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5-12-12 05:36: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

服务操作指引

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

一条为了指导浙江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

及时的法律服务,从事并购法律业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

是微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

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

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

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定义与概述第二条定义1.本指引所称中小企

业并购,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的对外合并

与收购.2.所谓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

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根据

我国《公司法》,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和新设合并。

3.所谓收购,是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

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够买公司股东的股权或

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或管

理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取得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企业称为并购方或收购公司,对方公

司成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4.尽职调查,是指并购方对

目标公司的设立和合法存续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

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

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第三条收购的类型1.按照收购的内

容不同,即,收购的客体是卖方企业资产还是卖方的股份,

收购可以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1]2.股权收购和资产

收购在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风险方面各具特点,在

进行此类法律业务时应明确两者区别:首先,在主体和客体

方面,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

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

司,而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其次,在负债风险方面,股

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

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

承担;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

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再者,在税收方面,在股权收

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

司无关;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本身,纳税义务人需要交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

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最后,在对第三方权益的

影响方面,股权收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而

资产收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

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

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

权利人的义务。3.按照收购资金来源划分,即收购方主要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还是通过未来收益融资来完成并购,可

以分为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2]4.按照并购双方所属行

业是否为相同领域或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链条的上下游关系

或是其他联系进行划分,公司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

和混合并购。[3]第四条目标公司的选择目标公司选择要从

企业发展战略出发,依据企业并购动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

司生产、市场类型特征等进行分析,并需考虑以下因素:(1)

并购方企业的发展战略(2)考虑并购双方的财务状况要符

合并购的目的(3)目标公司的规模(4)支付成本,即并购

方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并购价格(5)目标公司的主营

业务和盈利状况(6)目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7)目标公司

的职工人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情况和经营的多样化程度

第五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

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

阶段的法律事务有: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

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

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

响收购活动的进行。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

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

购项目的法律依据。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

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

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当地政府批准或

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

第六条律师在公司并购项目中的法律服务流程1.并购方

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

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

签署保密协议;4.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

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法

律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根据律师的要

求收集所有相关资料,并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

限定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

自行查证和进行补充调查,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

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反映尽职调查中

发现的实质性法律事项和风险,以作为并购方考虑交易方案

及购买价格等诸项因素的基础;9.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协助委托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

交易双方签署的并购意向书,进一步确认需要继续核实和调

查的事项,由律师出具“补充尽职调查清单”,直至情况查

明;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

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

根据并购双方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第七条特别事

项1.律师在办理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

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

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2.律

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

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

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

程序和方法。3.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

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章尽

职调查第八条律师提供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律师在整个

尽职调查中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帮助制定尽职调查计

划;提供尽职调查的审查清单;协助并购方与目标公司、卖

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必要的调查事项至相关行政或主管部门

进行查证核实;确定尽职调查时间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从合理审慎的方面而言,律

师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事项:1.目标公司的设立与

存续过程及其合法性,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包括目

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所有历史沿革文件、

股票发行记录、执照、公司章程等;2.目标公司的管理架

构与层次、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最近的组织机构图;3.目标公司资产,包括不动

产、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实物资产等关键有形资产,以及

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软件、许可和批准、特许经

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尤其是权证的合法性与效力;

4.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生产经营

情况、主营业务、特殊产业的生产许可资质、产品质量标准

和质量控制情况、产品的市场研究报告、公司主要客户清单、

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等;5.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与财务

状况,包括公司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

注,公司最近内部财务报表,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最近三年与该公司合并或被公司收购的所有经济实体的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目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与预测及所

有长期预算、资本扩张、重组程序或战略性计划相关的书面

报告或文件,纳税申报单列表和纳税年度列表等;6.目标

公司的主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

况,该等合同主要包括重大供应和销售合同、重大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以目标公

司为缔约方的经销协议、分销协议、许可协议、特许经营权

协议、非竞争协议,以及管理层协议等其他合同;7.目标

公司的融资和还贷情况;8.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或

有债务的情况;9.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与潜在纠纷情况,

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政府调查或问询等情况;

10.目标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及其纳税情况11.目标公司的

劳动制度、待遇标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缴纳等情况;

12.目标公司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其影响;13.目标公司的商

业保险投保情况;14.本次并购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情况;15.

