
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
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
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
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
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
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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