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之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12 06:55: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政策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

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

全方位巨大转变。那么,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有哪些亮点

呢?

亮点一: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

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12582农信通视点: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

《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

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亮点二: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

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12582农信通视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

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

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亮点三: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

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2582农信通视点: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

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

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

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亮点四:“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

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

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2582农信通视点: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

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五: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

任何费用。

12582农信通视点:以前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等

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将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六: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

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

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

12582农信通视点: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

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食品安

全法规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亮点七: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

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2582农信通视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

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

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

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类八大部分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由《食品安全法》提出,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

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它的内容包括八

个部分: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以上把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基础标准,主要由第一、第二和第四部分组成;

基础标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规定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以及标

签标识等的规定,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措施进行了规定,涉及

的食品类别多、范围广,标准的通用性较强。比如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制定了近千种添加剂在十几大类的食品中使用规定。

二、产品标准,主要由第三、第六和第八部分组成;

产品标准包括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比如GB14963-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等食品产品标准、各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以

及各类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和消毒剂标准。若这些标准涉及了基础标准已经规定

的内容,就引用基础标准。由于一些产品有其特殊性,可能存在其他的风险,就在

相应产品标准中制定相应的指标、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等。

三、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主要是第七部分;

检验方法标准规定了物理化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和毒理学检验规程的内容,

针对不同的目标,规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基本原理、仪器和设备以及相应的规格要

求、操作步骤、结果判定和报告内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主要是第五部分。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食品安全这个最终目的,

而在各个步骤所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手段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要求,主要包括企业的

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卫生管理要求、生产过程管理以及产品

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12582农信通视点: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和"强制"性注定了它在整个食品标

准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意味着它应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在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体系中,以基础标准为纬,以产品标准为经,就基本搭建起了一个基础的二维平

面网状结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将作为一个全方位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要求的部分,承担起将二维的网状结构变成三维的作用。检

验方法标准将成为每一条经纬的支撑部件,起着不可忽视的加固作用。标准体系内

各部分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的关系。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叫市场准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

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职能部门通

过批准和注册,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是关于市场主体和交易

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是政府对市场管理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具体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来体现。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生产许可制度

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

能力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强制检验制度

即要求企业履行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的法律义务;

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即要求企业对合格食品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承诺。

12582农信通视点:我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体现国家对于食品安全

问题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是对企业优胜劣汰的考验,提高了生产环境、卫生控制、

质量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了人民的

健康饮食,净化了食品市场。

危害食品安全定罪量刑标准

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提出

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5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这5种情形分别是: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

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增强了司法实践

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

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

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

准。

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行为的法律适用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

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

“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

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

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

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

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惩治“黑窝点”,严防“病死猪”

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

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

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

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

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

动。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

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为依法惩治食品滥用添加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

律适用标准。

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

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

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

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

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12582农信通视点:《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制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

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

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二)官方举措

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安排》

明确,我国将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在今年

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在食品企业中推行诚信信息共享机

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

《安排》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

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其中,重点优先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

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重点

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要全

面排查隐患,开展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的专项整

治,持续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

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

《安排》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机

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升工作水平。要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

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组织开展县级

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以及检验

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

《安排》强调,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逐级督查考核制度,强化对地方政

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

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食药监管总局:结束食品安全多头分管

今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门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白底黑字牌匾正式挂出。这意味着这一新组建的正部级部门正式对外亮

相,食品安全过去多头分段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即将结束。

清晨“悄然”挂牌

此次挂牌相当低调,不仅没举行任何仪式,连挂牌时间也选在清晨悄然进行,

少有人注意。此前机构改革中提到要在总局加挂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牌子,当天并没有一同对外挂出。

挂牌的同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也同步进行了更名,一律改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英文简称由“SFDA”变成“CFDA”,就连原先的官方

微博“中国药监”也改成了“中国食药监”。

交接期间监管程序暂不变

新挂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发布了第一份公告称,有关机构改革

工作正在抓紧进行,要求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事宜。

公告称,在有关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期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

测、认证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

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对于即将要

划归过来的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在交接工作完成前,暂仍按原渠道

进行”。

记者昨天询问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了解到,旗下的食品流通监管司、食品

生产监管司目前都在正常运行中。据了解,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

统合食安办、药监、质检、工商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

进行无缝监管。

质检总局:食品企业实行质量主动报告制度

今年2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

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

主动报告制度。同时逐步建立联通全系统、覆盖全业务的信息化网络,推动建立产

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有望定期分析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

此外,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首

席质量官,而今年将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推广设立首席质量官。

据介绍,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全面

负责,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拥有“一票否决”权的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农业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随着农业部在今年3月份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今年

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展开。根据整治方案,今年将开展农药及农药

使用、“瘦肉精”等6个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中,将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

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

今年将组织开展的6个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涉及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

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和假劣农资: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

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为监管重点,以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蔬菜、水

果、茶叶优势区重点县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

有效成分的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调出大县、

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

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

“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以奶牛主产省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

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

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近5000项食品安全标准年内清完

今年1月份,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在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

议上指出,2013年底将完成现行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基本形成食品安

全标准体系框架,年底前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

管理工作。

陈啸宏介绍,2012年我国新公布实施1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国共设置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点1400多个,覆盖全部省份、90%的地市和47%的县区,监测食

品样品15万余份,获得监测数据97万余个,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达到570

家,建立了覆盖全部省份、91%地市及46%区县的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全

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近60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000多家。2013年除继续推进食

品安全工作外,将进一步扩大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面,并开展学校饮用水和二

次供水专项整治活动,摸清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同时,选择部分重

点城市开展公共场所PM2.5监测试点工作,为完善室内空气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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