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使用申工证规范

更新时间:2025-12-14 16:29: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使用申工证规范

一、广东省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申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建设单位

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申工证需要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已经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规划申工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

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

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申请领取施工申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的申工证;

(二)依法应当办理广东省建设工程规划申工证的,已经取得广

东省建设工程规划申工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申工

证;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申工证可证。

2.广东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申工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

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申工证自行废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广东省建设单位应当自中

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

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广东省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申工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

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申工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申工证等;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申工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建设单

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申工证需要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已经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规划申工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

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

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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