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询问鉴定人技巧(一)作者:汤光仁、王向丽

更新时间:2025-12-13 15:49: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新企业所得税法)

律师询问鉴定人技巧(一)作者:

汤光仁、王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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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鉴定意见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法庭质证不是辩论赛,

慷概陈词或者旁征博引都不会直接得分;质证结束也不会颁发最佳辩

手的奖项,因为法庭质证的目的最终是要为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提供支

撑,因此它不仅要进行专业的知识对抗还要是在法律层面的专业知识

对抗,所以它可以运用法律技巧但是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与原则。比

如:绝对不能伪造证据;不能将学术学派的争论视作对抗的归宿;不

能以实验性的结果定论事实等等。换句简单的话说,准备不是为了庭

审质询热闹好看,而是要准鉴定意见的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并最

终影响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采信与使用。

3、权衡并分析利弊。利弊相辅而存,在攻击他人时通常也暴露

自己的弱点,针对一名专业的鉴定人在进行质询准备,选择攻击要点

时,要充分分析如果最终的要点不能成立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

果,以及所选择攻击要点被鉴定人破解并回击的后果。律师的法律职

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所选择的攻击要点最终未能有利于辩

护,反而使自己的当事人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则悔莫大焉。比如:

律师要想通过对鉴定意见的质询否定被害人身上残留的微量证据与

犯罪及自己的当事人有关;最终的结果不仅没有达到前述目的,反而

加强了微量证据与犯罪和当事人的关系,甚至论证了被害人身上微量

证据足以锁定当事人为犯罪实施人。

二、精心的策划:在鉴定的专业对抗上,律师是弱小的,所以这

注定是一场以少对多、以弱对强的战争,如果要想取胜必须要精心的

策划,否则实难胜算。

1、进知所取;退知所守。简单的说就是知道进攻的目的,也知

道退守的底线。法庭不是歌舞台,律师询问鉴定人,为了充分揭示鉴

定意见的错误与问题可以运用必要的技巧,但是不能得意忘形的将法

庭当做自己的广告店。因此在询问鉴定人时要牢记自己的目的,一旦

目的达到就要迅速的结束询问或者转入下一个目的的询问。因为鉴定

人的专业知识通常是较高的,而且其鉴定人的身份容易误导法官或者

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在达到目的后没有恰当的结束第一个话题就很

可能被鉴定人反攻,鉴定人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专家身份

让律师陷入新的被动并且最终失地光复;及时的结束话题其实就是不

给鉴定人纠正和解释的机会;也避免因为穷追猛打导致法官对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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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对律师反感,影响对后续目的实现与整体效果。为了彻底的断绝

鉴定人反攻的机会,在策划询问时要充分注意各个要点之间的间隔,

避免鉴定人在回答新问题时有机会重新解释或者修正旧问题的答案。

当然不是律师预定的每个要点都会顺利的实现,当律师穷尽一切

当时可用的技巧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时,要尽快的退守,即:回

到自己的阵地准备下一次的进攻或者准备对于鉴定人回击的防守。如

果律师还是继续死缠难打,一方面可能自乱分寸暴露自己下一个目

的,让鉴定人提前准备;另一方面也很容易给鉴定人充足的时间去纠

正之前的错误,并准备后续问题的应对方式;更重要的是可能使法官

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律师反感甚至被法庭当庭制止或者被公诉人

反对,导致后续问题或者询问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虽然相关机关都

一再出台文件要求保障律师询问的相关权利,但是当律师提出没有价

值的问题并且死缠难打时,人们心里的文件已经与纸面的文件南辕北

辙,此为人性使然谁都很难超越。此时律师可以使用一个保底的防守

方式,“好的我们听清楚了,鉴定人的意思就是坚持在鉴定文书中的

意见,对吗?”这样总结性的发问已经包含了答案,因为鉴定人出庭

当然要坚持自己在鉴定文书中的观点。而且这样的发问也体现了律师

对于事实的尊重与风度,但是更重要的是保住了自己的阵地,没有给

鉴定人作出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阐述的机会。如果鉴定人还要做更多

的阐述,律师可以简单的发问“鉴定人是认为自己之前在鉴定文书中

没有阐述清楚或者有遗漏吗?”