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

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16.对目

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尽职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

个一人公司的规定;17.目标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

章并购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现与防范第十条并购初期

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在并购初期,律师需要协助并购方在

与交易对方初步接触所获取的有限信息基础上,判断并购在

法律上的可行性和风险。律师应当根据了解的概况,向客户

呈交并购可行性的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并购的法律方式、行

业准入、外商投资的产业限制、审批风险等。在该等法律风

险的分析和披露基础上,进一步向客户推荐解决、降低风险

的办法和方案。第十一条并购谈判的初期签署框架协议在

交易双方达成初步的并购意向之后,为确立谈判各方的法律

地位、谈判要点等,律师应当协助并购方与目标公司签署框

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各方交易和谈判的意向及法

律地位;2.明确双方对于收购已经达成的初步商业条款意向;

3.并购方对于收购标的的排他性谈判地位;4.确定双方的保

密义务;5.根据交易需要约定诚意金,并明确该款的法律性

质和处理方式;6.双方对于法律尽职调查的安排和配合;7.

确定双方进行交易谈判的工作时间表、步骤和各自负责完成

的事项;8.明确框架协议中条款的法律性质;9.双方根据项

目特性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对并购项目合

同架构的整体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并购项目,律师应当协助

并购方在并购方案中一并考虑技术转让和使用、设备使用、

品牌使用以及市场划分等各项关联问题,并根据所涉及的问

题和并购项目的整体框架将并购合同分类细化,签署主协议

及相关附件,形成全面的合同架构,清楚界定项目所涉相关

法律问题。第十三条防范付款风险律师在参与项目的谈判

以及起草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就有关并购方支付对价款或者

投资款事宜,尽量设计分期或者附条件的付款方式,以降低

并购方的资金风险。比较常见的方式为根据交易的进程和各

阶段时间标志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根据政府审批完成、尽职调

查报告完成、框架协议的签署、主协议的签署、双方权力机

构批准等作为划付投资款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共管账户

(escrowaccount)的运用在整个并购项目谈判过程中,为

表达双方谈判和交易的诚意,并购方往往应对方要求需要先

行支付一笔诚意金(earnestmoney)作为谈判担保,但要求

对方不得擅自动用该笔资金;同时,卖方又存在买方在政府

审批且标的过户手续完成后违约不支付对价的风险,而买方

也存在如先行支付对价但最终交易因政府审批等因素不能

完成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律师可建议客户在协议中设置共

管账户条款,由交易双方同监管银行签署三方账户监管协

议,约定在协议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方可划付相应款项。第十

五条过渡期目标公司资产、财务、业务状况稳定性的风险

防范对于并购方而言,在并购交易最终完成且并购方取得对

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前,存在着在该过渡期间(transition

period)卖方或者目标公司管理层损毁公司的资产、财务状

况、业务等风险。为此,并购协议中应当作出相应安排,约

定过渡期间卖方以及目标公司禁止、限制从事的行为,并且

卖方须对前述禁止、限制行为提供担保,一旦发生将承担赔

偿的违约责任;同时,在并购方支付首期款后,即派出人员

加入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目标公司的经营行

为。第十六条未经披露的债务风险的防范律师应当在并购

协议的承诺与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

出现了未经披露的其他负债,卖方将承担全部损失,以有效

预见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并明确责任承担,有效降低并购

方承担未经披露债务的风险。第十七条员工安置和社会保

险缴纳在并购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程序中,律师即应当审查

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合法性问题,以避免发生或有

的劳动争议纠纷及索赔。同时应当在并购项目谈判过程中,

提示并购方关于员工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风险,确定劳动关

系的接收或解除,并相应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第十八条税

负负担的筹划税务策划在整个并购项目的方案构架、法律文

件安排等方面已经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律师应当配合

会计师或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协助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论

