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及教学内容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0: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游戏厅捕鱼机)

经济法学

教学目的

通过讲授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法律部门的法律规

范,使学生掌握我国目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和主要内容,了解最

新法律规定和经济法最新动向,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现

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

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计

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律制度;会计

法和审计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律制

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等。

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本章概述】

  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出现在垄断时期,为弥补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约

自由、平等等价诸原则的不足,国家需要以立法手段直接干预经济。中

国的经济法是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目标后进行经济体制改

革,既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条件下,又要发扬经济民主,是经济集中与

经济民主对立统一过程中产生的。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

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

律部门,它是综合、系统调整法,是平衡协调法,是以“公为主、公私

兼顾”的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同时又是“社会责任

本位”法。

  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主体的地位与构成、价值目标、调整手段等方

面与邻近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发

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调节市

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重点概念是:经济关系、经济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

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地

位;(3)经济法的本质;(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5)经济法与

行政法的区别;(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7)经济法的渊源。

作为重点章,本章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

题和论述题等各类题型的题。因此,对这章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

掌握。

【重点概念简析】

1.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

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

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

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

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

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

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

和基本准则。

【重点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

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

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

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

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

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和经济竞争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

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

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

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

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

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

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

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

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

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

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

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

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

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

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

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

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

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

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

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

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

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

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

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

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

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

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

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

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6.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

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7.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经济

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由于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

更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

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

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

政府发布的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

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概述】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

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

济法律关系。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的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

别,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确认之后所

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

强制力的保障。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

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经济法主体具有多

样性和层次性,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

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

济义务。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种类包括:所有权、经

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

和约定义务,种类与经济权利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财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标准进行分类。按照经济内

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税收

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等。按照法律

性质,可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按照结构形态,可分为经

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

法律关系;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重要概念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原生权利、取得

权利、经济职权、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

  本章的重要问题有:(1)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

别;(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4)经济法主体种类;(5)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6)经济法律关

系客体的种类;(7)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8)经济法律关系的特

征。

  作为重点章,本章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

简答题和论述题等各类题型的题。因此,对这章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

会和掌握。

  【重点概念简析】

  1.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

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

关系。

2.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

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原生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

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4.取得权利

  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

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5.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

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

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和目的。

7.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

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

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8.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

要的经济行为。

【重点问题】

  1.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

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

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

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

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

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

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

的发作用。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

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构

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经济权

利、义务的承受者,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

及行为的实施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

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

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3.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

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

可分为五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

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多样

性和层次性。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

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

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

的)之中。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

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

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

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

  4.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

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此类公民个人在参加经营管理性质的经济法律

关系时,或由经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5)

国家。

  5.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

  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经济职权的

表现形式大分类主要有: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等。小

分类主要有: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

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等。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物。(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7.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

(1)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

设法律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

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等。(2)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分为

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3)按照结构形态,可分为经济管理

法律关系与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质的表现。从经济法的本质

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

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

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企业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社会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企业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

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分为九种:国有经济、集体经

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

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属于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

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

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确认了全民所

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

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

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总体上看是经营管理权,按照国务院发

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包括:生产经营决策

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

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

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本章是经济组织法编的概述部分。

  本章的重点概念是:工业企业法、企业变更、企业终止、合并、租

赁经营。

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企业的主要特征;(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3)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4)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的权利;(5)租赁经营与传统租赁的联系和区别。

  本章作为概述部分,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

和简答题等题型。因此,对这章理解掌握。

  【重点概念简析】

  1.工业企业法

  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

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变更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

动。

3.企业终止

  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法律上、经济上的正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导致

企业经济实体的解散和法人资格的消失。

 4.合并

  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

企业法人,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

 5.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

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的交给承租

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的方式。

【重点问题】

  1.企业的主要特征

  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

动,追求经济效益。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商品生产

者和经营者,其产品或服务劳动都是以商品形式出现。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经济

上的独立性和营利性。企业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

产。企业具有营利性,其基本功能主要是创造价值。

  (4)企业是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企业必

须在形成经济实体后进一步取得法人这一法律主体资格,其经济活动和

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7条具体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

质、地位,要点可概括为:

  (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

营管理;

  (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

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

处分的经营权;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

  (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

责任制形式。

  综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

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

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

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的14项权

利。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

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

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

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

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5.租赁经营与传统租赁的联系和区别。

  企业租赁经营是一种租赁行为和租赁关系,主体双方为出租方和承

租方,出租方交付租赁标的给承租方转移使用权,承租方交付租金等

等,都与传统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相同。

  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体现在:

  (1)企业租赁经营是实行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在国家与企业

之间确立责、权、利关系由企业自主经营,出租方永远是国家授权单

位。

  (2)企业租赁经营的标的是由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可以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创造价值财富的整体组织。

  (3)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必须遵照并实现合同的经营目标,既

自主地行使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又必须依照合同接受出

租方的指导和监督。

  (4)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不仅要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且要为

出租方所代表的国家交还一个已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能够继续经营和发

展、提供更高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四章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形式多样,经营灵活,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

平,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设立的企业自

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城镇企业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设立城镇企业应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

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方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本章介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知识。

  本章的重点概念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2)简单

介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3)简介乡镇企业

的性质。

  作为基础章节,本章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对

这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

  【重点概念简析】

  1.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的宏

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乡镇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

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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