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12 06:18: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公务员工资套改)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管理办法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

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仙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

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

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

职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

为。

第四条市数字政府建设暨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评估和业务指导。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贯、目录管理、

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做好相关共享平台数据的申请、代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目录管理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仙桃市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

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

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

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

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

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

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

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

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

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市

场价格监管、安全生产监督、金融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精准扶贫、城乡建设、公

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

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共享工作体系

第九条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市级共享平台应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市大数据

中心政务云建设,并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

及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

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

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政务部门的数据使用申

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提供部门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

授权进展,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

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

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数据提供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部门从共享平

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

录、存储和利用,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

的,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安全的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

时更新。

市级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政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

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数据使用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

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

办理。

第十九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

的规范性检查。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

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

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

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在

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

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

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明显错误的,应通过

共享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校核期

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

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

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

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

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领

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

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政务部门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共享信息类目录和信息项的数

量、频率、响应速度、数据更新及时程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立以及使用共

享信息的绩效等情况,并及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政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情况。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

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相关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条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

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

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

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仙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

资源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

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

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

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

(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

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

目。

第三条市数字政府建设暨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负责全市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全市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包括向上级申请的或

本级财政投入的用于全市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项目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

预审要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预审备

案。

第五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申

报表见附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备案并出具预审意见。对未

出具预审意见的项目,市财政不得拨付资金或批准采购。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意见,制定项目建设方案。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根据

项目投资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批;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

审批;项目实际投资额为5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设方案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

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项目评审情况,起草《仙桃市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

施。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及运行

管理等负总责,要制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须按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建设内

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

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项目试运行后,根据投资情况,采

取以下办法验收:

(一)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领

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

(二)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

主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共同组织验收。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导,项目建

设单位参与,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验收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统一归集全市项目经费,并形成市级项目专项资金池,

专项资金池初始设置不低于5000万元(后期按市财政收入增量3%比例逐年增

加)。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涵盖前期工作经费、硬件建设维护费、软件开

发购置费和运营租赁费等项目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安排,规范支出”的

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施计划》和工作需要统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

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对未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

单独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市财政局不再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和列支。

已明确使用方向并已归集到专门账户的上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争资部门项目

资金支付。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谁运行谁负责”的

原则,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保密规定的项目,

按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安全管理。

第六章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建设和管理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

决策制度监督范围,并主动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根据项目运

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没有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

的,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

桃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仙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附件

仙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

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分管领导电话手机

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

建设背景

和依据

建设目标和

主要内容

投资估算

进度计划和

年度资金估算

领导小组办公

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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