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作者:刘晓希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22期
【摘要】在残疾人权利保障已由“医疗模式”转化为“人权模式”的今天,包容性教育替代特
殊性教育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残疾人教育领域。我国一贯重视残疾人教育并设有多层次的制
度保障,然而在新的保障模式下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呈现立法和司法的滞后,为此
应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强化包容教育的理念,使立法体系化,使司法救济制度完善化,明确
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残疾人受教育权在包容教育模式下得到充分的伸张。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包容教育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69.21【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qy.2017.22.022
随着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的发展,人们对残疾人体的权利保障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曲
相菲,2013)传统的残疾人权利保障多采用医疗模式,将“将残疾人的缺陷看作是将其排除在
主流文化之外的与生俱来的限制”,(MichaelAshleyStein,2017)试图通过的方式使残
疾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将残疾人体的特殊性建立在残疾人个体之上,
认为回归社会的关键是残疾人自身做出改变。随后发展起来的社会模式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医疗模式的不足,它将立足点从残疾人个体转变为其所在的社会和社区。该模式以提升社会对
残疾人的包容性为目标,将残疾人看作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保障的重点不是让残疾
人回归社会,而是通过社会的改变来减少对残疾人的伤害使之回归主流文化。《残疾人权利公
约》提出的人权模式②更强调残疾人权利的伸张,残疾人的权利保障是一切相关立法和实践的
出发点。
观念上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具体权利的保障方式和水平。医疗模式下残疾人的教育以
隔离教育(segregatededucation)或特殊教育为主,而在社会模式和人权模式下,包容性教育
(Inclusiveeducation,也译作全纳教育)就成为了主导的教育模式。本文意在探讨新的人权理
念和保障模式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影响,尤其是在人权模式下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机制的构建。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范依据
残疾人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承认可追溯到《世界人权宣言》中对“每个人都
有受教育的权利”③的规定,该条与《宣言》第1条一起构成了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际规范依
据。1975年颁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明确指出残疾人“应与其他同龄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
利”④。1989年出台的《儿童权利公约》特别说明该公约适用于含伤残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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