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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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通告格式)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16

•【字号】余府发[2007]27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本市服务业的发展,努力形成与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和赣西

重要的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

干意见》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物流、金融

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商贸餐饮、

旅游、楼宇经济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大力发展会展、文化传媒、中

介、社区服务等服务业。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权限范围内

减免建设规费;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

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对从事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的前提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供地,并实行与工业类项目相

同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享受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地价

优惠。

物流园区的用电电价在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第五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第一年按照该

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总部设在本市的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实行总部

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对于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

与总部电脑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实

行总部汇总缴纳。

第七条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

一收取价款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

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

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章全力发展金融保险业

第八条凡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

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典当行、担保公司,三年内购置或建

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100元/m2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

位在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九条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照

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章创新发展信息软件业

第十条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

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软件专业,不断扩大软件专业

招生规模。凡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每年扩大30%及以上的,市政府将优先为其协调解

决学生教学实习、毕业分配、困难学生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软件企业、教育机

构合作办学培养软件人才,发展应用型“订单式教育”。

第五章积极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公办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

应确保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县

(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城市教育附加用

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

拨方式供地,建设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对留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小额创业

贷款,并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规定

的,从市创新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

第六章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业

第十四条鼓励商业服务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等新型现代商业业态,对直营连

锁门店实行统一纳税。对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

方式,实行连锁和集团等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除

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外,经市政府同意,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

业性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对于发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以

下、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

减免的建设规费按50%的比例减免。

第十六条传统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自身现有已建成房地产,其划拨

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

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

第十七条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统一核算企业,经市国税局批

准,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对新办的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店业、餐饮业,前三年,

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

励,并将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排污费用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行治污。

第七章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十九条凡在本市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

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水政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享受工业用电政策;旅游车队达到40台以上规模(30座以上30台,其它均为13

座以上)的旅游汽车,经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交通厅认定后,免征客运附加费。

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宾馆的模拟闭路电视费用,给予减免50%的优惠。

第八章着力培植楼宇经济

第二十一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企业,跨

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定的补贴;企业本

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

地,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规费;企业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予以一定的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企业本部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在开办的第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房租补贴。

前款所涉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其子女入学

可任意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就读。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直接到当地公安

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备案;台湾居民可简化办理居留手续,根据申请人需要可

签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出入境。外籍人员符

合法定条件者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九章加快发展会展业

第二十三条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或开业年度起,前三年,

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纳税确有

困难的,可按其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

奖励,并实行两路供电。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新余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国

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

500个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

补助。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

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者。

第十章创新发展文化传媒业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鼓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

之日起,前三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

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地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

“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大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对于在新余投资动漫产业的企业或研

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

例奖励给投资者。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且年缴纳税收在150万元以上的

动漫游戏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并按其缴交的企业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

第三十条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

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扩大政府对中介服务的采购,积极在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

位建立法律顾问、首席会计师和决策论证机制,尽快将规划编制、信息收集、分析

评估、决策建议、政府采购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对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避免重大损失、提高企业经济

效益、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章着力拓展社区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

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

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五条新办的社区服务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劳

动就业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优惠

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

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从明

年起,根据服务业对市本级财政财力增长幅度的一半相应增加基金数额。基金采取

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

式,重点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

提升。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奖励范围、标

准。

第三十七条企业主体税种缴纳所在地的县(区)财政受益超过50%的,奖励

和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低于50%的,由市和县(区)财政按

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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