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
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
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
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
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
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
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
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
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
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8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
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
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
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
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
国会的权力。
8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
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
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
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8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
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
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
《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
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
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
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
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
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
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
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
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
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
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
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
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
封建性。
8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
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
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
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
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
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
有能够真正执行。
8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
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
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
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
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
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
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
民主制的某些形式。(3)改革法律制度。(4)
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5)开展平
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
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彩的施政纲领,
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
行。
8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
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
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
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
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
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
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
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
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
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
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
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
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8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
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
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
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
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
度的严肃性。
8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
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
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
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
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
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
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
心。
9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
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
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
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
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
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
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
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
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
害。
9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
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
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
《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
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
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
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
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
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
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
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9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年12
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
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
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
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
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
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
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
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
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9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
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
月11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
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
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
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
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
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9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
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
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
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
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
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
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
施行。
9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
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
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
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9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
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
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
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
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9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
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
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
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
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
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
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9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
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
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
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
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
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
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
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
个人集权。
9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
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
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
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
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
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
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10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
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
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
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
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
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
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
律体系的总称。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9:1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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