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更新时间:2025-12-12 05:48: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税法全文)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单选题2.多选题3.案例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

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表述正确的是()。

A.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他人的,未经第三人书面同

意,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B.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的,未经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C.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的,未经第三人书面

同意,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D.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可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条件是:第一,须经第三人书

面同意,口头同意无效;第二,仅限于债务转移,而对于债权转让则不适用。A

项表述属于债权转让,而不是债务转移,故排除A项。B项错在:未区分是书

面同意还是口头同意。D项错在: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

债权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债务人。知识模块:民法学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担保物权是对特定财产的直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物权

B.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采取担保合同的方式

C.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会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D.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担

保物权的设定未必采取担保合同方式,抵押权和质权的成立可以通过担保合同方

式,但留置权不能,故B项错误。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但留置权不具

有)具有物上代位性特征,因此,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担

保物权消灭,故C项表述错误。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

债权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债务人。知识模块:民法学

3.下列人员中,既属于旁系血亲,又属于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范围的是

()。

A.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之间

B.同父异母的兄弟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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