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9篇

更新时间:2025-12-13 01:47: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破产保护)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9篇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9篇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不妨将其写成一篇,让

自己铭记于心,这样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那么心得体会到底应

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精心的教育法规心得体会,欢送阅读与收藏。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

教育法为根底,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

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根底,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拟

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应

给国家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

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开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

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

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认真学

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开展的重要前提

之一。我国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那么;

2、受教育时机平等的原那么;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那么;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那么。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

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

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

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根本准那么,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

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那么,以财产所

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

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

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

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

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

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根本权利和

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

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

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

从为根本准那么,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

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那么,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

关系。

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

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方案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

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

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

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

有典型的强制性和方案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

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教育界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

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

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育活动的非法干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以下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

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

5、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

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十分

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

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

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体,也是教育法规

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开展现代竞争剧烈的社会所需要的

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

遇和时机那么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表达。法规就应更加

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根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

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

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

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

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开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开展需求来看,

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开展。我国的职业

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

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

技能,有利于开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

共同开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

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局部。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

受教育的人们受根底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

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

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开展个性,增

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

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当研究生教

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

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

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

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

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方案规定

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

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

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相关规定

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

的填写要求。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

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

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

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

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涉

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因此,如何预防

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

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

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

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当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

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

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

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

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

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

承当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

受到伤害的学生承当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

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

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当学生在校期

间的平安;而校方那么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

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当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当有限的管理责

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

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

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

为承当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

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

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与性质上的差异,不能

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根底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

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认识,不仅使学校承当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

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

律标准,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标准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或应当承当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

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

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

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

负有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那么,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

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

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那么。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防止

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

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

,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当。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当责任大小,

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

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

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当局部民事责任。需

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当责任,与学校建筑

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

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

是要培养学生平安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

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

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

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

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

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

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疑心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

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当法律

责任;学生,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

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当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

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

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

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

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

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

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

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

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

中,期间的`平安,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

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那么可解释为学校已

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

就有平安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那么上说,学

校对学生平安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

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

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

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

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当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

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

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当

责任,应该承当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

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当

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当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那

么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那么的相关条款过于原那么,一旦发

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

判决。实践说明,仅仅依据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

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

有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

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

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

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当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

立认定学校承当责任的划分原那么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

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

损害赔偿的工程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

金。《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

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

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说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

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

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

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

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我从事了十七年的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

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

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根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

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

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

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典范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

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

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

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方《中华人民教育

法》、《中华人民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教育

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

美、老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

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标准。而《未成年人

保护法》的根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

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标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

体罚、不挖苦、不挖苦、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

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

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根

底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

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开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

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

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

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

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

心,帮助他们查“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

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

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

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

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鼓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

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局部学生不喜欢老师批评

时讥讽、损伤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

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

耳”。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作为荣耀的人民教师来说,肯定会尽全力教育好自己的学生。如何

教育学生是正确的,方法怎样才是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

习。除了需要拥有广博的知识外,还需要更好的学法、懂法、守

法,自觉地依法治教,依法从教。

随着教师阅读年活动的开展,学校组织我们一起学习《教师培

训读本》。通过《读本》,我了解了各种相关法律知识,既增强了

法规意识,更新教育观念,又在学生面前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

量观、学生观,提高自我反思、自主开展能力。还深刻地体会到师

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

求和人格的高尚。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

股强大的,对学生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

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

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

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

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

为,批评和抵抗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

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在工作

中,严格标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效劳,让学生满

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挖苦,挖苦

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标准来要求自

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

长,不挖苦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

教。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

人之处。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组

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

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那么,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开展。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标准

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

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开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可以

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们作

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

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根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根本职

责。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

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

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

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成为导致社会不安

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

涉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

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

生承当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当责

任的划分原那么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

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工程和

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方法》为法院

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

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

总之,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

们,只有更好的学法,懂法,依法执教,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才

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开展的优秀人才,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

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

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差距与缺

乏中正视自己。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

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

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

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根底教育改革和开展的根

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

分、自由的开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

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

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

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

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

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

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

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

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

生观和世界观。

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

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

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

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

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要求。同时,通过

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

对学生的身心开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我进一步严格要求自

己,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我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

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

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

中育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

师风标准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

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

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

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

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平安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

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

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

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

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

等对待的原那么。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

定指导自己的实践,标准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

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

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气氛,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开展。在教

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

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方法树立其

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孩子身上的闪

光点,用显微镜看其缺乏,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

人,影响别人。教师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和《暂行方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领

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

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

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

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

中达成共识。

古往今来,在教育行列中,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

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

知,但我国着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

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一种精神,在今

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去寻这种精神。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

质、合格的教育工。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

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开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是

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

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古人对教师的职

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

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那么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

格上的要求。

读了有关的教育法规后,我认识到自中华人民成立以来,国

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开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

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开展作为立法的根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

的制度创新。

这些制度的创新,更加适应了当代教育开展的要求。通过有关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标

准、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

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学习,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教

师行为标准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

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

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

风,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

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

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

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

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

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且我们作为人民教

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

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

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

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

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开展学生的长处,使他

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

的学习生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

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

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根底,教

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

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

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标,还要注意提高

自己的思想修养。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和有关规定,以身作那么,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

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最后,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

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

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心、体贴和帮

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

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热爱学生,

就必须对每一个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局部学生,而冷淡或歧

视另一局部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爱,特别是我们所

面对的这孩子,他们更渴望得到老师的爱,我们要做的,就是真

诚的对待每一名学生……

我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

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

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

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差距与缺乏中正视自

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

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

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

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

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高中学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

根底,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

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开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

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

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开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

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

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后进”的原因,真

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

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

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

恰当的,就是一种鼓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时机,刻意培养学生的

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送学生的质疑

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

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

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

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

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

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

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我学习了《中华人民教育法》、《中华人民教师法》、《义

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

认识。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

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

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

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

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

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

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

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

“为人师表”、“以身作那么”、“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标准,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

的表达。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标准、道德的化身、人类的

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

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

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

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

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

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

守那么,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

“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

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根底,学生一

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

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

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

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才能坚决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

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珍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

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

献给全体学生。爱是翻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

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

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发奋向上的力

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

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

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根底上的开展方向。

作为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

民,时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努力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

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这是时代对我

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

利用放假在家休息这段时间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

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

务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标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

心全意为学生效劳,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

变相体罚学生,不挖苦,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

道德行为标准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

于接受能力差的学生,不拔苗助长,不挖苦挖苦,要耐心教育。尊

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

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

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此次学习我收获很大,首先认识到作为一名任职在教育岗位的

我,必须时刻充分认清自己,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职业,

我最想为谁效劳;其次我要正确把握好自己的现在,未来。在有限

的人生中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利用好珍贵的时间,不要虚度人

生。第三,就是做好,选择好自己的角,以最完美的形象立足在

社会上,把自己的知识奉献给学生,奉献给社会。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

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

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

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

量学生,与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工。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

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

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开展需要的人才,挑好

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

格的教育工,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

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

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再次学习,让我感到依法执教是一件不可

无视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难免有时对学生说话不当。因

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意识的克制自

己的行为,以免对学生和自己都造成伤害,保护学生也就是保护我

们自己。同时,我们也要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

养,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无愧于教师

这一称号!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5:4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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