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值班律师现状与问题-法学毕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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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
师制度不仅有助于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效地
行使各项权利,而且突破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
数量。但由于该项制度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比
如值班律师是否应被赋予阅卷权、在检察院是否有必要设立值班律师
办公室及未来是否实行电话咨询等。因此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反
思,来达到使值班律师制度更趋完善的目的。
值班律师制度从最初在河南修武县落地,到如今在全国各地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阅卷权;检察院值班律师;电话咨询;
普及开来,从最初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推行,到如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中进一步得到推广,其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
律咨询的机会,更的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但由于其适用时间较短,
相关制度设计尚待成熟,因此在具体适用中始终存在着一些界定不
清的问题。故本文针对值班律师所存在典型性问题进行讨论来达到对
值班律师更进一步的了解的目的。
在我国学界目前关于值班律师的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值班
一、值班律师与阅卷权
律师无阅卷权不了解案情,很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价值的
建议,故应考虑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阅卷权。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需求时提供法律咨询,类似于急诊医生。若赋
予其辩护人的阅卷权,不仅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职权,而且也
会增加值班律师的工作成本,降低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
具体来说,其一,从我国刑事案件的构成看,判处3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大体而言达到百分之七八十
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左右的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值班律师
通过与执法人员或当事人交流就可基本了解案情,若仍通过阅卷了
解,不仅增加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
师的职权。
其二、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之处在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
有即时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类似急诊医
生的作用,若值班律师每提供法律咨询之前都进行繁琐的阅卷必将
增加工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而且在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值
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通过阅卷提供更有质量的法律咨询的目标亦
无从实现。
因此采取一种更有效率、成本更低的方式让值班律师了解案
情才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在英国,作为一个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体
系的国家,其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1)英国的
值班律师计划中,为了值班律师了解案情,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在讯
问开始之前,可通过与警方调查人员进行交流,来了解嫌疑人涉案的
基本情况及警方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以此来达到了解案情
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的目的。这不仅有助于值班律师高效快捷的了
解案情,而且这种被动接收的方式也能更好的达到了解案情的目的。
故在我国,也可借鉴英国的规定,来达到原本想通过阅卷达到的目的,
以使其区分于辩护人。这种清晰界定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职权的方式,
能够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让值班律师的归值班律师,让指定辩护
人的归指定辩护人。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由值班律师提供临时性的
法律帮助外,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出路还在于扩大强
制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免费的律师
辩护,以此来更好的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从我国实践看,除了、内蒙古、山东淄博等少数地区在相关
二、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的必要性
地方文件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之外,
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并不具有普遍性。是否有必要形成与法院值班
律师、看守所值班律师并列的检察院值班律师?笔者认为有必要。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前文可知,我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案件大体而言达到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的
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时,辩护人发挥作用的战场将前移,即由审判阶段
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其不在法庭上与控方唇舌战,而在审查起诉
阶段与控方进行辩诉交易,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建议。
由此,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辩护人,则其认罪
认罚的自愿性、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根据《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此时人民检察院通知的值班律师是驻看守所值班律师还
是驻法院值班律师?笔者认为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二者
都不是。
其一,看守所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监区内,为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法院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面向全体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我国有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需要将嫌
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另外三种则不需要,即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及未被采取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并无享受
看守所值班律师服务的机会,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前述
对象通知的值班律师不是看守所值班律师。
其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所通知的值班律师是否是法院值班律师?若答案肯定,则将会导致以
下问题:法院值班律师在法院提供服务和在检察院提供服务的工作机
制如何?在法院和在检察院值班时间如何分配?抑或常驻法院值班,
前往检察院属于随传随到?在检察院的办公场所在何处?是否在检察
院指定联络员?法院值班律师接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管理和指导?
等等。这些问题将导致法院值班律师体系的混乱,故亦不宜是法院值
班律师。
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将成为获得有效法
律帮助的漏网之鱼,《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充
分实现。
在我国,随着刑事司法领域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促进保障和
司法公正措施的实践和发展,现行高羁押率的状况将得到改善,越来
越多的人民众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无论
值班律师定位如何,都有必要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为数量将增大
的未被羁押的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触角延伸
得更远。
三、值班律师的前景展望电话咨询
在其他国家的值班律师规定中,电话咨询均作为一种重要的
方式列入其中。在英国,设有辩护律师电话中心(DSCC),对于涉嫌轻
罪的案件,先由警方呼叫电话中心预定咨询服务,然后具体的值班律
师联系警方,通过电话提供法律咨询而无需亲自到警察局。在加拿大,
由其中的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为被羁押的人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
服务,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确实需要与法律援助律师取得
联系,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会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取得
联系,由后者提供。
在我国,根据笔者查的资料,只有天津市在其地方司法文
件中提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的方式,可见会见
犯罪嫌疑人等以当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是目前我国值班律师主要的
值班方式。当面提供咨询因值班律师能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
流,有利于值班律师察言观、了解诉求、解答疑惑;但其不足之处在
于受值班时间的限制。尽管值班律师制度从最初试点至今已有十余载,
但在我国法治进程中仍处于起步和初期阶段,值班时间总体上偏少,
犯罪嫌疑人等在非值班时间的法律咨询需求无法实现。
电话咨询则可以突破值班时间的限制。在前述值班律师制度
趋于成熟和健全的英国和加拿大,两国均有提供电话咨询的方式,该
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因此,对于不需要值班律
师会见后当面提供法律咨询的案件,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和加拿大的
做法,由值班律师通过电话向需要法律咨询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服
务,既能节省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实现与国际
接轨,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具体来说,可以借助我国现有的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平
台作为值班律师值班的一种方式。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在我国已
有一定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认可度,利用此资源助力值班律师提供
电话法律咨询不失为一种经济的、具有我国特的方法。
当然,哪些案件不需要值班律师会见后当面提供法律咨询?
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的值班方式谁主谁辅?电话咨询可能存在哪些不
足以及如何克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国在未来的制度构建和技
术设计上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但毋庸置疑,电话法律咨询、电话值班
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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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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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2:2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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