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点梳理

更新时间:2025-12-21 06:19: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1号报)

第一讲导论

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

2.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3.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讲教育政策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

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

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张

乐天)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

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吴志宏)

特征

有明确的利益倾向价值相关性

目标性明确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功能多样性个动态的过程

是一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导向功能控制功能协调功能

三、教育政策体系

(一)纲领性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二)各级教育政策

(三)鼓励性政策、规范性政策、限制性教育政策

四、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

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政策性文件。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的有关部门

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

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五、教育政策过程

(一)教育政策的制定

1.影响因素

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国际环境因素

2.制定步骤

a.教育政策议题的确定

b.教育政策方案的设计与选择:明确政策目标、方

案设计(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方案抉择

c.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二)教育政策的执行

1.执行步骤

政策宣传政策计划与组织政策实施政策总结

2.执行手段

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

(三)教育政策的评价

依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环境

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

行的价值判断。

第三讲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广义教育法:国家拥有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范围

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教育法

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法。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不同点

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行为指向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稳定性不同

联系

体现的国家和政党的意志和意识形态,为经济基础

服务

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教育法规是贯彻执行政策

的保障。

二、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

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财产教育行为智力成果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教育法律关系形成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变更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三、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

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

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

2.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3)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

律。

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4.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

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并颁布实施)

5.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

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地方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

市长令的形式颁布。)

6.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和条约、民族自

治区(区县)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五、教育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教育立法

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

法律议案提出

法律草案审议

法律草案通过

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实施

1.教育法的适用(执法)

广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

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

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教育法的遵守(守法)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

使得教育法得以实施。

(三)教育法的监督

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实施

情况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六、教育法律责任

(一)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

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

(二)构成要件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公民、法人、组织)

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2.违法行为

责任人实施了违反现行的教育法规违法行为。

3.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规的故意和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

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三)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施了违反教育行政法律

规范,构成违法行为,在行政上应依法承担教育法

律责任。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四)法律责任的实现

1.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2.民事制裁

3.刑事制裁

七、教育法律救济

(一)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

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途径

1.司法渠道

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2.行政渠道

a.行政申诉

教师、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相应

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

制度。

b.教师申诉

范围:学校和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

法权益、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c.学生申诉

范围: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认为学校、老师侵

犯其合法权益。

2.行政渠道

a.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

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

行。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其他教育

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处于母法的地位。

二、《教育法》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

(二)《教育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三)教育的性质与方针(第三、四、五条)

(四)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原则(第六条)

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七条)

3.教育公共性原则(第八条第一款)

4.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第八条第二款)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九条)

6.扶持特殊地区和人教育原则(第十条)

7.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第

十一条)

8.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第十二条)

9.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十三条)

(五)教育的管理体制(第十四至十六条)

(六)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

2.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

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十九条)

4.考试制度(第二十条)

5.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6.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

7.扫除文盲制度(第二十三条)

8.督导制度和评估制(第二十四条)

(七)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

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

涉权法律法

3.学校的义务(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教育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

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接受监督义务

(八)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

(十)教育与社会

(十一)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教育经费筹措途径

2.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3.教育条件的保障

(十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教育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

4.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5.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

6.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常见的学校违法行为

1.行使权利不当

制度违法

开除学生学籍或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对学生

利用学生进行不当甚至是违法的营利行为

出租或挪用学校的场地、设备等

非法办学

2.学校没履行好义务

违反教学计划

公布学生考试分数

违规收费

没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学生伤亡

管理方式和手段违法

第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

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

面的法律。2006年6月29日修订稿通过,自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二)义务教育性质

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

(三)义务教育的办学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四)义务教育的实施

1.义务教育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父母的学校的责任社会的责任

2.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

3.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4.义务教育督导

5.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

6.义务教育的表彰奖励

(五)学生

1.入学年龄

2.入学方式

免试就近入学

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入学问题

3.入学保障

解决困难帮助入学采取措施防止缀学

4.特殊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

文艺体育专业训练

(六)学校

1.学校的设置

学校的设置原则

学校的建设标准及要求

几种特殊情况

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

校和未成年犯的教育

2.学校的均衡发展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维护公办学校公益性质

3.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教育

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

4.学校不得乱收费

5.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

6.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八)教师

1.教师的职业要求

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

2.教师的资格、职务制度

3.教师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九)教育教学

1.总体要求

2.具体规定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法

启发式

把德育放在首位

保证课外活动时间

教科书审定制度

(十)经费保障

1.总体要求经费保障的主体和要求经费投入增长

2.保障制度

经费标准的规定(43.)

经费的投入体制(44.)

经费在预算中单列(45.)

转移支付制度(46.)

专项资金(47.)

捐赠资金(48.)

3.使用制度

经费使用的管理(49.)

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

经费使用的监督

(十一)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政府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

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

2.学校的法律责任

3.不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

3.家庭的法律责任

4.社会的法律责任

第六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资格。

行为能力:学生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

1.普通公民

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

2.受教育者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

二、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权利和受教育者所享有的

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利:人格权

(1)生命健康权

学校过错造成安全伤害事故

体罚学生

(2)名誉权

批评方式不当侵害学生名誉

(3)荣誉权

违法取消学生的荣誉

(4)隐私权

(5)姓名权

2.学生的财产权

3.学生的参与权

4.学生的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法律规范

(2)受教育权的内容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图书资料的权利。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的权利。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三、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法律地位

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

起施行。是一部集教师的行政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

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在整个教育法规体系中,是

促使教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上位法。

二、《教师法》概览

(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教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

(三)提高教师的地位

(四)教师的管理体制

(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六)教师的管理培养

1.教师资格制度

2.教师的职务制度

3.教师聘任制度

4.教师考核

5.教师的奖励

6.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七)教师的待遇保障

教师的工资待遇

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津贴制度

教师的住房待遇

教师的医疗保健待遇

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法律责任

侵犯教师权利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打击报复教师

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

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教师法》重要内容解读

(一)教师法律地位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

(二)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获取报酬权

参与民主管理权

培训进修权

(三)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全面教育义务

4.爱护尊重学生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

(四)教师的基本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素质要件:国籍、品德、业务、学历

形式要件: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

试点:国考、省定、县聘、校用

(3)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一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职

务。教师职务是根据岗位设立,与工资待遇挂钩,

中小学设一级、二级、三级、高级教师。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

例》

3.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

合同方式确认受教师受聘的职务及双方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聘任关系是平等的

聘任表现为合同关系

聘任的形式多样化,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3.教师考核制度

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原则:客观、公正、准确、民主

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五)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

1.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2.撤离课堂,随意停课

3.偷取、泄露考题

4.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5.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6.教师泄露学生的隐私

7.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8.对学生乱收费、乱

9.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10.对在校生未尽责任

11.对学生进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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