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流程具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12-15 06:53: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薪酬制度)

公诉案件流程具体有哪些?

公诉案件流程具体有:审查、起诉、庭审、审判、上诉等,

对于公证案件的办理情况和犯罪事实的量刑处理情况,应

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在对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后

作出合法的判罚。

一、公诉案件流程具体有哪些?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

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

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

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

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

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

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

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

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

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

的中心环节。

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

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

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

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

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

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

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

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

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

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

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

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

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

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以上就是公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主要是分为调查取证、审查

起诉和司法判决等三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辩

护律师来进行认定,并结合实际来进行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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