2、知其退而善胜;知其攻而善败。简单的说就是分析对方可能

逃跑的路线并预备追击与拦截的方案;分析对方可能反攻与进攻的套

路与方案并提前拟定防御的方案。

有的鉴定人不仅具有鉴定的专业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出庭接受质询

的经验。因此在律师无法攻破其漏洞时,其极有可能借机反攻,一方

面可以加强自己的权威并进一步加强鉴定意见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

能使没有经验及没有准备的律师溃败千里没有下文。甚至有的经验丰

富的出庭鉴定人首先就以专业知识为后盾对律师发起进攻,如果出庭

律师不能很好的应对,则通常自乱阵脚不战而败,更不要说突破鉴定

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法庭在鉴定人进攻或者反攻律师时一般不会制

止,因为鉴定人的专家身份本身就容易得到尊重;同时鉴定人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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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进攻律师又不违反法庭秩序,法庭确实也没有必要制止;再者法

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身对于专业问题也希望能够听到更为详细

的阐述和解释;最后,这是公诉人最愉快的事,所以自然也不会提出

反对。因此如果律师没有提前的防御方案、自救方案,遇上这样的鉴

定人就只有被活活吊打了,惨状可想而知。

当然,风水轮流转律师也不可能总是被吊打,经过充分的准备后,

律师也可能让鉴定人在法庭上首尾难顾、溃不成军。但是提前进行精

心的策划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对于那些出庭经验丰富的鉴定人,

一看自己的鉴定结论出了大漏洞或者明显的错误,他们也有应对的办

法,可以变着花样的与律师周旋,顾此而言他或者除了一句“鉴定书

上都已经写清楚了”以外只字不言。没有经验的律师一不小心就上当

了,自认为已将鉴定人问得哑口无言,自己光芒四射。但是我们忽略

了,鉴定意见本身就是证据的一种,其采信不采信与鉴定人在法庭上

发言或者不发言没有必然联系,在程序要件齐备并且法庭没有发现明

显的错误与问题时,虽然鉴定人法庭上哑口无言但是照样可以采信鉴

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律师不要一得意就忘记自己的目的鸣金

收兵。对于鉴定人这种逃避、逃跑的方式该追的还得追,而且还得提

前打好埋伏,不然一直追到庭审结束也不会有结果。追的方式和埋伏

的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目的就是一个,得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在此略

举几项不赘述:(1)、针对相关错误或者问题经过之前的询问,法

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心里都有一定认识而鉴定人就是不承认的,律师

要有一点担当,要主动将相关的问题的核心整理并向法庭作一次简要

的陈述,以捅破最后一层窗户纸,但是一般不要询问鉴定人“是不是

这样的?”。理已说清自然要趁鉴定人难堪之时尽快进入下一个话题

开始下一轮攻击。因为如果律师画蛇添足的加上最后这个问题,鉴定

人回答一句:“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一句话说不清

楚,而且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也无法理解。”基本上律师的战果就

被光复一半了。(2)、对于顾此而言他的鉴定人,律师不要听之任

之,一方面可以在坚持同一个目的的前提下变换不同的问题追问或者

采用迂回包抄的方式先将相反的意思全部否定,最后再回过来追问只

剩一个答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礼貌的求助于审判长要求鉴定人

正面回答问题,但是不宜直接进行这样的表述,最好首先向法庭简要

阐述一下查清这个问题对于作出公正裁判的重大意义,然后再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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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要求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或者予以核实;当然作为保底方式直接要

求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或者向法庭声称鉴定人拒绝回答应该回答的

问题质证无法进行要求休庭的也有人用,但是建议尽量少用。

三、娴熟的技巧:

