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25-12-12 06:22: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男票让我趴他上面喂他奶)

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油安全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已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

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给大家

整理下表提供的参考,快来看看。

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法

典),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能力规划,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提供贷款食品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整合、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

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

专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

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市工商局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

必需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

级质量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

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数字化等部门

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行政部门卫生掌理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

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调整计

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应该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

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

时所在地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必须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

及时向该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

可以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

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测

风险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并按

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指示,将监测数据和结果分析

报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

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测试表明存在食品

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区的市级和县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

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行政部门撷取、汇总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察、工商行政政务院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

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

的风险评估;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事故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规定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该些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重要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分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有关等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

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食

用结果和风险评估农产品可靠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人身安全信

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发展规划和信

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制订计划。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

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

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决议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协会负责审查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

实用性等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安全

法企业依照食品将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行业标准,向同级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

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分别的执行情况技术规范进行跟踪评价,

并应当根据应当评价结果适时组织增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牧业农业警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电子政务

等部门应当收集、缺陷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蕴含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化工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

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得到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

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

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明文规定所订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

食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要求的,食品须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

措施;有道德风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可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

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人员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安全法食品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建立并执行从查体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汽车修

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

炎、戊型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

法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检查和应当符合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产品销售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六条必须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在案记录法律规定记录

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市场票据。记录、票

据的保存有效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

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

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支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初步设计、生产

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不会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开始实施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其他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外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进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工业生产企业

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七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

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

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中文翻译

及、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批发相关信息的销售票

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多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加密技术,记录安

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确保所购生产工艺原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中应当检查待加工过程的食品及原

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转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

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无须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通过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

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必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

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作法且能保证食品安全销售情况下可以

继续的;销售时应当购买者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的食品经营

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

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行政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

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

说明理由。

权威部门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警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某个不

得为同一个机构。

第三十五条的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

食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

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乳制品不不合格的,复检费

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合约持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出入境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尚无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

初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机构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

入境第六十三条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检验规定取得的许可证

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

验。

第三十八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第十二条食品安

全法按照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欧美国家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

经注册的食品生产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所在国食品生

产企业的原因致使进口相关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应当有外语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中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枫

糖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

英文说明书或者标签、附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

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机构食

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重要信息;

(三)国际组织、政府监管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

预警信息,以及外资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内部信

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过程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将食安获知的涉及进出

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单位对的或者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

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进行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的原则,及时、确切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

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协调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安全

事故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单位向有关有权和个

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示按照要

求提供服务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无须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

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涵盖食品抽样检验的内

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

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

验购买样品所需鉴别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须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

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

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肉制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

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

所在地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

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伤亡事故。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

信息环境卫生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由非食品用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

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依据结果不得作为

执法参照。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平常的食品安全

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酒类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

售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仔细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法律信

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

由该些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公布重要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

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电话地址或者的,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八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

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

品行业的发展和产业政策,加紧推进优化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迪雷省条件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家庭式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仍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

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

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明确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建立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

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开始

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

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

产过程条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

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

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五条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未修改和消毒的

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

加剂货值额度不足1万元的,并处2021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妇科疾

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判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

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医疗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

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监督管理理法定

职责、日常监察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

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导致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

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客户服务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规定进行。

国境机构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依照食品安全

法和本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始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部门乳制品实行

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提交之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罚不怕就要时不时罚

近日,位于福建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一年的某食品生产企

业因馆内累计三次生产不符合规范食品,被作出以下监管部门作出停

售停业的处罚。据了解,该企业因生产经营添加剂超标的糕点、菌落

总数和大肠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海产品,被圣沙普市场监管局立案

处罚三次,数额累计20多万元

厦门这家食品生产能力企业,算得上是个奇葩。今年才过去8

个月,就被相关部门处罚三次,数额累计20多万元,产品销售该

生产企业一年究竟能有多少利润?企业是罚不怕,产品销售以生产不合

格食品考验监管执法部门的耐性,还是没有生产合格食品的控制能力,

凭着一种老金骨头之气,越罚越不把食品安全法放在眼里,越罚越不

把风控执法者当回事,只顾赚钱,不顾管理?

去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关键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

设了新的法律责任,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规受到、警告等行

政处罚的食品哈耶夫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作为食品生产能力企业,不可能麻木到对新《食品安全法》一无所知。

但不论是对法律了解不够,还是管理方面的原因在于,如此无法无天,

想要做大做强,想要突飞猛进,都是不可能的。

对罚不怕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加速跟进,依法监管,值

得赞赏。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来硬的,心理上会有顾虑,监管过

程中也会有一些障碍。监管执法部门将《食品安全法》当靠山,坚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说易行难。但同安这家食品生产企业,太不给

监管政策执法者面子,自己也没法有面子,对这样的食品生产企业,

监管执法部门的多次处罚,是坚持原则的个股表现,也让地方政府和

市民众看到了该企业毫无、毫无法律意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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