证其合法性。第五章收购兼并的法律文件第十九条并

购意向书(LetterofIntent)1.并购交易双方在初步接触并

达成交易意向的情况下,一般首先签订并购意向书,以确定

双方的交易意向以及谈判基础和法律地位。并购意向书一般

约定双方初步达成的商业性条款以及继续磋商的条件和基

础。就其效力而言,可以明确约定部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部分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保密条款、排他性协

商条款、谈判费用分摊条款、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争议解

决条款以及终止条款一般应约定具有约束力。2.并购意向书

一般具有以下条款:(1)并购标的条款主要明确该并购项目

的类型,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还是股权,以及具体的范围和

数量。(2)并购的初步商业条款主要列举双方经初步接触后

已经形成的交易条件,如价格条件或是作价基础、项目时间

进度安排、并购交易的前置或生效条件、管理层的交接等。

(3)尽职调查条款规定目标公司向并购方提供其进行法律

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义务,作为并购方评估交易风

险和方案的基础。(4)排他性商谈条款明确约定在一定的期

限内,双方仅与对方商谈该意向并购项目的义务,非经对方

同意,目标公司或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私下进行并购接

触和谈判,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5)前期谈判费用的分摊

该条款主要规定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应当共同或者

各自承担因该项目的前期调查、评估、磋商所发生的相关费

用。(6)保密条款排除法律、司法机构强制披露要求等情形,

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并购意向书内容的保密义务,以及接收方

对于披露方为所涉并购项目所披露的文件、信息、资料的保

密义务,除了双方有必要接触该等信息的雇员、专业顾问等

人士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终止条款明确约定如

双方排他性谈判期限内无法签订最终正式并购协议情况下,

则双方终止谈判、意向书丧失效力;以及在此期限届满之前

可能导致双方谈判提前终止、意向书失效的情形。(8)意向

书效力条款明确约定该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约束力还是仅

作为双方初步意向的备忘录,并区分商业条款和其他条款,

对条款效力作出不同约定。(9)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如双

方就该意向书的成立、生效、效力、解释以及履行而发生的

任何争议,提交仲裁或是法院管辖解决,并明确约定管辖仲

裁机构或是管辖法院。(10)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

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

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第二十条并购协

议书1.根据企业并购交易方式的不同,并购协议的内容和

形式也有所不同。以资产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作为企业

并购的主要协议,一般来说,共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陈述与保证条款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也是保障并购方权

利的主要条款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

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以及公司债权

债务、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的

承诺和保证。由于陈述与保证内容对于交易双方均很重要,

尤其对于并购方评估和决策交易项目具有决定性意义,一般

该条款同时约定如果陈述保证的内容存在错误,则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2)并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该条

款一般载明并购交易须以双方取得本项并购行为的一切同

意及授权为前提条件,尤其是各方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

行为的内部决议以及就该收购行为而依法应当履行的一切

必要的审批程序。(3)过渡期间安排在并购各方签署并购协

议之后,直至各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并购标的的交割,这一

期间可能由于政府部门审批障碍或是目标公司原有契约义

务等限制而导致并过渡购协议可能无法正常或完全履行。因

此,为确保并购标的顺利交割以及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双

方须对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主要包括:双方

应当尽一切可能尽快取得并购交易所需的全部同意、授权和

批准;卖方承诺在此期间承担妥善经营目标公司的义务,维

持目标公司的现有财务状况,防止卖方利用尚未变更的股东

身份,变相减少公司资产价值,获取个人利益;卖方承诺在

此期间不得分派股利或红利,不得将其股份或资产出售、转

移、质押或作其他有损并购方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对

目标公司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双方对于收购协议

约定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等。(4)履行并购协

议,即交割的条件及程序安排该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至

交割日时,双方对于本次交易行为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

为真实完整的,否则在某些实质性陈述保证被证实为虚假的

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或终止协议并请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双方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供