1、瞒天过海、出奇制胜。

因为对手很强大所以我们要悄悄的接近核心,才能发起致胜的进

攻或者有效的拦截。请相信不论我们怎样恶补鉴定知识,与专业的鉴

定人相比较我们通常都还是处于弱势。如果一开场就摆出了挑刺、

茬、干一架的姿势,鉴定人的防卫指数可以顷刻提高好几倍。所以在

技巧上我们通常要以很尊重鉴定人姿态向他请教相关的鉴定知识,并

且是一种似懂非懂的状态。如果太懂了鉴定人会开始怀疑,如果太不

懂法官就会认为和案件没有关系而予以制止,所以简单的呼为老师或

者加上其职称是比较恰当的,如果非要问鉴定人籍贯、学历、社会经

历等等的确实需要充分的慎重。

简单的寒暄后就要对鉴定意见有针对性的发问,但是坚决不要一

下就将自己所看到的问题说出来,在策划的时候就要考虑对于你所关

注的问题鉴定人可以有哪几种专业的解释,那种解释是你想要的,那

种又是你害怕的。对于你想要的解释你要不断的通过发问鼓励鉴定人

作更加详细的解释和阐述,而对于你害怕的解释要绕的远远的,一旦

发现鉴定人有那样的苗头要不动声的将他拉回来。鉴定是一个复杂

的过程而且涉及很多方面,在法庭问询时我们不可能一一陈述,而且

很多问题并非一种解释方式,律师更关注自己需要的解释。当出鉴定

人按照预定方案陈述问题时,要尽量放慢询问的节奏以确保书记员能

够准确的进行记录,自己也要及时的记录。要让出庭的鉴定人充分的

放松,甚至对我们充满轻视,最终让他们过分的骄傲甚至将一些自己

本来都不打算说的话都向法庭陈述,也让律师询问气氛融洽。

2、诱敌深入,以逸待劳。

针对专业的问题要尽量引导鉴定人亲自作出通俗的解释。比如:

对于鉴定涉及的专业知识与理论作出通俗的解释;对于鉴定程序作出

通俗的解释;对于鉴定标准作出通俗的解释;对于鉴定依据作出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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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对于鉴定设备作出通俗的解释;对于鉴定中相关的失误概率

及事故概率作出通俗的解释;对于鉴定与司法运用之间的关系作出通

俗的解释;对于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作出通俗的解释;根据策划的需

要,当上述各种解释或者几种解释被通俗化后,鉴定人就变成和蔼可

亲的隔壁老王了,因为所需要的解释是由其本人亲自说出,并且已经

记入庭审笔录,专家的神秘面纱已被揭开,当律师最后提出鉴定的错

误及问题时,鉴定人的法宝“专家身份”已经无法发挥特殊功效,鉴

定的错误或者问题不仅已经包含在鉴定人自己的解释之中,而且所有

人都能够看得懂。同时在不断引诱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通俗解释的过

程中出庭鉴定人基于各种原因也可能对专业问题作出错误的通俗解

释,或者暴露其他新的问题。

3、釜底抽薪,以少胜多。

我们可用的有生力量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我们可能只有一次进攻或者

拦截的机会,所以在攻击之前要万分的保护有生力量绝不能让对方提

前发现,也要竭力确保一战成功直指要害。

在专业的鉴定意见中要发现明显的错误或者问题是非常困难的,

不仅要恶补专业知识还要请教权威的其他鉴定人,而且即或这样足以

影响鉴定意见采信的错误或者问题也不会太多,如果在没有精心策

划、仔细铺垫的情况下过早的暴露,或者直接提出并要求鉴定人作出

解释说明的,鉴定人极有可能在法庭上通过自己的专家身份或者专业

知识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通常公诉人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即或出

庭的鉴定人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可能被认为是因其个人专业知识

或者表达能力的原因,不一定会引起法庭的重视与质疑,最终照样采

信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对于发现并且选定作为主要攻击目标的鉴定意见中的错误

与问题一定要力求一锤定音的效果,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除了之前所

作的学习、策划、铺垫外,还需要律师充分发挥法律人逻辑思维的强

项,在所有人都明白了这项鉴定是怎么回事后,辩护人要设定一项二

难推理,并置鉴定人于二难之中,当该项工作完成后,不论鉴定人是

否解释或者作出怎样的解释都无法回避被发现的错误与问题。此时公

诉人也无法再提供帮助或者补救,因为在鉴定的领域公诉人与律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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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是门外汉,而且二难是鉴定人在不知不觉中自己设置的,其他人确

实无权也无法做出解释。

律师设定二难推理一定要精准的命中鉴定人,因此要充分分析鉴

定人可能避开的情形,及所设定二难推理是否存在漏洞。对于鉴定人

所有可能逃脱二难推理的情形都要提前予以防范。律师设定的二难推

理通常要最后才出现,即或当时分析鉴定意见时发现多个错误,也不

宜首先暴露二难推理的运用。如果确实存在多个错误与问题,一般在

所有铺垫完成后,最终同时使用二难推理,进行排比式的发问与进攻。

为了保证二难推理使用的最佳效果,在展示二难推理前可以将检

察官、法官在后续可能发问的问题尽量问完。让公诉人与法官难以提

出新的问题,最终鉴定人退庭时终结在陷入二难推理无法解释的状

态。

总的来说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至关重要,并且要想取得理想的效

果困难重重,但是进行专业的分析及周密的策划并且充分运用辩护人

语言技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进法庭

作出公正的裁判,也能够充分彰显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风采,

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技巧在案例中的运用详见《律师

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三)》《律师

询问鉴定人的技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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