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LegalApplicationofStandards
作者:周宇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59-66页
年卷期:2018年第5期
主题词:标准;法律渊源;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顶层设计方面不再区分标准适用的效力层级,但在司法裁判中,
涉及标准之适用问题仍应作区分.标准与法律均为规范性文件,都追求秩序,但标准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尚需
借助法律的力量以实现其对秩序的追求.在司法审判中,标准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仅作为证据.一方面,标准在
民事审判中,不仅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进入法律领域,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补充法律、合同的漏洞.在民
事审判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高质量要求的标准.标准还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事实要件,若违标致害,还应当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标准在行政、刑事案件中,标准不仅扮演着“标尺”的角,还扮演着“权
利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故在公法司法领域,宜优先采用最低质量要求的标准,即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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