并购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交易各方均已取得为履行该

收购协议所必须的一切同意、授权及核准;收购价款支付时

间的安排以及相关税负和费用的负担;卖方转让股份或者目

标公司资产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时间、条件及标

志性行为等。(5)交割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交易各方应在

收购协议中约定并购方派员进入公司管理层或实质性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的时间及条件。双方可约定资产收购后相关的

技术和管理支持,或是股权转让后公司管理层的人数比例以

及权责。(6)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条款双方对于收购协议中

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以及协议履行的各项义务的违反,约定相

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对该条款的约定,须尽可能考虑多种因

素,并作区别对待,避免笼统和一般性的约定,如“陈述与

保证”发现不实的阶段性可能导致损失以及解除合同现实性

的差异;在股权收购交易中现已披露的债务、诉讼、赔偿可

能导致的未来进一步索赔的发生,即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

等。(7)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交易各方根据交易谈判的

商业地位以及谈判条件,尽可能约定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

方式,并确定有利的仲裁管辖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并明确

约定适用法律。(8)其他通用条款该等条款一般包括保密条

款、“全部协议”条款、协议的转让和继受、“可分割性”条

款、“签署生效”条款、“语言”条款等。2.资产收购协议

须重点提示的注意点(1)资产收购协议侧重于目标公司资

产的转移,应当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

将作为收购标的的目标公司一切有形、无形资产的种类、数

量、状态等情况列出清单,作为收购协议附件,并在“陈述

与保证”条款中对于资产的现状、价值、权利限制等情况作

出完整披露。(2)注意风险分担的约定。并购方收购的是目

标公司的资产,买方不承担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但须对于卖

方欠税情况,同一资产继续使用的环境污染情况,卖方原产

品或库存产品质量瑕疵责任等风险作出特别约定。(3)对于

资产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交接,可约定一定期限内的技术

支持,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原合同的承接和履行作出安排以及

对于知识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安排;并根据收购标的的性质约

定卖方在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的“非竞争”义务。(4)根据

不同形式资产的性质,约定转移的方式以及转移的时间。例

如,对于不动产以及特殊动产的转移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

续方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动产则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

移的方式。3.股权收购协议须重点提示客户的注意点(1)

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2)

股权收购后应变更股东名册并相应办理变更登记。(3)并购

方应当在收购协议中与目标公司明确约定交易结束后经营

管理层的改组程序,并须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

履行变更登记程序。(4)双方须对于目标公司原有劳动合同

的履行及福利待遇调整等事宜作出安排。第六章收购文

件的履行第二十一条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

括: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

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

同。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

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

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

料包括:1.股东变更申请书;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

程及其修改协议;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

件;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5.股

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6.收购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

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

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

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帐

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2.收购标的的交

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

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

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

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

明书等手续。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

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

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

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

股东义务。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

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

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

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

请或备案申请。第二十四条特别提示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

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股权

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以

外,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订

盖章之日起生效;而股权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股权自合同生效时

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

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指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而及时予以

修订、增补。第二十六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最终解释权归浙

江省律师协会。[1]资产收购是指买方企业收购卖方企业的全

部或部分资产,使之成为买方的一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买方

企业直接或间接购买卖方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2]杠杆

并购,是指并购方只支付少量的自有资金,主要利用目标公

司资产的未来经营收入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来支付并购资金

的一种并购方式。非杠杆并购,是指并购方不以目标公司的

资产及其未来收益为担保融资来完成并购,而主要以自有资

金来完成并购的一种并购形式。[3]横向并购,是指具有竞争

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生产产品相同的同一行业之间的并

购;纵向并购,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的连续性阶段中互为购买

者或销售者的企业间的并购,即生产经营链条上互为上下游

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混合并购是指并购企业既非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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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阅读《现行有效刑事法律规定汇编总目》回复“合同

法总目”,阅读《现行有效合同法律规定汇编总目》回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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